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根第十六



16.1B至虛極。
16.1C河上公注:得道之人,捐情去欲,五內清淨,至於虛極。
16.2B守靜篤。
16.2C河上公注:守清淨,行篤厚。
16.3B萬物並作。
16.3C河上公注:作、生也。萬物並生也。
16.4B吾以觀其復。
16.4C河上公注:言吾以觀見萬物無不皆歸其本也,人當念重〔其〕本也。
16.5B夫物芸芸。
16.5C河上公注:芸芸者、華葉盛。
16.6B各復歸其根。
16.6C河上公注:言萬物無不枯落,各復反其根而更生也。
16.7B歸根曰靜。
16.7C河上公注:靜謂根也。根安靜柔弱,讓卑處下,故不復死也。
16.8B是謂復命。
16.8C河上公注:言安靜者是為復還性命,使不死也。
16.9B復命曰常。
16.9C河上公注:復命使不死,乃道之所常行也。
16.10B知常曰明。
16.10C河上公注:能知道之所常行,則為明。
16.11B不知常,(菨)〔妄〕作、凶。
16.11C河上公注:不知道之所常行,妄作巧詐,則失神明,故凶也。
16.12B知常容。
16.12C河上公注:能知道之所常行,〔則〕去情忘欲,无所不包容也。
16.13B容乃公。
16.13C河上公注:無所不包容,則公正無私,眾邪莫當。
16.14B公乃王。
16.14C河上公注:公正無私,〔則〕可以為天下王。治身正則形一,神明千萬,共湊己躬也。
16.15B王乃天。
16.15C河上公注:能王,〔則〕德合神明,乃與天(子)〔通〕。
16.16B天乃道。
16.16C河上公注:德與天通,則與道合同也。
16.17B道乃久。
16.17C河上公注:與道合同,乃能長久。
16.18B沒身不殆。
16.18C河上公注:能公能(天)〔王〕,通天合道,四者純備,道德弘遠,無殃無咎,乃與天地俱沒,不危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