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服小記〉



15.1斬衰,括髮以麻;為母,括髮以麻,免而以布。齊衰,惡笄以終喪。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
15.2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15.3祖父卒,而后為祖母後者三年。
15.4為父母、長子稽顙。大夫弔之,雖緦必稽顙。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
15.5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
15.6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
15.7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15.8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庶子王亦如之。
15.9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
15.10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15.11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
15.12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
15.13禮、不王不禘。
15.14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
15.15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尸服以士服。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15.16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15.17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后聞喪,則不稅。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君雖未知喪,臣服已。
15.18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
15.19為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
15.20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
15.21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除喪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無事不辟廟門。哭皆於其次。
15.22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
15.23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
15.24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
15.25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
15.26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大夫不主士之喪。
15.27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15.28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
15.29士祔於大夫則易牲。
15.30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
15.31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面。
15.32祔葬者不筮宅。
15.33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
15.34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15.35宗子,母在為妻禫。
15.36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15.37為父母、妻、長子禫。
15.38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15.39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
15.40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
15.41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
15.42箭笄終喪三年。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
15.43練,筮日、筮尸、視濯,皆要絰、杖、繩屨。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畢而后杖,拜送賓。大祥,吉服而筮尸。
15.44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
15.45諸侯弔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
15.46諸侯弔,必皮弁錫衰。所弔雖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喪服,則君亦不錫衰。
15.47養有疾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
15.48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15.49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
15.50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為位而哭,所知之喪,則哭於宮而后之墓。
15.51父不為眾子次於外。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詘而反以報之。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
15.52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后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夫牲。
15.53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
15.54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杖,母為長子削杖。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15.55緦小功,虞、卒哭則免。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除之。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君弔,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
15.56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
15.57奔父之喪,括髮於堂上,袒,降、踊,襲絰于東方。奔母之喪,不括髮,袒於堂上,降、踊,襲免于東方,絰即位,成踊,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15.58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