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帝




《重祠詔》(二年)


吾甚重祠而敬祭。今上帝之祭,及山川諸神當祠者,各以其時禮祠之如故。見《漢書‧郊祀志》上。


《立吳芮為長沙王詔》(五年二月)


故衡山王吳芮,與子二人、兄子一人,從百粵之兵,以佐諸侯,誅暴秦,有大功,諸侯立以為王。項羽侵奪之地,謂之番君。其以長沙、豫章、象郡、桂林、南海立番君芮為長沙王。見《漢書‧高紀》下。
制詔御史:「長沙王忠,其定著令。」見《漢書‧吳芮傳》。


《以亡諸為閩粵王詔》(五年二月)


故粵王亡諸世奉粵祀,秦侵奪其地,使其社稷不得血食。諸侯伐秦,亡諸身師閩中兵以佐滅秦,項羽廢而弗立。今以為閩粵王,王閩中地,勿使失職。見《漢書‧高紀》下。


《罷兵賜復詔》(五年五月)


諸侯子在關中者,復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民以飢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軍吏卒會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見《漢書‧高紀》下。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諸侯子及從軍歸者,甚多高爵,吾數詔吏,先與田宅,及所當求於吏者,亟與。爵或人君,上所尊禮,久立吏前,曾不為決,其亡謂也。異日泰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與亢禮。今吾於爵非輕也,吏獨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勞行田宅,今小吏未嘗從軍者多滿,而有功者顧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長吏教訓甚不善。其令諸吏善遇高爵,稱吾意。且廉問,有不如吾詔者,以重論之。同上。


《詔衛尉酈商》(五年五月)


齊王田橫即至,人馬從者敢搖動者,致族夷!見《史記‧田儋傳》、《漢書‧田儋傳》。


《赦詔》(六年十二月)


天下既安,豪傑有功者封侯,新立,未能盡圖其功。身居軍九年,或未習法令,或以其故犯法,大者死刑,吾甚憐之。其赦天下!見《漢書‧高紀》下。


《擇立齊王荊王詔》(六年十二月)


齊,古之建國也,今為邵懸,其復以為諸侯。將軍劉賈數有大功,及擇寬惠修潔者,王齊、荊地。見《漢書‧高紀》下,又見《荊王劉賈傳》。


《上太公尊號詔》(六年五月)


人之至親,莫親於父子。故父有天下,傳歸於子,子有天下,尊歸於父,此人道之極也。前日天下大亂,兵革並起,萬民苦殃。朕親被堅執銳,自帥士卒,犯危難,平暴亂,立諸侯,偃兵息民,天下大安,此皆太公之教訓也。諸王、通侯、將軍、群卿、大夫已尊朕為皇帝,而太公未有號。今上尊太公曰太上皇。見《漢書‧高紀》下。


《疑獄詔》(七年)


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繫不決。自今以來,懸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見《漢書‧刑法志》。


《立靈星祠詔》(八年)


制詔御史:其令郡國懸立靈星祠,常以歲時祠以牛。見《史記‧封禪書》、《漢書‧郊祀志》上。


《捕趙王張敖詔》(八年)


趙有敢隨王者,罪三族。見《史記‧田叔傳》。


《擇立代王詔》(十一年正月)


代地居常山之北,與夷狄邊,趙乃從山南有之,遠,數有胡寇,難以為國。頗取山南太原之地益屬代,代之雲中以西為雲中郡,則代受邊寇益少矣。王、相國、通侯、吏二千石擇可立為代王者。見《漢書‧高紀》下。


《定口賦詔》(十一年二月)


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為獻,而諸侯王猶多,民疾之。今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柔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見《漢書‧高紀》下。


《求賢詔》(十一年二月)


蓋聞王者莫高於周文,伯者莫高於齊桓,皆待賢人而成名。今天下賢者智能豈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進?今吾以天之靈,賢士大夫定有天下,以為一家,欲其長久,世世奉宗廟亡絕也。賢人已與我共平之矣,而不與吾共安利之,可乎?賢士大夫有肯從我游者,吾能尊顯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御史大夫昌下相國,相國酇侯下諸侯王,御史中執法下郡守,其有意稱明德者,必身勸,為之駕,遣詣相國府,署、義、年。有而弗言,覺,免。年老癃病,勿遣。見《漢書‧高紀》下。


《擇立梁王淮陽王詔》(十一年三月)


擇可以為梁王、淮陽王者。見《漢書‧高紀》下。


《立趙它為南粵王詔》(十一年五月)


粵人之俗,好相攻擊。前時秦徙中懸之民南方三郡,使與百粵雜處。會天下誅秦,南海尉它居南方長治之,甚有文理,中懸人以故不耗減,粵人相攻擊之俗益止,俱賴其力。今立它為南粵王。見《漢書‧高紀》下。


《擇立吳王詔》(十二年十月)


吳,古之建國也,日者荊王兼有其地,今死亡後。朕欲復立吳王,其議可者。見《漢書‧高紀》下。


《置秦皇楚王陳勝等守冢詔》(十二年十二月)


秦皇帝、楚隱王、魏安釐王、齊愍王、趙悼襄王皆絕亡後。其與秦始皇帝守冢二十家,楚、魏、齊各十家,趙及魏公子亡忌各五家,令視其冢,復,亡與它事。見《漢書‧高紀》下。


《議立燕王詔》(十二年二月)


燕王綰與吾有故,愛之如子,聞與陳豨有謀,吾以為亡有,故使人迎綰。綰稱疾不來,謀反明矣。燕吏民非有罪也,賜其吏六百石以上爵各一級。與綰居去歸者,赦之,加爵亦一級。詔諸侯王議可立為燕王者。見《漢書‧高紀》下。


《立南武侯織為南海王詔》(十二年二月)


南武侯織,亦粵之世也,立以為南海王。見《漢書‧高紀》下。


《布告天下詔》(十二年三月)


吾立為天子,帝有天下,十二年於今矣。與天下之豪士賢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輯之。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親,或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賦斂,女子公主。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賜大第室。吏二千石,徙之長安,受小第室。入蜀漢定三秦者,皆世世復。吾於天下賢士功臣,可謂亡負矣。其有不義背天子擅起兵者,與天下共伐誅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見《漢書‧高紀》下。


《手敕太子》


吾遭亂世,當秦禁學,自喜謂讀書無益。洎踐祚以來,時方省書,乃使人知作者之意,追思昔所行,多不是。見《古文苑》。
堯舜不以天子與子而與他人,此非為不惜天下,但子不中立耳。人有好牛馬尚惜,況天下耶?吾以爾是元子,早有立意。群臣咸稱汝友四皓,吾所不能致,而為汝來,為可任大事也。今定汝為嗣。同上。
吾生不學書,但讀書問字而遂知耳。以此故不大工,然亦足自辭解。今視汝書,猶不如吾。汝可勤學習,每上疏宜自書,勿使人也。同上。汝見蕭、曹、張、陳、諸公侯,吾同時人,倍年于汝者,皆拜。并語于汝諸弟。同上。
吾得疾遂困,以如意母子相累。其餘諸兒皆自足立,哀此兒猶小也。同上。


《賜韓王信書》(六年九月)


專死不勇,專生不任。寇攻馬邑,君王力不足以堅守乎?安危存亡之地,此二者,朕所以責於君王。見《漢書‧韓王信傳》:上賜信書,責讓之。


《書帛射城上與沛父老》(秦二世元年九月)


天下同苦秦久矣。今父老雖為沛令守,諸侯並起,今屠沛。沛今共誅令,擇可立立之,以應諸侯,即室家完。不然,父子俱屠,無為也。見《漢書‧高紀》上。


《入關告諭》(漢元年十一月)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耦語者棄市。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吏民皆安堵如故。凡吾所以來,為父兄除害,非有所侵暴,毋恐。且吾所以軍霸上,待諸侯至而定要束耳。見《漢書‧高紀》上。


《發使告諸侯》(二年三月)


天下共立義帝,北面事之。今項羽放殺義帝江南,大逆無道。寡人親為發喪,兵皆縞素。愁發關中兵,收三河士,南浮江漢以下,願從諸侯王擊楚之殺義帝者。見《漢書‧高紀》上。


《數項羽十罪》(四年十月)


吾始與羽俱受命懷王,曰先定關中者王之。羽負約,王我於蜀漢,罪一也;羽矯殺卿子冠軍,自尊,罪二也;羽當以救趙還報,而擅劫諸侯兵入關,罪三也;懷王約入秦無暴掠,羽燒秦宮室,掘始皇帝冢,收私其敗,罪四也;又強殺秦降王子嬰,罪五也;詐阬秦子弟新安二十萬,王其將,罪六也;皆王諸將善地,而徙逐故主,令臣下爭逆,罪七也;出逐義帝彭城,自都之,奪韓王地,並王梁楚,多自與,罪八也;使人陰殺義帝江南,罪九也;夫為人臣而〔殺其主〕,殺其已降,為政不平,主約不信,天下所不容,大逆無道,罪十也。吾以義兵從諸侯誅殘賊,使刑餘罪人擊公,何苦乃與公挑戰!見《漢書‧高紀》上。


《下令恤軍士死者》(四年七月)


軍士不幸死者,吏為衣衾棺斂,轉送其家。見《漢書‧高紀》上。


《下令立韓信為楚王彭越為梁王》(五年正月)


楚地已定,義帝亡後,欲存恤楚眾,以定其主。齊王信羽楚風俗,更立為楚王,王淮北,都下邳。魏相國建成侯彭越,勤勞魏民,卑下士卒,常以少擊眾,數破楚軍,其以魏故地王之,號曰梁王,都定陶。見《漢書‧高紀》下。


《下令赦天下》(五年正月)


兵不得休八年,萬民與苦甚。今天下事畢,其赦天下殊死已下。見《漢書‧高紀》下。


《復吏卒限制衣冠令》(八年三月)


吏卒從軍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復終身勿事。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劉氏冠。賈人毋得衣錦繡綺縠絺紵罽、操兵、乘騎馬。見《漢書‧高紀》下。


《夷三族令》


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古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見《漢書‧刑法志》:漢興,約法三章,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


《荅諸侯王韓信等上尊號》(五年二月)


寡人聞帝者賢者有也,虛言無實之名,非所取也。今諸侯王皆推高寡人,將何以處之哉?見《漢書‧高紀》下。
諸侯王幸以為便於天下之民,則可矣。同上。


《封爵誓》(六年十二月)


使黃河如帶,泰山若厲,國以永存,爰及苗裔。見《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又《三國志.周瑜傳》引作「如礪」,餘皆同。


《丹書鐵券》


使黃河如帶,泰山如礪,漢有宗廟,爾無絕世。見《太平御覽》五百九十八,又六百三十三,《困學紀聞》十二引陸賈《楚漢春秋》:高帝初封侯者,皆賜《丹書鐵券》曰。


《又與群臣刑白馬而盟》


非劉氏不王。若有亡功非上所置而侯者,天下共誅之。見□□□□□□□□。
非劉氏而王者,天下共擊之。見《漢書‧王陵傳》「高皇帝刑白馬而盟」云云。又見《史記‧呂后紀》,無「者」字。又見《漢書‧外戚傳》。
非劉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不如約,天下共擊之。見《漢書‧周勃傳》。案《書抄》八十一引《漢書》云:黃河如帶,泰山如礪,其國永存,爰及苗裔。申以丹書之信,重以白馬之盟。


《所述書天子所服第八》


案,此即《蓺文志》儒家所載《高祖傳》十三篇之一也。
大謁者臣章受詔長樂宮,曰:「令群臣議天子所服,以安治天下。」相國臣何、御史大夫臣昌謹與將軍臣陵、太子太傅臣通等議:「春夏秋冬天子所服,當法天地之數,中得人和。故自天子王侯有土之君,下及兆民,能法天地,順四時,以治國家,身亡禍殃,年壽永究。是奉宗廟安天下之大禮也,臣請法之。中謁者趙堯舉春,李舜舉夏,兒湯舉秋,貢禹舉冬(師古曰:高帝時自有一貢禹也),四人各職一時。」大謁者襄章奏。制曰:「可。」見《漢書‧魏相傳》:相表奏引高皇帝所述書《天子所服》第八。


《重吏祿詔》(高帝十二年)


吏所以治民也,能盡其治,則民賴之,故重其祿,所以為民也。(令)〔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嘗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見《漢書‧惠紀》。


《徙淮南王長制》(六年)


朕不忍致法于王,其與列侯吏二千石議。見《史記‧淮南王傳》、《漢書‧淮南王傳》。
朕不忍致法於王,其赦長死罪,廢勿王。同上。
計食長,給肉日五斤、酒二斗。令故美人才得幸者十人從居。他可。同上。


《增神祠制》(十三年)


朕即位十三年於今,賴宗廟之靈,社稷之福,方內艾安,民人靡疾。間者比歲登,朕之不德,何以饗此?皆上帝諸神之賜也。蓋聞古者饗其德必報其功,欲有增諸神祠。有司議增雍五畤路車各一乘,駕被具;西畤畦畤禺車各一乘,禺馬四匹,駕被具;其河、湫、漢水加(王)〔玉〕各二;及諸祠,各增廣壇場,圭幣俎豆以差加之。而祝釐者歸福於朕,百姓不與焉。自今祝致敬,毋有所祈。見《史記‧封禪書》,又《漢書‧文紀》有詔,與此小同。


《即位赦詔》(呂后八年)


制詔丞相、太尉、御史大夫:間者諸呂用事擅權,謀為大逆,欲危劉氏宗廟,賴將(軍)〔相〕列侯宗室大臣誅之,皆伏其辜。朕初即位,其赦天下,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酺五日。見《漢書‧文紀》。


《封賜周勃等詔》(元年十月)


呂產自置為相國,呂祿為上將軍,擅矯遣灌將軍嬰將兵擊齊,欲代劉氏。嬰留滎陽弗擊,與諸侯合謀以誅呂氏。呂產欲為不善,丞相陳平與太尉周勃謀奪呂產等軍。朱虛侯劉章首先捕呂產等。太尉身率襄平侯通持節承詔入北軍。典客劉揭身奪趙王呂祿印。益封太尉勃萬戶,賜金五千斤。丞相陳平、灌將軍嬰邑各三千戶,金二千斤。朱虛侯劉章、襄平侯通、東牟侯劉興居邑各二千戶,金千斤。封典客揭為陽信侯,賜金千斤。見《史記‧文紀》,又見《漢書‧文紀》,首有「前」字。


《答有司請建太子詔》(元年正月)


朕既不德,上帝神明未饗也,天下人民未有愜(《史記》作「嗛」)志。今縱不能博求天下賢聖有德之人而嬗天下焉,而曰豫建太子,是重吾不德也。謂天下何?其安之。見《漢書‧文紀》。
楚王,季父也,春秋高,閱天下之義理多矣,明於國家之大體;吳王於朕,兄也,惠仁以好德;淮南王,弟也:秉德以障朕,豈為不豫哉!諸侯王宗室昆弟,有功臣多賢及有德義者,若舉有以陪朕之不能終,是社稷之靈,天下之福也。今不選舉焉,而曰必子,人其以朕為忘賢有德者而專於子,非所以懮天下也。朕甚不敢也。見《史記‧文紀》,《漢書》無「惠仁」句,「秉」上有「皆」字。


《振貸詔》(元年三月)


方春和時,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樂,而吾百姓鰥寡孤獨窮困之人或阽於死亡,而莫之省懮。為民父母將何如?其議所以振貸之。見《漢書‧文紀》。


《養老詔》(元年三月)


老者非帛不曖,非肉不飽。今歲首,不時使入存問長老,又無布帛酒肉之賜,將何以佐天下子孫孝養其親?今聞吏稟當受鬻者,或以陳粟,豈稱養老之意哉!具為令。見《漢書‧文紀》。


《修代來功詔》(元年六月)


方大臣誅諸呂迎朕,朕狐疑,皆止朕,唯中尉宋昌勸朕,朕已得保宗廟。已尊昌為衛將軍,其封昌為壯武侯。諸從朕六人,官皆至九卿。見《漢書‧文紀》。


《益封高帝從臣詔》


列侯從高帝入蜀漢者六十八人,益戶各三百戶。吏二千石已上從高帝潁川守尊等十人食邑六百戶,淮陽守申屠嘉等十人五百戶,叕尉足(《史記》作「定」)等十人四百戶。封淮南王舅趙兼為周陽侯,齊王舅駟鈞為靖郭侯。見《漢書‧文紀》。


《令列侯之國詔》(二年十月)


朕聞古者諸侯建國千餘,各守其地,以時入貢,民不勞苦,上下歡欣,靡有違德。今列侯多居長安,邑遠,吏卒給輸費苦,而列侯亦無由教訓其民。其令列侯之國,為吏及詔所止者,遣太子。見《漢書‧文紀》。


《日食求言詔》(二年十一月)


朕聞之,天生民,為之置君以養治之。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則天示之災,以戒不治。乃十一月晦,日有食之,適見于天,災孰大焉!朕獲保宗廟,以微眇之身,託于士民君王之上。天下治亂,在予一人,唯二三執政猶吾股肱也。朕下不能治育群生,上以累三光之明,其不德大矣。令至,其悉〔思〕朕之過失,及知見之所不及,匄以啟告朕。及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因各敕以職任,務省繇費以便民。朕既不能遠德,故𢢀然念外人之有非,是以設備未息。今縱不能罷邊屯戍,又飭兵厚衛。其罷衛將軍軍。太僕見馬遺財足,餘皆以給傳置。見《漢書‧文紀》。


《開藉田詔》(二年正月)


夫農,天下之本也。其開藉田,朕親率耕,以給宗廟粢盛。民謫作縣官及貸種食未入、入未備者,皆赦之。見《漢書‧文紀》。


《王辟彊等詔》(二年三月)


前趙幽王幽死,朕甚憐之,已立其太子遂為趙王。遂弟辟彊及齊悼惠王子朱虛侯章、東牟侯興居有功,可王。見《漢書‧文紀》。


《除誹謗訞言法詔》(二年五月)


古之治天下,朝有進善之旌,誹謗之木,所以通治道而來諫者也。今法有誹謗訞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將何以來遠方之賢良?其除之。民或祝詛上,以相約而後相謾,吏以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為誹謗。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來,有犯此者,勿聽治。見《漢書‧文紀》。


《議除連坐詔》(二年)


詔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議。見《漢書‧刑法志》,《紀》作「元年」,少首句。
朕聞之,法正則民愨,罪當則民從。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於民,為暴者也。朕未見其便,宜孰計之。同上:周勃、陳平奏,以為如其故便。文帝復曰。


《勸農詔》(二年九月)


農,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務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憂其然,故今茲親率群臣,農以勸之。其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見《漢書‧文紀》。


《卻獻千里馬詔》


鸞旗在前,屬車在後,吉行日五十里,師行三十里,朕乘千里之馬,獨先安之?(朕不受獻也,其令四方毋求來獻。)見《漢書‧賈捐之傳》:時有獻千里馬者,詔云云。
朕不受獻也,其令四方毋求來獻。同上。


《遣灌嬰擊匈奴詔》(三年五月)


漢與匈奴約為昆弟,無侵害邊境,所以(諭)〔輸〕遺匈奴甚厚。今右賢王離其國,將眾居河南地,非常故。往來入塞,捕殺吏卒,驅侵上郡保塞蠻夷,令不得居其故。陵轢邊吏,入盜,甚矝無道,非約也。其發邊吏車騎八萬詣高奴,遣丞相灌嬰將擊右賢王。見《漢書‧匈奴傳》。


《復遣周勃率列侯之國詔》(三年十一月)


前日朕遣列侯之國,辭未行。丞相,朕之所重,其為朕率列侯之國。見《漢書‧文紀》,又見〈周勃傳〉。


《赦濟北吏民詔》(三年七月)


濟北王背德反上,詿誤吏民,為大逆。濟北吏兵未至先自定及以軍城邑降者,皆赦之,復官爵。與王興居去來者,亦赦之。見《漢書‧文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