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帝(一)




《以趙熹為太傅牟融為太尉詔》(永平十八年八月)


朕以眇身,託于王侯之上,統理萬機,懼失厥中,兢兢業業,未知所濟,深惟守文之主,必建師傅之官。《詩》不云乎:「不愆不忘,率由舊章。」行太尉事、節鄉侯熹,五世在位,為國元老。司空融,典職六年,勤勞不怠。其以熹為太傅,融為太尉,竝錄尚書事。「三事大夫,莫肯夙夜」,《小雅》之所傷也;「予違汝弼,汝無面從」,股肱之正義也。群后百僚,勉思厥職,各貢忠誠,以輔不逮。申敕四方,稱朕意焉。見《後漢‧章紀》,又見《蓺文類聚》四十六引《東觀漢記》,又四十八,《御覽》二百七二百十引《漢官儀》。


《日蝕求言詔》(十月甲辰晦)


朕以眇年,奉承宗祖,不能聿修洪業,以致災眚。思惟厥咎,在予一人。又群司百僚,其勉修所職,各言其上封事,靡有所諱。見袁宏《後漢紀》十。


《下詔告平陵令丞》


告平陵令丞:縣人故雲陽令朱勃,建武中以伏波將軍爵土不傳,上書陳狀,不顧罪戾,懷旌善之志,有烈士之風。《詩》云:「無言不讎,無德不報。」其以縣見穀二千斛賜勃子若孫,勿令遠詣闕謝。見《後漢‧馬援傳》注引《東觀記》。


《報張酺辭典郡詔》


《經》云:「身雖在外,乃心不離王室。」典城臨民,益所以報效也。好醜必上,不在遠近。今賜裝〔錢〕三十萬,其亟之官。見《後漢‧張酺傳》。


《實覈受廩詔》(建初元年正月)


詔三州郡國:方春東作,恐人稍受廩,往來煩劇,或妨耕農,其各實覈。尤貧者,計所貸竝與之。流人欲歸本者,郡縣其實廩,令足還到,聽過止官亭,無雇舍宿。長吏親躬,無使貧弱遺脫,小吏豪右得容姦妄。詔書既下,勿得稽留,刺史明加督察尤無狀者。見《後漢‧章紀》。


《東作緩刑詔》(正月丙寅)


比年牛多疾疫,墾田減少,穀價頗貴,人以流亡。方春東作,宜及時務。二千石勉勸農桑,弘致勞來。群公庶尹,各推精誠,專急人事。罪非殊死,須立秋案驗。有司明慎選舉,進柔良,退貪猾,順時令,理冤獄。『五教在寬』,帝《典》所美;『愷悌君子』,《大雅》所歎。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見《後漢‧章紀》,又見袁宏《後漢紀》十一,與此小異。


《地震舉賢良方正詔》(三月己巳)


朕以無德,奉承大業,夙夜慄慄,不敢荒寍。而災異仍見,與政相應。朕既不明,涉道日寡;又選舉乖實,俗吏傷人,官職耗亂,刑罰不中,可不憂與?昔仲弓,季氏之家臣,子游,武城之小宰,孔子猶誨以賢才,問以得人。明政無大小,以得人為本。夫鄉舉里選,必累功勞。今刺史、守相不明真偽,茂才、孝廉歲以百數,既非能顯,而當授之政事,甚無謂也。每尋前世舉人貢士,或起甽畝,不繫閥閱。敷奏以言,則文章可採;明試以功,則政有異迹。文質彬彬,朕甚嘉之。其令太傅、三公、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國守相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見《後漢‧章紀》。


《封賈復子邯陰興子員詔》(元年四月丙戌)


蓋褒德賞功,興亡繼絕,所以昭孝事親,以旌善人。故仁不遺德,義不遺勞,先王之令典也。故特進膠東侯賈復,佐命河北,列在元功。衛尉陰興,忠貞愛國,先帝休之。今興子博、復孫敏,頑凶失道,自陷刑以喪爵土,朕甚憐之。其封復子邯,為膠東侯,興子員,為㶏強侯。見袁宏《後漢紀》十一。


《貶阜陵王延詔》(十一月)


王前犯大逆,罪惡尤深,有同周之管、蔡,漢之淮南。經有正義,律有明刑。先帝不忍親親之恩,枉屈大法,為王受愆,群下莫不惑焉。今王曾莫悔悟,悖心不移,逆謀內潰,自子魴發,誠非本朝之所樂聞。朕惻然傷心,不忍致王于理,今貶爵為阜陵侯,食一縣。獲斯辜者,侯自取焉。於戲誡哉!見《後漢‧阜陵質王延傳》。


《舉察奢僭詔》(二年三月辛丑)


比年陰陽不調,饑饉屢臻。深惟先帝憂人之本,詔書曰『不傷財,不害人』,誠欲元元去末歸本。而今貴戚近親奢縱無度,嫁娶送終尤為僭侈。有司廢典,莫肯舉察。《春秋》之義,以貴理賤。今自三公,竝宜明糾非法,宣振威風。朕在弱冠,未知稼穡之艱難,區區管窺,豈能照一隅哉!其科條制度所宜施行,在事者備為之禁,先京師而後諸夏。見《後漢‧章紀》。


《切責竇憲詔》(三年)


深思前過,奪主田園時,何用愈趙高指鹿為馬?久念使人驚怖。昔永平中,常令陰黨、陰博、鄧疊三人更相糾察,故諸豪戚莫敢犯法者,而詔書切切,猶以舅氏田宅為言。今貴主尚見枉奪,何況小人哉!國家棄憲如孤雛腐鼠耳。見《後漢‧竇憲傳》,又見袁宏《後漢紀》十一有刪節。


《詔賜賈貴人》(建初四年八月甲午)


賈貴人者,奉侍先帝,劬勞帷幄。建初之後,以至親供養長樂宮。昏定晨省,夙夜匪懈。今賜貴人王赤綬,安車一駟,永巷宮人二百,御府雜帛二萬匹,大司農黃金千斤,錢二千萬。朕既早離皇太后,幸復承子道,中心依依,昊天罔極。見袁宏《後漢紀》十一。


《使諸儒共正經義詔》(四年十一月壬戌)


蓋三代導人,教學為本。漢承暴秦,褎顯儒術,建立《五經》,為置博士。其後學者精進,雖曰承師,亦別名家。孝宣皇帝以為去聖久遠,學不厭博,故遂立《大、小夏侯尚書》,後又立《京氏易》。至建武中,復置《顏氏》、《嚴氏春秋》,《大、小戴禮》博士。此皆所以扶進微學,尊廣道蓺也。中元元年詔書,五經章句煩多,議欲減省。至永平元年,長水校尉儵奏言,先帝大業,當以時施行。欲使諸儒共正經義,頗令學者得以自助。孔子曰:『學之不講,是吾憂也。』又曰:『博學而篤志,切問而近思,仁在其中矣。』於戲,其勉之哉!見《後漢‧章紀》。


《日食舉直言極諫詔》(五年二月庚辰)


朕新離供養,愆咎眾著,上天降異,大變隨之。《詩》不云乎:「亦孔之醜。」又久旱傷麥,憂心慘切。公卿已下,其舉直言極諫、能指朕過失者,各一人,遣詣公車,將親覽問焉。其以巖穴為先,勿取浮華。見《後漢‧章紀》,又見袁宏《後漢紀》十一。


《禱雨詔》(二年甲申)


《春秋》書『無麥苗』,重之也。去秋雨澤不適,今時復旱,如炎如焚。凶年無時,而為備未至。朕之不德,上累三光,震慄忉忉,痛心疾首。前代聖君,博思咨諏,雖降災咎,輒有開匱反風之應。令予小子,徒慘慘而已。其令二千石理冤獄,錄輕繫;禱五嶽四瀆,及名山能興雲致雨者,冀蒙不崇朝徧雨天下之報。務加肅敬焉。見《後漢‧章紀》。


《糾舉獄吏詔》(三月甲寅)


孔子曰:「刑罰不中,則人無所措手足。」今吏多不良,擅行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脅無辜,致令自殺者一歲且多于斷獄,甚非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議糾舉之。見《後漢‧章紀》。


《以直士補任外官詔》(五月辛亥)


朕思遲直士,側席異聞。其先至者,各以發憤吐懣,略聞子大夫之志矣。皆欲置于左右,顧問省納。建武詔書又曰,堯試臣以職,不直以言語筆札。今外官多曠,竝可以補任。見《後漢‧章紀》。


《沛濟南等四王勿名詔》(七年正月)


《禮》云「伯父歸寍乃國」,《詩》云:「叔父建爾元子。」敬之至也。昔蕭相國加以不名,優忠賢也。況兼親尊者乎!其沛、濟南、東平、中山四王,讚皆勿名。見《後漢‧東平憲王蒼傳》。


《廢太子慶立子肈詔》(六月甲寅)


皇太子有失惑無常之性,爰自孩乳,至今益章。恐襲其母凶惡之風,不可以奉宗廟,為天下主。大義滅親,況降退乎?今廢慶為清河王。皇子肈保育皇后,承訓懷衽,導達善性,將成其器。蓋庶子慈母,尚有終身之恩,豈若嫡后事正義明哉?今以肈為皇太子。見《後漢‧清河孝王慶傳》。


《賜公卿助祭錢詔》(八月甲辰)


《書》云「祖考來假」,明哲之祀。予末小子,質又菲薄,仰惟先帝烝烝之情,前修禘祭,以盡孝敬。朕得識昭穆之序,寄遠祖之思。今年大禮復舉,加以先帝之坐,悲傷感懷,樂以迎來,哀以送往,雖祭亡如在,而空虛不知所裁,庶或饗之。豈亡克慎肅雍之臣,辟公之相,皆助朕之依依。今賜公錢四十萬,卿半之,及百官執事各有差。見《後漢‧章紀》。


《手詔賜東平王蒼》(八月)


骨肉天性,誠不以遠近為親疏。然數見顏色,情重惜時。念王久勞,思得還休,欲署大鴻臚奏,不忍下筆;顧授小黃門,中心戀戀,惻然不能言。見《後漢‧東平王蒼傳》,又見袁宏《後漢紀》十一,有刪節。


《行秋稼詔》(九月甲戌)


車駕行秋稼,觀收穫,因涉郡界,皆精騎輕行,無它輜重。不得輒修橋道,遠離城郭,遣吏逢迎,刺探起居,出入前後,以為煩擾。動務省約,但患不能脫粟瓢飲耳。所過欲令貧弱有利,無違詔書。見《後漢‧章紀》。


《減刑詔》(九月辛卯)


天下繫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戍。妻子自隨,占著所在;父母同產欲相從者,恣聽之。有不到者,皆以乏軍興論。及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繫囚鬼薪、白粲已上,皆減本罪各一等,輸司寇作。亡命贖:死罪入縑二十四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三匹;吏人有罪未發覺,詔書到自告者,半入贖。見《後漢‧章紀》。


《詔敕荊州刺史謝夷吾》


敕荊州刺史入傳錄見囚徒,見長吏勿廢舊儀,朕將覽焉。見《後漢‧謝夷吾傳注》引謝承《書》,《御覽》六百三十九引《會稽典錄》。


《得銅器又獲白鹿詔》(十月丙辰)


上無明天子,下無賢方伯。「人之無良,相怨一方。」斯器亦曷為來哉?見《後漢‧章紀》。


《令馬光就國詔》(八年)


舅氏一門,俱就國封,四時陵廟無助祭先后者,朕甚傷之。其令許侯思僭田廬,有司勿復請,以慰朕《渭陽》之情。見《後漢‧馬防傳》。


《切責李邑》(八年)


縱超擁愛妻,抱愛子,思歸之士千餘人,何能盡與超同心乎?見《後漢‧班超傳》。


《詔班超》(八年)


若邑任在外者,便留與從事。見《後漢‧班超傳》。


《東巡過菑縣詔》(八年十二月)


陳留菑縣,其名不善。高祖鄙柏人之邑,世宗休聞喜而顯獲嘉,應亨吉元符,嘉皇靈之顧賜,越有光列考武皇,其改菑縣曰考城。見《水經‧汳水注》。


《令選高才生受古學詔》(十二月戊申)


五經剖判,去聖彌遠,章句遺辭,乖疑難正,恐先師微言將遂廢絕,非所以重稽古求道真也。其令群儒選高才生,受學《左氏》、《穀梁春秋》、《古文尚書》、《毛詩》,以扶微學,廣異義焉。見《後漢‧章紀》,又見袁宏《後漢紀》十二,有小異。


《四科取士詔》(十二月己未)


辟士四科:其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經明行脩,能任博士;三曰明曉法律,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才文任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照姦,勇足決斷,才任三輔令。皆存孝悌清公之行。自今以後,審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舉茂才尤異孝廉吏,務實校試以職。有非其人,不習曹事,正舉者故不以實,法也。見《後漢‧和帝紀》注,《御覽》六百二十八竝引《漢官儀》。


《勉勵邵訓詔》


陳留太守。講授省中。六年于茲。經術明篤。有匡生解頤之風。賜錢三十萬。及刀劍衣服居家之具。見《御覽》二百六十二引《邵氏家傳》。


《給流民公田詔》(元和元年二月甲戌)


王者八政,以食為本。故古者急耕稼之業,致耒耜之勤,節用儲蓄,以備凶災,是以歲雖不登,而人無饑色。自牛疫以來,穀食連少,良由吏教未至。刺史、二千石不以為負,其令郡國募人,無田欲徙它界就肥饒者,恣聽之。到在所,賜給公田,為雇耕傭,賃種餉,貰與田器,勿收租五歲,除算三年。其後欲還本鄉者,勿禁。見《後漢‧章紀》。


《禁酷刑詔》(七年丁未)


《律》云:「掠者唯得榜、笞、立。」又令丙:箠長短有數。自往者大獄已來,掠考多酷,鉆鑽之屬,慘苦無極。念其痛毒,怵然動心。《書》曰:「鞭作官刑。」豈云若此?宜及秋冬理獄,明為其禁。見《後漢‧章紀》。


《改元元和詔》(八年癸酉)


朕道化不德,吏政失和,元元未諭,抵罪于下。寇賊爭心不息,邊野邑屋不修。永惟庶事,思稽厥衷,與凡百君子共弘斯道。中心悠悠,將何以寄?其改建初九年為元和元年。郡國中都官繫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縣。妻子自隨,占著在所。其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繫囚鬼薪、白粲以上,皆減本罪一等,輸司寇作。亡命者贖,各有差。見《後漢‧章紀》。


《蠲除禁錮詔》(十二月壬子)


《書》云:「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往者妖言大獄,所及廣遠,一人犯罪,禁至三屬,莫得垂纓士宦王朝。如有賢才而沒齒無用,朕甚憐之,非所謂與之更始也。諸以前妖惡禁錮者,一皆蠲除之,以明棄咎之路,但不得在宿衛而已。見《後漢‧章紀》。


《審試嚴崇子宣詔》(元年)


崇子學審曉律,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不得依託父學,以聾為聰。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其中不失一,乃為能傳崇學耳。見《續漢‧律厤志上》,又《晉‧律厤志》六、《宋書‧厤志》一。


《召嚴宣補學官主調樂器詔》


嵩子學審曉律,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不得依託父學,以聾為聰。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其二中不失一,乃為能傳嵩學耳。見《晉‧律厤志》六。


《詔告廬江太守東平相》(元年)


議郎鄭均,束脩安貧,恭儉節整,前在機密,以病致仕,守善貞固,黃髮不怠。又前安邑令毛義,躬履遜讓,比徵辭病。淳潔之風,東州稱仁。《書》不云乎:「章厥有常,吉哉!」其賜均、義穀各千斛,常以八月長吏存問,賜羊酒,顯茲異行。見《後漢‧鄭均傳》。


《產子復勿算詔》(元和二年正月乙酉)


《令》云:「人有產子者復,勿算三歲。」今諸懷妊者,賜胎養穀,人三斛。復其夫,勿算一歲,著以為令。見《後漢‧章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