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帝(二)




《勸農詔》(十二年三月)


道民之路,在于務本。朕親率天下農,十年于今,而野不加辟,歲一不登,民有飢色,是從事焉尚寡,而吏未加務也。吾詔書數下,歲勸民種樹,而功未興,是吏奉吾詔不勤,而勸民不明也。且吾農民甚苦,而吏莫之省,將何以勸焉?其賜農民今年租稅之半。見《漢書‧文紀》。


《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員詔》(十二年三月)


孝悌,天下之大順也。力田,為生之本也。三老,眾民之師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萬家之縣,云無應令,豈實人情?是吏舉賢之道未備也。其遣謁者勞賜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問民所不便安,而以戶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員,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見《漢書‧文紀》。


《耕桑詔》(十三年二月)


朕親率天下農耕以供粢盛,皇后親桑以奉祭服,其具禮儀。見《漢書‧文紀》。


《除祕祝詔》(十三年四月)


蓋聞天道,禍自怨起,而福繇德興。百官之非,宜由朕躬。今祕祝之官移過于下,以彰吾之不德,朕甚不取。其除之。見《史記‧文紀》,又見《封禪書》,又見《漢書‧郊祀志》上,皆刪節。


《除肉刑詔》(十三年五月)


制詔御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故夫訓道不純,而惠民陷焉。《詩》曰:「悌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由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甚刑之楚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今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見《漢書‧刑法志》:齊大倉令淳於公有罪當刑,其少女緹縈上書,天子憐其意,遂下令。


《勸農詔》(十三年六月)


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廑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謂本末者無以異也,其於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賜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數。見《漢書‧文紀》。


《增祀無祈詔》(十四年春)


朕獲執犧牲珪幣,以祀上帝宗廟,十四年于今。歷日彌長,以不敏不明而久撫臨天下,朕甚自愧。其廣增諸祀壇場珪幣。昔先王遠施不求其報,望祀不祈其福,右賢左戚,先民後己,至明之極也。今吾聞祠官祝釐,皆歸福於朕躬,不為百姓,朕甚媿之。夫以朕之不德,而專鄉獨美其福,百姓不與焉,是重吾不德也。其令祠官致敬,無有所祈。見《漢書‧文紀》。


《議郊祀詔》(十五年夏)


有異物之神見於成紀,毋害於民,歲以有年。朕幾郊祀上帝諸神,禮官議,毋諱以朕勞。見《漢書‧郊祀志》上。


《策賢良文學詔》(十五年九月)


惟十有五年九月壬子,皇帝曰:昔者大禹勤求賢士,施及方外,四極之內,舟車所至,人迹所及,靡不聞命,以輔其不逮。近者獻其明,遠者通厥聰,比善戮力,以翼天子。是以大禹能亡失德,夏以長茂。高皇帝親除大害,去亂從,並建豪英,以為官師,為諫爭,輔天子之闕,而翼戴漢宗也。賴天之靈,宗廟之福,方內以安,澤及四夷。今朕獲執天下之正,以承宗廟之祀。朕既不德,又不敏,明弗能燭,而智不能治,此大夫之所著聞也。故詔有司、諸侯、王、王公、九卿及主郡吏,各帥其志,以選賢良,明於國家之大體,通於人事之終始,及能直言極諫者,各有人數,〔將〕以匡朕之不逮。二三大夫之行,當此三道,朕其嘉之。故登大夫於朝,親諭朕志。大夫其上三道之要,及永惟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宣,民之不寧,四者之闕,悉陳其志,毋有所隱。上以薦先帝之宗廟,下以興愚民之休利,著之於篇,朕親覽焉,觀大夫所以佐朕,至與不至。書之,周之密之,重之閉之。興自朕躬,大夫其正論,毋枉執事。烏乎,戒之!二三大夫其帥志毋怠。見《漢書‧晁錯傳》。


《求言詔》(後元年三月)


間者數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災,朕甚憂之。愚而不明,未達其咎。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過與?乃天道有不順,地利或不得,人事多失和,鬼神廢不享與?何以致此?將百官之奉養或費,無用之事或多與?何其民食之寡乏也?夫度田非益寡,而計民未加益;以口量地,其於古猶有餘,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無乃百姓之從事於末以害農者蕃,為酒醪以靡穀者多,六畜之食焉者眾與?細大之義,吾未能得其中。其與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士議之。有可以佐百姓者,率意遠思,無有所隱。見《漢書‧文紀》。


《與匈奴和親詔》(後二年六月)


朕既不明,不能遠德,使方外之國或不寧息。夫四荒之外不安其生,封圻之內勤勞不處,二者之咎,皆自於朕之德薄而不能達遠也。間者累年,匈奴並暴邊境,多殺吏民,邊臣兵吏又不能諭其內志,以重吾不德。夫久結難連兵,中外之國將何以自寧?今朕夙興夜寐,勤勞天下,憂苦萬民,為之惻怛不安,未嘗一日忘於心。故遣使者,冠蓋相望,結徹於道,以諭朕志於單于。今單于反古之道,計社稷之安,便萬民之利,新與朕俱棄細過,偕之大道,結兄弟之義,以全天下元元之民。和親以定,始于今年。見《漢書‧文紀》。


《與匈奴和親布告天下詔》


制詔御史:匈奴大單于遺朕書,和親已定,亡人不足以益眾廣地,匈奴無入塞,漢無出塞,犯今約者殺之,可以久親,後無咎,俱便。朕已許。其布告天下,使明知之。見《漢書‧匈奴傳》。


《遺詔》(後七年六月)


朕聞之,蓋天下萬物之萌生,靡不有死。死者,天地之理,物之自然,奚可甚哀!當今之時世,咸嘉生而惡死,厚葬以破業,重服以傷生,吾甚不取。且朕既不德,無以佐百姓;今崩,又使重服久臨,以罹寒暑之數,哀人父子,傷長老之志,損其飲食,絕鬼神之祭祀,以重吾不德,謂天下何!朕獲保宗廟,以眇眇之身,託于天下君王之上,二十有餘年矣。賴天之靈,社稷之福,方內安寧,靡有兵革。朕既不敏,常畏過行,以羞先帝之遺德。惟年之久長,懼于不終。今乃幸以天年,得復供養于高廟。朕之不明與嘉之,其奚哀念之有!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臨三日,皆釋服。無禁取婦嫁女祠祀飲酒食肉。自(《宋書》作「其」,今《史》、《漢》皆作「自」,《續漢‧禮儀志》下注補引亦作「自」)當給喪事服臨者,皆無踐。絰帶無過三寸。無布車及兵器。無發民哭臨宮殿中。殿中當臨者,皆以旦夕各十五舉音,禮畢罷。非旦夕臨時,禁無得擅哭(臨)。以下,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纖七日,釋服。它不在令中者,皆以此令比類從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霸陵山川因其故,無有所改。歸夫人以下至少使。見《漢書‧文紀》,又見《史記‧文紀》、《宋書‧禮志》二。


《賜南粵王趙佗書》(元年)


皇帝謹問南粵王,甚苦心勞意。朕,高皇帝側室之子,棄外奉北藩於代,道里遼遠,壅蔽樸愚,未嘗致書。高皇帝棄群臣,孝惠皇帝即世,高后自臨事,不幸有疾,日進不衰,以故誖暴乎治。諸呂為變故,亂法不能獨制,乃取它姓子為孝惠皇帝嗣。賴宗廟之靈,功臣之力,誅之已畢。朕以王侯吏不釋之故,不得不立,今即位。乃者聞王遺將軍隆慮侯書,求親昆弟,請罷長沙兩將軍。朕以王書罷將軍博陽,親昆弟在真定者,已遣人存問,修治先人冢。前日聞王發兵於邊,為寇災不止。當其時,長沙苦之,南郡尤甚,雖王之國,庸獨利乎!必多殺士卒,傷良將吏,寡人之妻,孤人之子,獨人父母,得一亡十,朕不忍為也。朕欲定地犬牙相入者,以問吏,吏曰「高皇帝所以介長沙土也」,朕不能擅變焉。吏曰:「得王之地,不足以為大。得王之財,不足以為富。服領以南,王自治之。」雖然,王之號為帝。兩帝並立,亡一乘之使以通其道,是爭也;爭而不讓,仁者不為也。願與王分棄前患,終今以來,通使如故。故使賈馳諭告王朕意,王亦受之,毋為寇災矣。上褚五十衣,中褚三十衣,下褚二十衣,遺王。願王聽樂娛憂,存問鄰國。見《漢書‧兩粵傳》。


《遺匈奴書》(六年)


皇帝敬問匈奴大單于無恙。使郎中系虖淺遺朕書曰:「右賢王不請,聽後義盧侯難氏等計,絕二主之約,離兄弟之親,漢以故不和,鄰國不附。今以小吏敗約故,罰右賢王,使西擊月氐,盡定之。願寢兵休士,除前事,復故約,以安邊民,世世平樂。」朕甚嘉之。此古聖王之志也。漢與匈奴約為兄弟,所以遺單于甚厚。背約離兄弟之親者,常在匈奴。然右賢王事已在赦前,勿深誅。單于若稱書意,明告諸吏,使無負約,有信,敬如單于書。使者言單于自將伐國有功,甚苦兵事。服繡袷綺衣、繡袷長襦、錦袷袍各一,比余一,黃金飾具帶一,黃金胥毗一,繡十匹,錦三十匹,赤綈、綠繒各四十匹,使中大夫意、謁者令肩遺單于。見《史記‧匈奴傳》。又見《漢書‧匈奴傳》,少右賢王一段五十餘字,餘亦小異。


《璽書賜荅晁錯》(十四年)


皇帝問太子家令:上書言兵體三章,聞之。書言「狂夫之言,而明主擇焉」,今則不然。言者不狂,而擇者不明,國之大患,故在於此。使夫不明擇於不狂,是以萬聽而萬不當也。見《漢書‧晁錯傳》。


《遺匈奴和親書》(後二年)


皇帝敬聞匈奴大單于無恙。使當戶且渠雕渠難、郎中韓遼遺朕馬二匹,已至,敬受。先帝制:長城以北,引弓之國,受令單于;長城以內,冠帶之室,朕亦制之。使萬民耕織射獵衣食,父子毋離,臣主相安,俱無暴虐。今聞渫惡民貪降其趨,背義絕約,亡萬民之命,離兩主之歡,然其事已在前矣。書云:「二國已和親,兩主歡說,寢兵休卒養馬,世世昌樂,翕然更始。」朕甚嘉之。聖者日新,改作更始。使老者得息,幼者得長,各保其首領,而終其天年。朕與單于,俱由此道,順天恤民,世世相傳,施之苶窮,天下莫不咸嘉。(使)漢與匈奴鄰敵之國。匈奴處北,地寒,殺氣早降,故詔吏遺單于秫蘗金帛綿絮它物歲有數。今天下大安,萬民熙熙,獨朕與單于為之父母。朕追念前事,薄物細故,謀臣計失,皆不足以離昆弟之歡。朕聞天不頗覆,地不偏載。朕與單于皆捐細故,俱蹈大道,墮壞前惡,以圖長久,使兩國之民若一家子。元元萬民,下及魚鱉,上及飛鳥,跂行喙息蠕動之類,莫不就安利,避危殆。故來者不止,天之道也。俱去前事,朕釋逃虜民,單于毋言章尼等。朕聞古之帝王,約分明而不食言。單于留志,天下大安。和親之後,漢過不先。單于其察之。見《史記‧匈奴傳》、《漢書‧匈奴傳》。


《答陳武》


朕能任衣冠,念不到此。會呂氏之亂,功臣宗室共不羞恥,誤居焉位,常戰戰慄慄,恐事之不終。且兵凶器,雖克所願,動亦秏病,謂百姓遠方何?又先帝知勞民不可煩,故不以為意。朕豈自謂能?今匈奴內侵,軍吏無功,邊民父子荷兵日久,朕常為動心傷痛,無日忘之。今未能銷距,願且堅邊設候,結和通使,休寧北陲,為功多矣。且無議軍。見《史記‧律書》:孝文即位,將軍陳武等議征南越、朝鮮,孝文曰云云。按陳武即柴武。《史、漢‧高帝紀》:秦二世三年,遇剛武侯。應劭曰:武,一姓柴。《韓王信傳》:漢使柴將軍擊之。《淮南王長傳》:與棘蒲侯柴武太子奇謀反。是姓柴也,而《律書》作陳武,《功臣侯表》但有棘蒲侯陳武,無柴武。班固《泗水亭碑十八侯銘》亦然。應劭,漢人,精通掌故,謂武一姓柴,得其實矣,非諸注望文者所及也。棘蒲,《十八侯銘》作「棘津」,當有一誤。


《酎金律》


皇帝齋宿,親師群臣,承祠宗廟,群臣宜分奉請。諸侯列侯各以民口數率:千口奉金四兩,奇不滿十口至五百口亦四兩,皆會(謝)〔酎〕,少府受。又大鴻臚食邑九真、交阯、日南者,用犀角長九寸以上,若碡瑁甲一;郁林用象牙長三尺以上,若翡翠各二十,准以當金。見《續漢‧禮儀志》上注補引丁孚《漢儀》曰:《酎金律》,漢文所加,以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酎酒。因令諸侯助祭貢金,引《漢律‧金布令》云云。


《定孝文帝廟樂詔》(元年十月)


制詔御史:蓋聞古者祖有功而宗有德,制禮樂各有由。聞歌者,所以發德也;舞者,所以明功也。高廟酎,奏《武德》、《文始》、《五行》之舞。孝惠廟酎,奏《文始》、《五行》之舞。孝文皇帝臨天下,通關梁,不異遠方。除誹謗,去肉刑,賞賜長老,收恤孤獨,以遂群生。減耆欲,不受獻,罪人不帑,不誅亡罪,不私其利也。除(肉)〔宮〕刑,出美人,重絕人之世也。朕既不敏,弗能勝識。此皆上世之所不及,而孝文皇帝親行之。德厚侔天地,利澤施四海,靡不獲福。明象乎日月,而廟樂不稱,朕甚懼焉。其為孝文皇帝廟為《昭德》之舞,以明休德。然后祖宗之功德,施于萬世,永永無窮,朕甚嘉之。其與丞相、列侯、中二千石、禮官具禮儀奏。見《史記‧文紀》、《漢書‧景紀》。


《聽民徙寬大地詔》(元年正月)


間者歲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絕天年,朕甚痛之。郡國或磽狹,無所農桑系畜;或地饒廣,薦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見《漢書‧景紀》。


《議著令詔》(元年七月)


吏受所監臨,以飲食免,重;受財物,賤買貴賣,論輕。廷尉與丞相更議著令。見《漢書‧景紀》。


《減笞詔》(元年)


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見《漢書‧刑法志》。


《封蕭何孫嘉詔》(二年)


制詔御史:故相國蕭何,高皇帝大功臣,所與為天下也。今其祀絕,朕甚憐之。其以武陽縣戶二千封何孫嘉為列侯。見《漢書‧蕭何傳》。


《原襄平侯紀嘉詔》(三年十二月)


襄平侯嘉子恢說,不孝謀反,欲以殺嘉,大逆無道。其赦嘉為襄平侯,及妻子當坐者復故爵。論恢說及妻子如法。見《漢書‧景紀》。


《擊七國詔》(三年二月)


制詔將軍:蓋聞為善者天報以福,為非者天報以殃。高皇帝親垂功德,建立諸侯。幽王、悼惠王絕無後,孝文皇帝哀憐加惠,王幽王子遂、悼惠王子卬等,令奉其先王宗廟,為漢藩國,德配天地,明並日月。而吳王濞背德反義,誘受天下亡命罪人,亂天下幣,稱疾不朝二十餘年。有司數請濞罪,孝文皇帝寬之,欲其改行為善。今乃與楚王戊、趙王遂、膠西王卬、濟南王辟光、菑川王賢、膠東王雄渠約從謀反,為逆無道,起兵以危宗廟,賊殺大臣及漢使者,迫劫萬民,伐殺無罪,燒殘民家,掘其丘壟,甚為虐暴。而卬等又重逆無道,燒宗廟,鹵御物,朕甚痛之。朕素服避正殿,將軍其勸士大夫擊反虜。擊反虜者,深入多殺為功,斬首捕虜比三百石以上皆殺,無有所置。敢有議詔及不如詔者,皆要斬。見《漢書‧吳王濞傳》。


《赦吳吏民詔》(三年六月)


乃者吳王濞等為逆,起兵相脅,詿誤吏民,吏民不得已。今濞等已滅,吏民當坐濞等及逋逃亡軍者,皆赦之。楚元王子蓺等與濞等為逆,朕不忍加法,除其籍,毋令汙宗室。見《漢書‧景紀》。


《讞獄詔》(中五年九月)


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獄,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復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貨賂為市,朋黨比周,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令亡罪者失職,朕甚憐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為暴,甚亡謂也。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見《漢書‧景紀》,又略見《刑法志》。


《定長吏車服詔》(中六年五月)


夫吏者,民之師也,車駕衣服宜稱。吏六百石以上,皆長吏也,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閭里,與民亡異。令長吏二千石車朱兩轓,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車騎從者不稱其官衣服,下吏出入閭巷亡吏體者,二千石上其官屬,三輔舉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御史請之。見《漢書‧景紀》。


《減笞法詔》(中六年)


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見《漢書‧刑法志》。


《詔定箠令》


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見《漢書‧刑法志》。


《獻獄詔》(後元年正月)


獄,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司。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有令讞《刑法志》作「獄疑者讞,有令讞者已報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欲令治獄者務先寬。見《漢書‧景紀》。


《令二千石修職詔》(後二年四月)


雕文刻鏤,傷農事者也;錦繡纂組,害女紅者也。農事傷,則飢之本也;女紅害,則寒之原也。夫飢寒並至,而能亡為非者寡矣。朕親耕,后親桑,以奉宗廟粢盛祭服,為天下先;不受獻,減太官,省徭賦,欲天下務農蠶,素有畜積,以備災害。彊毋攘弱,眾毋暴寡,老耆以壽終,幼孤得遂長。今歲或不登,民食頗寡,其咎安在?或詐偽為吏,吏以貨賂為市,漁奪百姓,侵牟萬民。縣丞,長吏也,奸法與盜盜,甚無謂也。其令二千石修其職。不事官職耗亂者,丞相以聞,請其罪。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見《漢書‧景紀》。


《重廉士詔》(後二年五月)


人不患其不知,患其為詐也;不患其不勇,患其為暴也;不患其不富,患其亡厭也。其唯廉士,寡欲易足。(令)〔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一本「官」作「宦」,下皆同」。廉士算不必眾。有市籍不得宦,無訾又不得宦,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職,貪夫長利。見《漢書‧景紀》。


《頌擊老幼詔》(後三年)


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鞠繫者,頌繫之。見《漢書‧刑法志》。


《勸農桑詔》(後三年正月)


農,天下之本也。黃金珠玉,飢不可食,寒不可衣,以為幣用,不識其終始。間歲或不登,意為末者眾、農民寡也。其令郡國務勸農桑,益種樹,可得衣食物。吏發民,若取庸采黃金珠玉者,坐臧為盜。二千石聽者,與同罪。見《漢書‧景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