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孝文帝(二)》


《為里黨法詔》


夫任土錯貢。所以通有無。并乘定賦。所以均勞逸。有無通則民財不圚。勞逸均則人樂其業。此自古之常道也。又鄰里鄉黨之制。所由來久。欲使風教易周。家至日見。以大督小。從近及遠。如身之使手。幹之總條。然後口算平均。義興訟息。是以三典所同。隨世洿降。貳監之行。從時損益。故鄭僑復丘賦之術。鄒人獻盍徹之規。雖輕重不同。而當時俱適。自昔以來。諸州戶口。籍貫不實。包藏隱漏。廢公罔私。富彊者并兼有餘。貧弱者餬口不足。賦稅齊等。無輕重之殊。力役同科。無眾寡之別。誰建九品之格。而豐埆之土未融。雖立均輸之楷。而蠶績之鄉無異。致使淳化未樹。民情偷薄。朕每思之。良懷深慨。今革舊從新。為里黨之法。在所牧守。宜以喻民。使知去煩即𥳑之要。《魏書‧食貨志》。


《詳改不孝罪詔》


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遜父母。罪止髡刑。于理未衷。可更詳改。《魏書‧刑罰志》。


《除門房誅詔》


前令公卿論定刑典。而門房之誅。猶在律策。違失周書。父子異罪。推古求情。意甚無取。可更議之。刪除繁酷。《魏書‧刑罰志》。


《求言詔》


春旱至今。野無青草。上天致譴。實由匪德。百姓無辜。將罹饑饉。寤寐思來。罔知所益。公卿內外股肱之臣。謀猷所寄。其極言無隱。以救民瘼。《魏書‧孝文紀》下。


《聽民出關就食詔》


今年穀不登。聽民出關就食。遣使者造籍。分遣去留。所在開倉賑恤。《魏書‧孝文紀》下。


《更定律文詔》


律文刑限三年。便入極默。坐無大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可詳案律條。諸有此類。更一刊定。《魏書‧刑罰志》。


《重檢戶籍詔》


去夏以歲旱民饑。須遣就食。舊籍雜亂。難可分𥳑。故依局割民。閱戶造籍。欲令去留得實。賑貸平均。然迺者以來。猶有餓死衢路。無人收識。良由來部不明。籍貫未實。廩恤不周。以至于此。朕猥居民上。聞用慨然。可重遣精檢。勿令遺漏。《魏書‧孝文紀》下。


《黨里推長者以教民詔》


鄉飲禮廢。則長幼之敘亂。孟冬十月。民閒歲隙。宜于此時。導以德義。可下諸州黨里之內。推賢而長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順。夫和妻柔。不率長教者。具以名聞。《魏書‧孝文紀》下。


《出府庫以班賚軍民詔》


罷尚方綿繡綾羅之工。四民欲造。任之無禁。其御府衣服。金銀珠玉。綾羅錦繡。太官雜器。太僕乘具。內庫弓矢。出其太半。班賚百官及京師士庶。下至工商皁隸。逮于六鎮戍士。各有差。《魏書‧孝文紀》下。


《停拷問詔》


朕惟上政不明。令民陷身罪戾。今寒氣勁切。杖捶難任。自今月至來年孟夏。不聽拷問罪人。又歲既不登。民多饑窘。輕繫之囚。宜速決了。無令薄罪久留獄犴。《魏書‧孝文紀》下。


《大破蠕蠕勞陽平王頤詔》


王之前言。果不虛也。《魏書‧陽平王新成附傳》。頤與陸叡集三道諸將軍過大磧,大破蠕蠕,頤入朝,詔云云。


《報廣陵侯衍詔大破蠕蠕勞陽平王頤詔》


可謂無厭求也所請不合。《魏書‧陽平王新成附傳》。頤弟衍為梁州刺史表請假王以崇威重詔云云。


《以李彪為祕書丞參著作詔》


平爾雅志。正爾筆端。書而不法。後世何觀。《魏書‧李彪傳》。


《還免流徙年老及死刑親老詔》


鎮戍流徙之人。年滿七十。孤單窮獨。雖有妻妾。而無子孫。諸如此等。聽解名還本。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無成人子孫。旁無朞親者。具狀以聞。《魏書‧孝文紀》下。


《月蝕慎刑詔》


日月薄蝕。陰陽之恆度耳。聖人懼人君之放怠。因之以設誡。故稱日蝕脩德。月蝕脩刑。迺癸已夜月蝕盡。公卿已下。宜慎刑罰。以荅天意。《魏書‧孝文紀》下。


《斷昇樓散物詔》


昇樓散物。以賚百姓。至使人馬騰踐。多有毀傷。今可斷之。以本所費之物。賜窮老貧獨者。《魏書‧孝文紀》下。


《議祫禘詔》


禮記祭法。稱有虞氏禘黃帝。大傳曰。禘其祖之所自出。又稱不王不禘。論曰。諦自既灌。詩頌長發大禘。爾雅曰。禘大祭也。夏殷四時。祭礿禘烝嘗。周改禘為祠。祭義稱春祭秋嘗。亦夏殷祭也。王制稱犆礿祫禘祫嘗祫烝。其禮傳之文如此。鄭玄解禘。天子祭圓丘曰禘。祭宗廟大祭亦曰禘。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祫則合群毀廟之主于太廟合而祭之。禘則增及百官配食者審諦而祭之。天子先禘祫而後時祭。諸侯先時祭而後禘祫。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明年而禘圓丘。宗廟大祭。俱稱禘。祭有兩禘明也。王肅解禘祫。稱天子諸侯皆禘于宗廟。非祭天之祭郊祀后稷不稱禘。宗廟稱禘。禘祫一名也。合而祭之故稱祫。審諦之故稱。禘非兩祭之名。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總而互舉之。故稱五年再殷祭不言一禘一祫。斷可知矣。禮文大略。諸儒之說。盡具干此。卿等便可議其是非。《魏書‧禮志》一。太和十三年五月王戌高祖臨皇信堂引見群臣詔。又見《通典》五十。


《祫禘互取鄭王二義詔》


尚書中書等。據二家之義。論禘祫詳矣。然于行事取衷。猶有未允。監等以禘祫為名。義同王氏。禘祭圓丘。事與鄭同。無所間然。尚書等與鄭氏同。兩名兩祭。竝存竝用。理有未稱。俱據二義。一時禘祫。而闕二時之禘。事有難從。夫先王制禮。內緣人子之情。外協尊卑之序。故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數盡則毀。藏主于太祖之廟。三年而祫。祭之世盡則毀。以示有終之義。三年而祫。以申追遠之情。禘祫既是一祭。分而兩之。事無所據。毀廟三年一祫。又有不盡四時。于禮為闕。七廟四時常祭。祫則三年一祭。而又不究四時。于情為𥳑。王以禘祫為一祭。王義為長。鄭以圓丘為禘。與宗廟大祭同名。義亦為當。今互取鄭王二義。禘祫并為一名。從王禘是祭圓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從鄭若以數。則黷五年一禘。改祫從禘。五年一禘。則四時盡禘。以稱今情。則依禮文先禘而後時祭。便即施行。著之于令。永為世法。《魏書‧禮志》一。帝曰云云。《通典》五十作詔曰。


《六宗詔》


詳定朝令。祀為事首。以疑從疑。何所取正。昔石渠虎閤之議。皆準類以引義。原事以準情。故能通百家之要。定累世之疑。況今有文可據。有本可推。而不評而定之。其致安在。朕躬覽尚書之文。稱肆類上帝。禋于六宗。文相連屬。理似一事。上帝稱肆而無禋。六宗言禋而不別。其名以此。推之上帝六宗。當是一時之祀。非別祭之名。肆類非獨祭之日。焚禋非他祀之用。六宗者。必是天皇大帝及五帝之神明矣。禋是祭帝之事。故稱禋以關其他。故稱六以證之。然則肆類上帝。禋于六宗。一祭也。互舉以成之。今祭圓丘。五帝在焉。其牲幣俱禋。故稱肆類上帝。禋于六宗。一祭而六祀備焉。六祭既備。無煩復別立六宗之位。便可依此附令。永為定法。《魏書‧禮志》一。


《南安王楨削爵詔》


南安王楨以懿戚之貴。作鎮關右。不能潔己奉公。助宣皇度。方肆貪欲。殖貨私庭。放縱姦囚。壅絕訴訟。貨遺諸使。邀求虛稱。二三之狀。皆犯刑書。昔魏武翦髮以齊眾。叔向戮弟以明法。克已忍親。以率天下。夫豈不懷。有為而然耳。今者所犯。事重疇日。循古推刑。實在難恕。皇太后天慈寬篤。恩矜國屬。每一尋推高宗孔懷之近。發言哽塞。悲慟于懷。且以南安王孝養之名。聞于內外。特一原恕。削除封爵。以庶人歸第。禁錮終身。《魏書‧南安王楨傳》。


《為辥虎子辨誣詔》


夫君臣體合。則功業可興。上下猜懼。則治道替矣。沛郡太守邵安。下邳太守張攀。咸以貪惏獲罪。各遣子弟詣闕告刺史虎子。縱民通賊。妄稱無端。安宜賜死。攀及子僧保鞭一百。配敦煌安息。他生鞭一百。可集州官兵民等。宣告行決。塞彼輕狡之源。開此陳力之效。《魏書‧辥野豬附傳》。虎子為徐州刺史,沛郡太守邵安、下邳太守張攀,咸以贓汙虎子,案之于法。安等遣子弟上書,誣虎子南通賊虜,推驗果虛,乃下詔。


《荅高閭詔》


省表聞之。當敕有司。依此施行。《魏書‧高閭傳》。


《議五德詔》


丘澤初志。配尚宜定。五德相襲。分敘有常。然異同之論。著于往漢。未詳之說。疑在今史。群官百辟。可議其所應。必令合衷。以成萬代之式。《魏書‧禮志》一。


《祖奠停常從詔》


自丁荼苦。奄踰晦朔。仰遵遺旨。祖奠有期。朕將親侍龍輿。奉訣陵隧。諸常從之具。悉可停之。其武衛之官。防侍如法。《魏書‧孝文紀》下。


《荅安定王休請展安兆域詔》


凶禍甫爾。未忍所請。《魏書‧禮志》三。文明太后崩安定王休等詣闕表詔荅。


《又詔荅》


自遭禍罰。慌惚如昨。奉侍梓宮。猶悕髣髴。山陵遷厝。所未忍聞。《魏書‧禮志》三。《通典》八十。
仰尋遺旨。俯聞所奏。倍增號絕。山陵可依典冊。如公卿所議。衰服之宜情所未忍。別當備敘在心。《魏書‧禮志》三。《通典》八十。


《葬文明馮太后詔》


尊旨從儉。不申罔極之痛。稱情允禮。仰損儉訓之德。進退思惟。倍用崩感。又山陵之節。亦有成命。內則方丈。外裁揜坎。脫于孝子之心。有所不盡者。室中可二丈。墳不得過三十餘步。今以山陵。萬世所仰。復廣為六十步。辜負遺旨。益以痛絕。其幽房大小。棺槨質約。不設明器。至于素帳縵茵。瓷瓦之物。亦皆不置。此則遵先志。從冊令。俱奉遺事。而有從有違。未達者或以致怪。梓宮之裏。玄堂之內。聖靈所憑。是以一一奉遵。仰昭儉德。其餘外事。有所不從。以盡痛慕之情。其宣示遠近。著告群司。上明儉誨之善。下彰違命之失。《魏書‧文成文明馮后傳》。


《又詔荅安定王休》


比當別敘在心。《魏書‧禮志》三。文明太后既葬休又表詔荅。


《詔李沖宣旨于東陽王丕等》


仰惟先后平日。近集群官。共論政治。平秩民務。何圖一旦。禍酷奄鍾。獨見公卿。言及喪事。追惟荼毒。五內崩摧。《魏書‧禮志》三。


《詔荅東陽王丕等》


追惟慈恩。昊天罔極。哀毀常事。豈足關言。既不能待沒。而朝夕食粥。粗亦支任。二公何足以至憂怖。所奏先朝成事。亦所具聞。祖宗情專武略。未修文教。朕今仰稟聖訓。庶習古道。論時比事。又與先世不同。太尉等國老。政之所寄。于典記舊式。或所未悉。且可知朕大意。其餘喪禮之儀。古今異同。漢魏成事。及先儒所論。朕雖在衰服之中。以喪禮事重。情在必行。故暫抑哀慕。躬自尋覽。今且以所懷。別問尚書游明根高閭等。公且可任之。《魏書‧禮志》三。


《詔游明根高閭等》


卿等猶以朕之未除于上。不忍專釋于下。柰何令朕獨忍于親舊。論云王者不遂三年之服者。屈已以寬群下也。先后之撫群下也。念之若子。視之猶傷。卿等哀慕之思。既不求寬。朕欲盡罔極之慕。何為不可。但逼遺冊。不遂乃心。將欲居廬服衰。寫朝夕之慕。升堂襲素。理日吳之勤。使大政不荒。哀情獲遂。吉不害于凶。凶無妨于吉。以心處之。謂為可尒。遺旨之文。公卿所議。皆服終三旬。釋衰襲吉。從此而行。情實未忍。遂服三年。重違旨誥。今處二理之祭。望望至期。使四氣一周。寒暑代易。雖不盡三年之心。得一經忌日。情結差申。案禮卒哭之後。將受變服。于朕受日。庶民及小官皆命即吉。內職羽林中郎已下。虎賁郎已上。及外職五品巳上無衰服者。素服以終三月。內職及外臣衰服者。變從練禮。外臣三月而除。諸王三都駙馬及內職至來年三月晦。朕之練也。除凶即吉。侍臣比服斯服。隨朕所降。此雖非舊式。推情即理。有貴賤之差。遠近之別。《魏書‧禮志》三。《通典》八十。


《詔李彪等》


太伯之言。有乖今事。諸情備如前論。更不重敘。古義亦有稱王者除衰。而諒闇終喪者。若不許朕衰。朕則當除衰闇默。委政冢宰。二事之中。惟公卿所擇。《魏書‧禮志》三。《通典》八十。


《詔東陽王丕》


太尉國老言先朝舊事。誠如所陳。但聰明正直。唯德是依。若能以道。不召自至。苟失仁義。雖請弗來。大禍三月。而備行吉禮。深在難忍。縱即吉之後。猶所不行。況數旬之中。而有此理。恐是先朝萬得之一失。未可以為常式。朕在不言之地。不應如此。但公卿執奪。朕情未忍從。遂成往復。追用悲絕。《魏書‧禮志》三。《通典》八十。


《變服從練禮詔》


公卿屢依金冊遺旨。中代權式。請過葬即吉。朕思遵遠古。終三年之制。依禮既虞卒哭。此月二十一日授服。以葛易麻。既衰復在上。公卿不得獨釋于下。故于朕之授服變從。練禮已下。服為節降。斟酌今古。以制厥衷。且取遺旨速除之一端。粗申臣子罔極之巨痛。《魏書‧孝文紀》下。
公卿屢上啟事。依據金冊遺旨。中代成式。求過葬即吉。朕仰惟恩重。不勝罔極之痛。思遵遠古。終三年之禮。比見群官具論所懷。今依禮既虞卒哭剋。此月二十日受服。以葛易麻。既衰服在上。公卿不得獨釋于下。故于朕之授變從練已下。復為節降。斷度今古。以情制衷。但取遺旨速除之一節。粗申臣子哀慕之深情。欲令百官同知此意。故用宣示。便乃變禮。感痛彌深。《魏書‧禮志》三。《通典》八十。


《詔荅穆亮》


苟孝弟之至。無所不通。今飄風亢旱。時雨不降。實由誠慕未濃。幽顯無感也。所言過哀之咎。諒為未衷。省啟。以增悲愧。《魏書‧穆崇附傳》。


《衰服過朞詔》


朕遠遵古式。欲終三年之禮。百辟群官。據金冊顧命。將奪朕心。從先朝之制。朕仰惟金冊。俯自推省。取諸二衷。不許眾議。以衰服過朞終四節之慕。又奉聖訓。聿修誥旨。不取闇嘿自居。以曠機政。庶不愆遺令之意。差展哀慕之情。普下州鎮。長至三元。絕告慶之禮。《魏書‧孝文紀》下。


《荅群官詔》


群官以萬機事重。請求聽政。朕仰祗遺命。亦思無怠。但哀慕纏綿。心神迷塞。未堪自力。以親政事。近侍先掌機衡者。皆謀猷所寄。且可任之。如有疑事。當時與論決。《魏書‧孝文紀》下。


《冬至入臨詔》


垂及至節。咸慕崩摧。凡在臣列。誰不哽切。內外職人。先朝班次。及諸方雜客。冬至之日。盡聽入臨。三品已上衰服者。至夕復臨。其餘旦臨而已。其拜哭之節。一依別儀。《魏書‧孝文紀》下。


《依議魏為水德詔》


越近承遠。情所未安。然放次推時。頗亦難繼。朝賢所議。豈朕能有違奪。便可依為水德。祖申臘辰。《魏書‧禮志》一。


《還吐谷渾俘獲詔》


朕在哀疚之中。未存征討。而去春枹罕表取其洮陽埿和二戍時。以此既邊將之常。即便聽許。及偏師致討。二戍望風請降。執訊二千餘人。又得婦女九百口。子婦可悉還之。《魏書‧吐谷渾傳》。《北史》九十六。


《以李彪為祕書令詔》


歷觀古事。求能非一。或承藉微蔭。著德當時。或見拔幽陋。流名後葉。故毛遂起賤。奮抗楚之辯。苟有才能。何必拘族也。彪雖宿非清第。本闕華資。然識性嚴聰。學博墳籍。剛辯之才。頗堪時用。兼憂吏若家。載宣朝美。若不賞庸敘績。將何以勸獎勤能。可特遷祕書令以酬厥款。《魏書‧李彪傳》。


《旱災責己詔》


昔成湯遇旱。齊景逢災。竝不由祈山川而致雨。皆至誠發中。澍潤千里。萬方有罪。在子一人。今普天喪恃。幽顯同哀。神若有靈。猶應未忍安饗。何宜四氣未周。便欲祀事。唯當考躬責已。以待天譴。《魏書‧孝文紀》下。


《下尚書思慎營建明堂詔》


夫覆載垂化。必由四氣運其功。曦曜望舒。亦須五星助其暉。仰惟聖母。睿識自天。業高曠古。稽詳典範。日新皇度。不圖罪逆招禍。奄丁窮罰。追惟罔極。永無逮及。思遵先旨。敕造明堂之樣。卿所制體含六合。事越中古。理圓義備。可軌之千載。信是應世之材。先固之器也。群臣瞻見模樣。莫不僉然欲速造。朕以寡昧。亦思造盛禮。卿可即于今歲。停宮城之作。營建此構。興皇代之奇制。遠成先志。近副朕懷。《南齊書‧魏虜傳》。


《改營太廟定昭穆詔》


祖有功。宗有德。自非功德厚者。不得擅祖宗之名。居二祧之廟。仰惟先朝舊事。舛駮不同。難以取準。今將述遵先志。具詳禮典。宜制祖宗之號。定將來之法。烈祖有刱基之功。世祖有開拓之德。宜為祖宗。百世不遷。而遠祖平文。功未多于昭成。然廟號為太祖。道武建業之勳高于平文。廟號為烈祖。比功校德。以為未允。朕今奉尊道武為太祖。與顯祖為二祧。餘者以次而遷。平文既遷。廟唯有六。始今七廟。一則無主。雖當朕躬此事。亦臣子所難言。夫生必有終。人之常理。朕以不德。忝承洪緒。若宗廟之靈。獲全首領。以沒于地。為昭穆之次心願畢矣。必不可豫設。可垂之文示。後必令遷之。《魏書‧禮志》一。經始明堂改營太廟詔云云。又見《通典》四十七。


《荅穆亮詔》


理或如此。比有閒隙。當為文相示。《魏書‧禮志》一。長樂王穆亮等奏言七廟無宜闕一無主以自待詔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