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漢簡‧雜簡及其它考釋-王杖十簡考釋



四:
制:詔丞相、御史:高皇帝以來至本二年,勝甚哀 老小,高年受王杖,上有鳩,使百姓望見之。
五:
●比於節。有敢妄罵詈毆之者比逆不道。得出 入官府、郎第、行馳道旁道。市賣「復毋所與」。
六:
●如山東復有旁人飬謹者常養扶持,復 除之。明在蘭臺石室之中。王杖不鮮明。
七:
●得更繕治之。河平元年,汝南西陵縣昌里 先年七十受王杖,部游徼吳賞使從者。
八:
●毆擊先,用訴,地大守上𤅊。廷尉報:罪名。
九:
●明白,賞當棄市。
二:
制:詔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趨,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徵召、侵辱。
三:
●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
十:
●孝平皇帝元始五年幼伯生,永平十五年受王杖。
一:
●《蘭臺令》第卅三,《御史令》第𠦜三,尚書令滅受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