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帝




《罷鹽鐵詔》(章和二年四月戊寅)


昔孝武皇帝致誅胡、越,故權收鹽鐵之利,以奉師旅之費。自中興以來,匈奴未賓,永平末年,復修征伐。先帝即位,務休力役,然猶深思遠慮,安不忘危,探觀舊典,復收鹽鐵,欲以防備不虞,寍安邊境。而吏多不良,動失其便,以違上意。先帝恨之,故遺戒郡國罷鹽鐵之禁,縱民鑄煮,入稅縣官如故事。其申敕刺史、二千石,奉順聖旨,勉弘德化,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見《後漢‧和紀》。


《匈奴平告廟詔》(永元元年閏七月丙子)


匈奴背叛,為害久遠。賴祖宗之靈,師克有捷,醜虜破碎,遂掃厥庭,役不再籍,萬里清蕩。非朕小子眇身所能克堪。有司其案舊典,告類薦功,以章休烈。見《後漢‧和紀》。


《恤韋彪詔》(元年)


詔尚書:故大鴻臚韋彪,在位無愆,方欲錄用,奄忽而卒。其賜錢二十萬,布百匹,穀三千斛。見《後漢‧韋彪傳》。


《封竇憲等詔》(二年六月)


大將軍憲,前歲出征,克滅北狄,朝加封賞,固讓不受。舅氏舊典,竝蒙爵土,其封憲冠軍侯,邑二萬戶。篤,郾侯;景,汝陽侯;瓌、夏陽侯。各六千戶。見《後漢‧竇憲傳》。


《詔北海王惠等勿讓虎賁官騎》(二年六月)


諸侯出境必有武備左右,故夾谷之會,司馬以從。夫有文事必有武備,所以重蕃職也。王無辭焉。見袁宏《後漢紀》十三。


《行幸長安詔》(三年十月癸未)


北狄破滅,名王仍降;西域諸國,納質內附。豈非祖宗迪哲重光之鴻烈歟?寤寐歎息,想望舊京。其賜行所過二千石長吏以下及三老、官屬錢帛,各有差。鰥寡孤獨、篤癃、貧不能自存者粟,人三斛。見《後漢‧和紀》。


《求曹相國後詔》(十一月癸卯)


高祖功臣,蕭、曹為首,有傳世不絕之義。曹相國後容城侯無嗣。朕望長陵東門,見二臣之壟,循其遠節,每有感焉。忠義獲寵,古今所同。可遣使者以中牢祠,大鴻臚求近親宜為嗣者,須景風紹封,以章厥功。見《後漢‧和紀》。


《旱蝗除田租詔》(四年十二月)


今年郡國秋稼為旱蝗所傷,其什四以上,勿收田租、芻稾;有不滿者,以實除之。見《後漢‧和紀》。


《詔有司》(五年二月戊戌)


有司省減內外廄及涼州諸苑馬。自京師離宮果園上林廣成囿,悉以假貧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稅。見《後漢‧和紀》。


《實覈貧民詔》(五年二月丁未)


去年秋麥入少,恐民食不足。其上尤貧不能自給者戶口人數。往者郡國上貧民,以衣履釜鬵為貲,而豪右得其饒利。詔書實覈,欲有以益之,而長吏不能躬親,反更徵召會聚,令失農作,愁擾百姓。若復有犯者,二千石先坐。見《後漢‧和紀》。


《選舉詔》(三月戊子)


選舉良才,為政之本。科別行能,必由鄉曲。而郡國舉吏,不加簡擇,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試之以職,乃得充選。又德行尤異,不須經職者,別署狀上。而宣布以來,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恣心從好,司吏、刺史訖無糾察。今新蒙赦令,且復申敕,後有犯者,顯明其罰。在位不以選舉為憂,督察不以發覺為負,非獨州郡也。是以庶官多非其人,下民被姦邪之傷,由法不行故也。見《後漢‧和紀》。


《報梁王畼詔》(五年)


朕惟王至親之屬,淳淑之美,傅相不良,不能防邪,至令有司紛紛有言,彰于內外。今王深思悔過,端自克責,朕惻然傷之。志匪由子,咎在彼小子,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王其安心靜意,茂率休德。《易》不云乎:「一謙而四益。小有言,終吉。」強食自愛,其何讓哉?見袁宏《後漢紀》十四,《後漢‧梁王畼傳》。


《䘏流民詔》(六年三月庚寅)


流民所過郡國,皆實稟之。其有販賣者,勿出租稅;又欲就賤還歸者,復一歲田租、更賦。見《後漢‧和紀》。


《舉賢良方正詔》(三月丙寅)


朕以眇末,奉承鴻烈。陰陽不和,水旱違度,濟河之域,凶饉流亡,而未獲忠言至謀,所以匡救之策。寤寐永歎,用思孔疚。惟官人不得于上,黎民不安于下。有司不念寬和,而競為苛刻,覆案不急,以妨民事,甚非所以上當天心,下濟元元也。思得忠良之士,以輔朕之不逮。其令三公、中二千石、二千石、內郡守相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昭巖穴,披幽隱,遣詣公車,朕將悉聽焉。見《後漢‧和紀》。


《免遣官徒詔》(七月)


中都官徒各除半刑,讁其未竟,五月已下皆免遣。見《後漢‧和紀》。


《封班超詔》(六年)


往者匈奴獨擅西域,寇盜河西。永平之末,城門晝閉,先帝深愍邊氓嬰罹寇害,乃命將帥擊右地,破白山,臨蒲類,取車師。城郭諸國震慴響應,遂開西域,置都護。而焉耆王舜、舜子忠,獨謀悖逆,恃其險隘,覆沒都護,并及吏士。先帝重元元之命,憚兵役之興,故使軍司馬班超安集于(寘)〔窴〕以西。超遂踰葱領,迄縣度,出入二十二年,莫不賓從,改立其王,而綏其人。不動中國,不煩戎士,得遠夷之和,同異俗之心,而致天誅,蠲宿恥,以報將士之讎。《司馬法》曰:「賞不踰月。」欲人速睹為善之利也。其封超為定遠侯,邑千戶。見《後漢‧班超傳》。


《日食選郎官詔》(七年四月辛亥)


元首不明,化流無良,政失于民,讁見于天。深惟庶事,五教在寬,是以舊典因孝廉之舉,以求其人。有司詳選郎官、寬博有謀才任典城者三十人。見《後漢‧和紀》。


《減罪詔》(八年八月)


郡國中都官繫囚,減死一等,詣敦煌戍。其犯大逆,募下蠶室,其女子宮。自死罪已下至司寇作,及亡命者入贖,各有差。見《後漢‧和紀》。


《蝗災罪已詔》(九月)


蝗蟲之異,殆不虛生,萬方有罪,在予一人。而言事者專咎自下,非助我者也。朕寤寐恫矜,思弭憂釁。昔楚嚴無災而懼,成王出郊而反風。將何以匡朕不逮,以塞災變?百僚師尹勉修厥職,刺史、二千石詳刑辟,理冤虐,恤鰥寡,矜孤弱,思惟致災興蝗之咎。見《後漢‧和紀》。


《蝗災免租詔》(九年六月戊辰)


今年秋稼為蝗蟲所傷,皆勿收租、更、芻稾;若有所損失,以實除之。餘當收租者,亦半入。其山林饒利,陂池漁採,以贍元元,勿收假稅。見《後漢‧和紀》。


《手詔報張酺》(閏八年)


《禮》,臣子無貶親之義。今皇太后家雖不遵法度,然常欲自減損。奉事十年,恩不忍虧。案前世官太后亦奉終義從。其勿復議。見袁宏《後漢紀》十四。
竇氏雖不遵法度,而太后常自減損。朕奉事十年,深惟大義。《禮》,臣子無貶尊上之文。恩不忍離,義不忍虧。案前世上官太后亦無降黜,其勿復議。見《後漢‧竇皇后紀》,與袁宏《紀》小異。


《詔荅張酺》


元首不明,黎民困窮。朕與君同其憂責,豈可引退邪?其勿復言。見袁宏《後漢紀》十四。


《詔追封梁竦》(十月)


制詔三公大鴻臚曰:夫孝莫大於尊尊親親,其義一也。《詩》云:「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撫我畜我,長我育我。顧我復我,出入腹我。欲報之德,昊天罔極。」朕不敢興事,覽于前世,太宗、中宗,實有舊典,追命外祖,以篤親親。其追封謚皇太后父竦為褒親愍侯,比靈文順成侯。魂而有靈,嘉斯寵榮,好爵顯服,以慰母心。見《後漢‧梁竦傳》。


《疏導溝渠詔》(十年三月壬戌)


隄防、溝渠,所以順助地理,通理壅塞。今廢慢懈弛,不以為負。刺史、二千石其隨宜疏導。勿因緣妄發,以為煩擾,將顯行其罰。見《後漢‧和紀》。


《聽劉憲嗣爵詔》(十年)


故居巢侯劉般嗣子愷,當襲般爵,而稱父遺意。致國弟憲,遁亡七年,所守彌篤。蓋王法崇善,成人之美,其聽憲嗣爵。遭事之宜,後不得以為比。見《後漢‧劉愷傳》。


《免刑徒詔》(十一年二月)


郡國中都官徒,及篤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其未竟三月者,皆免歸。見《後漢‧和紀》。


《禁踰僭詔》(十一年七月辛卯)


吏民踰僭,厚死傷生,是以舊令節之制度。頃者貴戚近親,百僚師尹,莫肯率從,有司不舉,怠放日甚。又商賈小民,或忘法禁,奇巧靡貨,流積公行。其在位犯者,當先舉正。市道小民,但且申明憲綱,勿因科令加虐羸弱。見《後漢‧和紀》。


《䘏災民詔》(十二年二月)


貨被災諸郡民種糧。賜下貧、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及郡國流民,聽入陂池漁采,以助蔬食。見《後漢‧和紀》。


《擇良吏詔》(十二年三月丙申)


比年不登,百姓虛匱。京師去冬無宿雪,今春無澍雨,黎民流離,困于道路。朕痛心疾首,靡知所濟。「瞻仰昊天,何辜今人?」三公,朕之腹心,而未獲承天安民之策。數詔有司,務擇良吏。今猶不改,競惟苛暴,侵愁小民,以求虛名;委任下吏,假執行邪。是以令下而姦生,禁至而詐起。巧法新律,飾文增辭,貨行于言,罪成乎手,朕甚病焉。公卿不思助明好惡,將何以救其咎罰?咎罰既至,復令災及小民。若上下同心,庶或有瘳。其賜天下男子爵,人二級;三老、孝悌、力田三級;民無名數及流民欲占者,人一級;鰥寡孤獨、篤癃、貧不能自存者粟,人三斛。見《後漢‧和紀》。


《賑貸象林民詔》(十三年八月)


象林民失農桑業者,賑貸種糧;稟賜下貧穀食。見《後漢‧和紀》。


《令天下半入田租詔》(十三年九月壬子)


荊州比歲不節,今茲淫水為害,餘雖頗登,而多不均浹。深惟四民,農食之本,慘然懷矜。其令天下半入今年田租、芻稾。有宜以實除者,如故事。貧民假種食,皆勿收責。見《後漢‧和紀》,又略見袁宏《後漢紀》十四。


《緣邊舉孝廉詔》(九月丙辰)


幽并、涼州戶口率少,邊役眾劇,束修良吏,進仕路狹。撫接夷狄,以人為本。其令緣邊郡口十萬以上,歲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二歲舉一人;五萬以下,三歲舉一人。見《後漢‧和紀》。


《復象林詔》(十四年七月)


復象林縣更賦、田租、芻稾二歲。見《後漢‧和紀》。


《令兗豫荊州半入田租詔》(十四年十月)


兗、豫、荊州今年水雨淫過,多傷農功。其令被害什四以上,皆半入田租、芻稾;其不滿者,以實除之。見《後漢‧和紀》。


《班刻漏箭詔》(十四年十一月甲寅)


告司徒、司空:漏所以節時分,定昏明。昏明長短,起于日去極遠近,日道周圜,不可以計率分,當據儀度,下參晷景。今官漏以計率分昏明,九日增減一刻,違失其實,至為疏數以耦法。太史待詔霍融上言:不與天相應。太常史官運儀下水,官漏失天者至三刻;以晷景為刻,少所違失,密近有驗。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立成斧官府當用者,計吏到,班予四十八箭。見《續漢‧律厤志中》,《宋書‧厤志》二。


《稟流民詔》(十五年閏正月)


流民欲歸還本而無糧食者,過所實稟之,疾病加致醫藥。其有不欲還鄉者,勿強。見《後漢‧和紀》。


《留諸王侯詔》(四月)


甲子之異,責由一人。諸王幼稚,早離顧復,弱冠相育,常有《蓼莪》、《凱風》之哀。選懦之恩,知非國典。且復須留。見《後漢‧清河孝王慶傳》。


《詔報張禹》(十一月)


祠謁既訖,當南禮大江,會得君奏,臨漢回輿而旋。見《後漢‧張禹傳》。


《貸種糧詔》(十六年正月)


貧民有田業而以匱乏不能自農者,貸種糧。見《後漢‧和紀》。


《因災禁沽酒詔》(二月)


兗、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傷稼,禁沽酒。見《後漢‧和紀》。


《察苛吏詔》(十六年七月)


今秋稼方穗而旱,雲雨不霑。疑吏行慘刻,不宣恩澤,妄拘無罪,幽閉良善所致。其一切囚徒,于法疑者勿決,以奉秋令。方察煩苛之吏,顯明其罰。見《後漢‧和紀》。


《量除田租詔》(七月辛巳)


令天下半入今年田租、芻稾;其被災害者以實除之,貧民受貸種糧,及田租芻稾,皆勿收責。見《後漢‧和紀》。


《賜鄭璩詔示官府》(已下年月未詳)


璩盡節剛正,亦何陵遲之有?賜璩素六十匹。引《東觀漢記》。


《賜彭城王恭詔》(年月未詳)


皇帝問彭城王始夏無恙。蓋聞堯親九族,萬國協和,書典之所美也。下邳王被病,沈滯之疾,昏亂不明,家用不寍,姬妾適庶,諸子分爭,紛紛至今。前太子卬,頑凶失道,陷于大辟,是後諸子更相誣告,迄今適嗣未知所定。朕甚傷之。惟王與下邳王恩義至親,正此國嗣,非王而誰?《禮》重適庶之序,《春秋》之義大居正。孔子曰:「惟仁者能好人,能惡人。」貴仁者所好惡得其中也。太子國之儲嗣。可不慎歟?王其差次下邳諸子可為太子者,上名,將及景風拜受印綬焉。見《後漢‧下邳惠王衍傳》注引《東觀記》。


《敕太官勿受獻詔》


遠國珍羞,本以薦奉宗廟。苟有傷害,豈愛民之本?其敕太官勿復受獻。見《後漢‧和紀》。


《敕張酺子蕃》(九年)


陰陽不和,萬人失所。朝廷望公思惟得失,與國同心。而託病自絜,求去重任,誰當與吾同憂責者?非有望于斷金也。司徒固疾,司空年老,公其傴僂,勿露所敕。見《後漢‧張酺傳》。


《策鄧彪為太傅錄尚書事》


故太尉鄧彪,元功之族,三讓彌高,海內歸仁,為群賢首。其以彪為太傅錄尚書事。百官總已以聽,庶得專位內之事。見《北堂書鈔》五十九、《蓺文類聚》十、《初學記》十一、《御覽》二百十竝引應劭《漢官儀》。


《策免韋彪》(章和二年夏)


彪以將相之裔,勤身飭行,出自州里,在位歷載,中被篤疾,連上求退。君年在耆艾,不可復以加增,恐職事煩碎,重有損焉。其上大鴻臚印綬,其遣太子舍人詣中藏府,受賜錢二十萬。見《後漢‧韋彪傳》。


《策免張酺》(永元十二年九月)


《詩》云:「節彼南山,惟石巖巖。赫赫師尹,民具爾瞻。」今君在位八年于茲,康哉之歌,既無聞焉,而于兩觀之下有醜慢之音,傷「南山」之體,虧「穆穆」之風。將何以宣示四方,儀刑百僚?履霜知冰,朕甚懼焉。君其上太尉印綬。君自取之。靡有后言。見袁宏《後漢紀》十四。


《禁長吏無故去職詔》(永初元年九月丁丑)


自今長吏被考竟未報,自非父母喪,無故輒去職者,劇縣十歲、平縣五歲以上,乃得次用。見《後漢‧安紀》。


《求言詔》(二年七月戊辰)


昔在帝王,承天理民,莫不據琁機玉衡,以齊七政。朕以不德,遵奉大業。而陰陽差越,變異竝見,萬民饑流,羌、貊叛戾。夙夜克己,憂心京京。閒令公卿、郡國舉賢良方正,遠求博選,開不諱之路,冀得至謀,以鑒不逮。而所對皆循尚浮言,無卓爾異聞。其百僚及郡國吏人,有道術明習災異陰陽之度琁機之數者,各使指變以聞。二千石長吏明以詔書,博衍幽隱,朕將親覽,待以不次,冀獲嘉謀,以承天誡。見《後漢‧安紀》。


《令王國官得外補詔》(九月庚子)


王主官屬墨綬下至郎、謁者,其經明任博士,居鄉里有廉清孝順之稱,才任理人者,國相歲移名,與計偕上尚書,公府通調,令得外補。見《後漢‧安紀》。


《詔公卿》(三年三月壬辰)


朕以幼沖,奉承鴻業,不能宣流風化,而感逆陰陽,至令百姓饑荒,更相噉食。永懷悼歎,若墜淵冰。咎在朕躬,非群司之責。而過自貶引,重朝廷之不德。其務思變復,以助不逮。見《後漢‧安紀》。


《詔種麥》(三年七月)


長吏案行在所,皆令種宿麥蔬食,務盡地力,其貧者給種餉。見《後漢‧安紀》。


《除三輔逋租詔》(四年正月)


三輔比遭寇亂,人庶流冗,除三年逋租、過更、口筭、芻稾;稟上郡貧民,各有差。見《後漢‧安紀》。


《免徙邊及奴婢詔》(二月乙亥)


自建初以來,諸祅言它過坐徙邊者,各歸本郡。其沒入官為奴婢者,免為庶人。見《後漢‧安紀》,又略見袁宏《後漢紀》十六。


《詔校定東觀書》(同上)


謁者劉珍及五經博士,校定東觀《五經》、諸子、傳記、百家蓺術,整齊脫誤,是正文字。見《後漢‧安紀》。


《年饑詔》(四年)


比年饑,加有軍旅,嚮者衛且勿設戲作樂,正旦無陳充庭車。見《北堂書鈔》一百五十六引《續漢書》永初四年詔。


《選舉詔》(五年閏三月戊戌)


朕以不德,奉郊廟,承大業。不能興和降善,為人祈福。災異蜂起,寇賊縱橫,夷、狄猾夏,戎事不息,百姓匱乏,疲于徵發。重以蝗蟲滋生,害及成麥,秋稼方收,甚可悼也。朕以不明,統理失中,亦未獲忠良,以毗闕政。傳曰:「顛而不扶,危而不持,則將焉用彼相矣。」公卿大夫將何以匡救,濟斯艱厄,承天誡哉?蓋為政之本,莫若得人。褒賢顯善,聖制所先。「濟濟多士,文王以寍」,思得忠良正直之臣,以輔不逮。其令三公、特進、侯、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守、諸侯相,舉賢良方正、有道術、達于政化、能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及至孝行與眾卓異者,竝遣詣公車,朕將親覽焉。見《後漢‧安紀》。


《紹封二十八將子孫詔》(六年)


夫仁不遺親,義不忘勞,興滅繼絕,善善及子孫,古之典也。昔我光武受命中興,恢弘聖緒,橫被四表,昭假上下,光耀萬世。祉祚流衍,垂于罔極。予末小子,夙夜永思,追惟勳烈,披圖案籍。建武元功二十八將,佐命虎臣,讖記有徵。蓋蕭、曹紹封,傳繼于今。況此未遠,而或至乏祀,朕甚愍之。其條二十八將無嗣絕世,若犯罪奪國,其子孫應當統後者,分別署狀上。將及景風,章敘舊德,顯茲遺功焉。見《後漢‧馮異傳》。


《蝗災詔》(元初二年五月甲戌)


朝廷不明,庶事失中,災異不息,憂心惶懼。被蝗以來,七年于茲,而州郡隱匿,裁言頃畝。今群飛蔽天,為害廣遠,所言所見,寍相副邪?三司之職,內外是監,既不奏聞,又無舉正,天災至重,欺罔辠大。今方盛夏,且復假貸,以觀厥後。其務消救災眚,安輯黎元。見《後漢‧安紀》。


《徙罪人詔》(十月)


郡國中都官繫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馮翊、扶風屯。妻子自隨,占著所在。女子勿輸。亡命死罪以下贖,各有差。其吏人聚為盜賊,有悔過者,除其罪。見《後漢‧安紀》。


《霖雨詔》(四年七月辛丑)


今年秋稼茂好,垂可收穫,而連雨未霽,懼必淹傷。夕惕惟憂,思念厥咎。夫霖雨者,人怨之所致。其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鄉吏因公生姦,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顯明其罰。又《月令》:「仲秋養衰老,授几杖,行麋粥。」方今案比之時,郡縣多不奉行。雖有麋粥,糠粃泥土相和半,不可飲食。長吏怠事,莫有躬親,甚違詔書養老之意。其務崇仁恕,賑護寡獨,稱朕意焉。見《後漢‧安帝紀》、《宋書‧禮志》四,又見《通典》六十七。


《重申制度科品詔》(五年七月丙子)


舊令制度,各有科品,欲令百姓務崇節約。遭永初之際,人離荒厄,朝廷躬自菲薄,去絕奢飾,食不兼味,衣無二綵。比年雖獲豐穰,尚乏儲積。而小人無慮,不圖久長,嫁娶送終,紛華靡麗,至有走卒、奴婢被綺縠、著珠璣。京師尚若斯,何以示四遠?設張法禁,懇惻分明。而有司惰任,訖不奉行。秋節既立,鷙鳥將用,且復重申,以觀後效。見《後漢‧安紀》。


《賑貧民表貞婦詔》(六年十二月乙卯)


夫政,先京師,後諸夏。《月令》仲春「養幼小,存諸孤」,季春「賜貧窮,賑乏絕,省婦使,表貞女」,所以順陽氣,崇生長也。其賜人尤貧困、孤弱、單獨穀,人三斛;貞婦有節義,十斛,甄別門閭,旌顯厥行。見《後漢‧安紀》。


《賜豫州刺史馮煥詔》(元初七年)


告豫州刺史馮煥,今下缺。」常為效用邊將統御下缺。」內以威恩撫喻杜下缺。」去年鮮卑連犯鄣塞下缺。」過掩卒搗擊無距捍下缺。」率攝太守以下進退下缺。」曾不表罪誅多擁下缺。」麗王宮僄輕狡猾下缺。」纖下缺。」絕宮不自效楚下缺。」化頃屬樂浪久矣。下缺。」當所謂設訖不定決下缺。」月左右欲來犯,法下缺。」北顧傷心缺。」煥有下缺。」冀煥能竭心盡慮,有。下缺。」上如不從化督錄部下缺。」惟前後詔書,以前人下缺。」侍御史便宜數上下缺。」元初六年十二月。見《隸釋》十五。


《禁夜行詔》(永寍元年)


鐘鳴漏盡,洛陽城中不得有行者。見《文選‧鮑明遠〈放歌行〉》注引崔實《政論》永寍詔。


《詔貶樂成王萇》(建光元年四月甲子)


萇有靦其面,而放逸其心。知陵廟至重,承繼有禮,不惟致敬之節,肅穆之慎;乃敢擅損犧牲,不備苾芬,出入顛覆,風淫于家,娉取人妻,饋遺婢妾,毆擊吏人,專己凶暴,愆罪莫大,甚可恥也。朕覽八辟之議,不忍致之于理,其貶萇爵為臨湖侯。朕無「則哲」之明,致簡統失序,罔以尉承太姬,增懷永歎。見《後漢‧樂成靖王黨傳》。


《詔高句驪》(延光元年七月)


遂成等桀逆無狀,當斬斷菹醢,以示百姓。幸會赦令,乞罪請降。鮮卑、濊貊,連年寇鈔,驅略小民,動以千數,而裁送數十百人,非向化之心也。自今以後不與縣官戰鬭,而自以親附送生口者,皆與贖直,縑人四十匹,小口半之。見《後漢‧東夷傳》。


《舉刺史以下詔》(八月己亥)


三公、中二千石,舉刺史、二千石、令、長相,視事一歲以上至十歲,清白愛利,能敕身率下,防姦理煩,有益于人者,無拘官簿。刺史舉所部,郡國太守、相舉墨綬,隱親悉心,勿取浮華。見《後漢‧安紀》。


《脅群臣廢太子詔》(三年九月)


父子一體,天性自然。以義割恩,為天下也。歷諷等不識大典,而與群小共為讙譁。外見忠直,而內希後福,飾邪違義,豈事君之禮?朝廷廣開言事之路,故且一切假貸,若懷迷不反,當顯用刑書。


《策罷司空張敏》(永初六年四月乙丑)


今君所苦未瘳,有司奏君年體衰羸,郊廟禮儀仍有曠廢。鼎足之任不可以缺,重以職事留君。其上司空印綬。見《後漢‧張敏傳》注引《東觀記》。


《策司徒夏勤》


維元初六年三月甲子,制詔以大鴻臚勤為司徒。曰:「朕承天序,惟稽古,建爾于位為漢輔,往率舊職,敬敷五教,五教在寬。左右朕躬,宣力四表,保乂皇家。於戲!實惟秉國之均,旁祗厥緒,時亮天工,可不慎與?勤其戒之。」見《續漢‧禮儀志》中注補引丁孚《漢儀》,又見《通典》七十一。


《策徵郎宗等》(年月未詳)


郎宗、李昺、孔喬等,前此徵命,未肯降意,恐主者玩弄,禮意不備。使難進易退之人,龍潛不屈其身。各致嘉禮,遣詣公車,將以補察國政,輔朕之不逮。見《後漢‧樊英傳》注引《謝承書》。


《敕司隸校尉冀并二州刺史》(永初元年十一月)


民訛言相驚,棄捐舊居,老弱相攜,窮困道路。其各敕所部長吏,躬親曉諭。若欲歸本郡,在所為封長檄。不欲,勿強。見《後漢‧安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