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田律



雨為湗(澍),及誘(秀)粟,輒以書言湗(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畼毋(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 利頃數。早(旱)及暴風雨、水潦、𧈸(螽)䖵、羣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田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𠨫(卵)鷇,毋□□□□□□毒魚鱉,置穽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田律。
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稾,相輸度,可殹(也)。   田律。
禾、芻稾徹(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勿用,復以薦蓋。   田律。
乘馬服牛稟,過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   田律。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𥂰(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田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