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孝文帝(三)》


《立崇虛寺詔》


夫至道無形。虛象為主。自有漢以後。置立壇祠。先朝以其至順可歸。用立寺宇。昔京城之內。居舍尚希。今者里宅櫛比。人神猥湊。非所以祗崇至法。清敬神道。可移干都南桑乾之陰。岳山之陽。永置其所給戶五十。以供齊祀之用。仍名為崇虛寺。可召諸州隱士。員滿九十人。《魏書‧釋老志》。


《令郡國送時果詔》


郡國有時果可薦者。竝送京師。以供廟饗。《魏書‧禮志》一。


《罷幕中設五帝座詔》


禮云。自外至者。無主不立。先朝以來。以正月吉日于朝廷設幕。中置松柏樹。設五帝座。此既無可祖配。揆之古典。實無所取。可去此祀。又探策之祭。既非禮典。可悉罷之。《魏書‧禮志》一。


《減省群祀詔》


國家自先朝以來。饗祀諸神。凡有一千二百餘處。今欲減省群祀。務從𥳑約。昔漢高之初。所祀眾神及寢廟。不少今日。至于元成之際。匡衡執論。乃得減省。後至光武之世。禮儀始備。饗祀有序。凡祭不欲數。數則黷。黷則不敬。神。聰明正直。不待煩祀也。《魏書‧禮志》一。


《敕雍州借祭馮誕廟詔》


明堂太廟。竝祀祖宗。配祭配享。于斯備矣。白登崞山雞鳴山廟。唯遣有司行事。馮宣王誕生先后。復因在官。長安立廟。宜異常等。可敕雍州以時供祭。《魏書‧禮志》一。


《罷祀水火等神詔》


先恆有水火之神四十餘名。及城北星神。今圓丘之下。既祭風伯雨師司中司命。明堂祭門戶并竈中霤。每神皆有。此四十神計不須立。悉可罷之。《魏書‧禮志》一。又《通典》五十五。


《議朝日夕月詔》


近論朝日夕月。皆欲以二分之日于東西郊行禮。然月有餘閏。行無常準。今若一以分日。或值月出于東。而行禮于西。尋情即理。不可施行。昔曹魏祕書監辥靖等嘗論此事。以為朝日取月一日為朔。夕月三日為朏。朔者月形始著。卿等意謂朏朔二分。何者為是。《魏書‧禮志》一。又《通典》四十四。


《祥日不卜詔》


便及此期。覽以摧絕。敬祭卜祥。乃古之成典。但世失其義。筮曰永吉。既乖敬事之志。又違永慕之心。今將屈禮厲眾。不訪龜兆。已企及此晦。寍敢重違冊旨。以異群議。尋惟永往。言增崩裂。《魏書‧禮志》三。有司上言求卜祥日高祖詔。


《遷主大廟詔》


具聞所奏。尋惟平日。倍增痛絕。今遵述先旨。營建寢廟。既而粗就。先王制禮。職司有分。移廟之日。遷奉神主。皆太尉之事。朕亦親自行事。不得越局。專委大姓。王諶所司惟贊板而已。時運流速。奄及縞制。復不得哀哭于明堂。後當親拜山陵。寫泄哀慕。《魏書‧禮志》三。太尉丕奏高祖詔。


《五品詔》


王爵非庶姓所僭。伯號是五等常秩。烈祖之冑。仍本王爵。其餘王皆為公。公轉為侯。侯即為伯。子男如舊。雖名異于本。而品不異。昔公第一品。侯第二品。伯第三品。子第四品。男第五品。《南齊書‧魏虜傳》。


《罷小歲賀詔》


季冬朝賀。典無成文。以絝褶事。非禮敬之謂。若置寒朝服。徒成煩濁。自今罷小歲賀。歲初一賀。《南齊書‧魏虜傳》。


《攷課詔》


二千石攷在上上者。假四品將軍。賜乘黃馬一匹。上中者。五品將軍。上下者。賜衣一襲。《魏書‧孝文紀》下。


《為高麗王槤舉哀詔》


高麗王槤守藩東隅。累朝貢職。年喻期頤。勤德彌著。今既不幸。其赴使垂至。將為之舉哀。而古者同姓哭廟。異姓隨其方。皆有服制。今既久廢。不可卒為之衰。且欲素委貌白布深衣于城東。為盡一哀。以見其使也。朕雖不嘗識此人。甚悼惜之。有司可申敕備辦。事如別儀。《魏書‧禮志》三。是歲高麗王槤死。


《簡置樂官詔》


樂者。所以動天地。感神祇。調陰陽。通人鬼。故能關山川之風。以播德于無外。由此言之。治用大矣。逮乎末俗陵遲。正聲頓廢。多好鄭衛之音。以悅耳目。故使樂章散缺。伶官失守。今方釐革時弊。稽古復禮。庶令樂正雅頌。各得其宜。今置樂官。實須任職。不得仍令濫吹也。《魏書‧樂志》。


《荅元丕請立東宮詔》


年尚幼小。有何急之。《魏書‧宗室元丕傳》。


《召見李安祖兄弟四人詔》


卿之先世。內外有犯。得罪于時。然官必用才。以親非興。邦之選。外氏之寵。超于末葉。從今已後。自非奇才不得復外戚謬班抽舉。既無殊能。今且可還。《魏書‧李惠附傳》。


《詔南平王霄》


自今奏事諸臣相稱。可云姓名。惟南平王一人。可直言其封。《魏書‧廣平王連附傳》。


《祭用孟月詔》


夫四時享祀。人子常道。然祭薦之禮。貴賤不同。故有邑之君。祭以首時。無田之士。薦以仲月。況七廟之重。而用中節者哉。自頃烝嘗之禮。頗違舊義。今將仰遵遠式。以此孟月犆礿于太廟。但朝典初改。眾務殷湊。無遑齋絜。遂及于今。又接神饗祖。必須擇日。今禮律未宣。有司或不知此。可敕太常令剋日以聞。《魏書‧禮志》一。又《通典》四十九。


《營改太極殿詔》


昔軒皇誕御。垂棟宇之構。爰歷三代。興宮觀之式。然茅茨土階。昭德于上代。層臺廣廈。崇威于中葉。良由文質異宜。華樸殊禮故也。是以周成繼業。營明堂于東都。漢祖聿興。建未央于咸鎬。蓋所以尊嚴皇威。崇重帝德。豈好奢惡儉。苟敝民力者哉。我皇運統天。協纂乾厤。銳意四方。未遑建制。宮室之度。頗為未允。太祖初基。雖粗有經式。自茲厥後。復多營改。至于三元慶饗。萬國充庭。觀光之使。具瞻有闕。朕以寡德。猥承洪緒。運屬休期。事鍾昌運。宜遵遠度。式茲宮宇。指訓規模。事昭于平日。明堂太廟。已成于昔年。又因往歲之豐資。藉民情之安逸。將以今春營改正殿。違犯時令。行之惕然。但朔土多寒。事殊南夏。自非裁度當春。興役徂暑。則廣制崇基。莫由克就。成功立事。非委賢莫可。改制規模。非任能莫濟。尚書沖。器懷淵博。經度明遠。可領將作大匠。司空長樂公亮。可與大匠共監興繕。其去故崇新之宜。修復太極之制。朕當別加指授。《魏書‧李沖傳》。


《祀先代諸聖詔》


夫崇聖祀德。遠代之通典。秩□□□。中古之近規。故三五至仁。唯德配享。夏殷私已。稍用其姓。且法施于民。祀有明典。立功垂惠。祭有恆式。斯乃異代同途。奕世共軌。今遠遵明令。憲章舊則。比于祀令。已為決之。其孟春應祀者。頃以事殷。遂及今日。可令仍以仲月而饗祀焉。凡在祀令者。其數有五。帝堯樹則天之功。興巍巍之治。可祀于平陽。虞舜播太平之風。致無為之化。可祀于廣寍。夏禹禦洪水之姦。建天下之利。可祀于安邑。周文公制禮作樂。垂範萬葉。可祀于洛陽。其宣尼之廟。祀于中省。當別敕有司行事。饗薦之禮。自文公已上。可令當界牧守。各隨所近。攝行祀事。皆用清酌尹祭也。《魏書‧禮志》一。又《通典》五十三。


《躬臨千畝詔》


剋吉亥。備小駕。躬臨千畝。官別有敕。《魏書‧禮志》一。


《令高閭與大樂詳采古今音律詔》


禮樂之道。自古所先。故聖王作樂以和中。制禮以防外。然音聲之用。其致遠矣。所以通感人神。移風易俗。至乃簫韶九奏。鳳皇來儀。擊石拊石。百獸率舞。有周之季。斯道崩缺。故夫子忘味于聞。韶。正樂于返魯。逮漢魏之閒。樂章復闕。然博采音韻。粗有篇條。自魏室之興。太祖之世。尊崇古式。舊典無墜。但干戈仍用。文教未淳。故令司樂。失治定之雅音。習不典之繁曲。比太樂奏其職司求與中書參議。攬其所請。愧感兼懷。然心喪在躬。未忍關此。但禮樂事大。乃為化之本。自非通博之才。莫能措意。中書監高閭。器識詳富。志量明允。每聞陳奏樂典。頗體音律。可令與太樂詳采古今。以備茲典。其內外有堪此用者。任其參議也。《魏書‧樂志》。


《荅尉元換兵戍彭城詔》


公之所陳。甚合事機。《魏書‧尉元傳》。


《檢察農民詔》


務農重穀。王政所先。勸率田疇。君人常事。今四氣休序。時澤滂潤。宜用天分地。悉力東畝。然京師之民。遊食者眾。不加督勸。或芸耨失時。可遣明使撿察。勤惰以聞。《魏書‧孝文紀》下。


《選舉詔》


王者設官分職。垂拱責成。振網舉綱。眾目斯理。朕德謝知人。豈能一見覽識。徒乖為君委授之義。自今選舉。每以季月。本曹與吏部銓𥳑。《魏書‧孝文紀》下。


《許尉元致仕詔》


元年尊識遠屢表告退。朕以公秉德清挹。體懷平隱。仁雅淵廣。謀猷是仗。方委之以政。用康億兆。故頻文。累札。仍違沖志。而謙光逾固。三請彌切。若不屈從高謨。復何以成其美德也。已許其致仕。主者可出表付外。如禮申遂。《魏書‧尉元傳》。


《以尉元游明根為三老五更詔》


夫天道凝虛。至德沖挹。故尹王法玄猷以御世。聖人崇謙光而降美。是以天子父事三老。兄事五更。所以明孝悌于萬國。垂教本于天下。自非道高識博。孰能處之。是故五帝憲德。三王乞言。若求備一人。同之古哲。叔世之老。孰能克堪。師上聖則難為其舉。傳中庸則易為其選。朕既虛寡。德謝曩哲。更老之選。差可有之。前司徒山陽郡開國公尉元。前大鴻臚卿新泰伯游明根。竝元享利貞。明允誠素。少著英風。老敷雅迹。位顯台宿。歸終私第。可謂知始知卒。希世之賢也。公以八十之年。宜處三老之重。卿以七十之齡。可充五更之選。《魏書‧尉元傳》。


《給三老五更俸祿詔》


夫尊老尚更。列聖同致。欽年敬德。綿哲齊軌。朕雖道謝玄風。識昧叡則。仰稟先誨。企遵猷旨。故推老以德。立更以元。父焉斯彰。兄焉斯顯矣。前司徒公元。前鴻臚卿明根。竝以沖德懸車。懿量歸老。故尊老以三。事更以五。雖更老非官。耄耋罔祿。然況事既高。宜加殊養。三老可給上公之祿。五更可食元卿之俸。供食之味。亦同其例。《魏書‧尉元傳》。


《講武詔》


文武之道。自古竝行。威福之施。必稽往籍。故三五至仁。尚有征伐之事。夏殷明叡。未捨兵甲之行。然則天下雖平忘戰者。殆不教民戰。可謂棄之。是以周立司馬之官。漢置將軍之職。皆所以輔文強武。威肅四迫者矣。國家雖崇文以懷九服。修武以寍八荒。然于習武之方。猶為未盡。今則訓文有典。教武闕然。將于馬射之前。先行講武之式。可敕有司。豫脩場埒。其列陣之儀。五戎之數。別俟後敕。《魏書‧孝文紀》下。


《省白登廟祀詔》


夫先王制禮。所以經綸萬代。貽法後昆。至乃郊天享祖。莫不配祭。然而有節白登廟者。有為而興。昭穆不次。故太祖有三層之宇。巴陵無方丈之室。又常用季秋。躬駕展虔。祀禮或有褻慢之失。嘉樂頗涉野合之譏。今授衣之旦。享祭明堂。玄冬之始。奉烝太廟。若復致齋白登。便為一月再駕。事成褻瀆。回詳二埋。謂宜省一白登之高。未若九室之美。幃次之華。未如清廟之盛。將欲廢彼東山之祀。成此二享之敬。司具敕有司。但令內典神者攝行祭事。獻明道武。各有廟稱。可具依舊式。自太宗諸帝昔無殿宇因停之。《魏書‧禮志》一。又《通典》四十七。


《聽游明根致仕詔》


明根風度清幹。志尚貞敏。溫恭靜密。乞言是寄。故抑其高蹈之操。至于再三。表請殷勤。不容違奪。便已許其告辨。可出前後表付外依禮施行。《魏書‧游明根傳》。


《諡鄭羲詔》


蓋棺定諡。先典成式。激揚清濁。治道明範。故何曾幼孝。良史不改繆醜之名。賈充寵晉。直士猶立荒公之稱。羲雖宿有文業。而治闕廉清。稽古之效。未光于朝策。昧貨之談。已形于民聽。諡以善問。殊乖其衷。又前歲之選。匪由備行充舉。自荷後任。勳績未昭。尚書何乃情遺至公。愆違明典。依諡法博文多見曰文。不勤成名曰靈。可贈以本官。加諡文靈。《魏書‧鄭羲傳》。


《元會優賜邊蕃詔》


夫駿奔入覲。臣下之常式。錫馬賜車。君人之恆惠。今諸邊君蕃胤。皆虔集象魏。趨蹡紫庭。貢饗既畢。言旋無遠。各可依秩賜車旗衣馬。務令優厚。其武興宕昌各賜錦繒纊一千。吐谷世子八百。鄧至世子。雖因緣至都。亦宜賚及。可賜三百。命數之差。皆依別牒。《魏書‧孝文紀》下。


《報盧淵議親伐江南詔》


至德雖一。樹功多塗。三聖殊文。五帝異律。或張或弛。豈必相因。遠惟承平之主。所以不親旆五戎者。蓋有由矣。英明之主。或以同軌無征。守庸之君。或緣志劣寢伐。今若喻之英皇。時非昔類。比之庸后。意有恧焉。脫元極之尊。本不宜駕二公之徒。革輅之戎。寍非謬歟。尋夫昔口若必須己而濟世。豈不克廣先業也。定火之雄。未聞不武。世祖之行。匪皆疑懾。且曹操勝袁。蓋由德義內舉。苻堅瓦解。當緣立政未至。定非敝卒之力彊。十萬之眾寡也。今則驅馳先天之術。駕用仁義之師。審觀成敗。庶免斯咎。長江之阻。未足可憚。踰紀之略。何必可師。洞庭彭蠡。竟非殷固。奮臂一呼。或成漢業。經略之義。當付之臨機。足食之籌。望寄之蕭相。將希混一。豈好輕動。利見之事。何得委人也。又水旱之運。未必由兵。堯湯之難。詎因興旅。頗豐之後。雖靜有之。關左小紛。已敕禁勒。流言之細。曷足以紓天功。深錄誠心。勿恨不相遂耳。《魏書‧盧玄附傳》。


《行職員令詔》


六職備于周經。九列炳于漢晉。務必有恆。人守其職。比百秩雖陳。事典未敘。自八元樹位。窮加省覽。遠依往籍。近采時宜。作職員令二十一卷。事迫戎期。未善周悉。雖不足綱範萬度。永垂不朽。且可釋滯目前。釐整時務。須待軍回。更論所闕。權可付外施行。其有當局所疑。而令文不載者。隨事以聞。當更附之。《魏書‧孝文紀》下。


《起陸叡為征北將軍詔》


叡猶執私痛。致違往旨。金革方馳。何宜曲遂也。加領衛尉。可重敕有司速令敦喻。《魏書‧陸俟附傳》。叡以母憂解尚書令,高祖將南伐,起授征北將軍,固辭,高祖詔。


《詔太尉元丕廣陵王元羽》


留守非賢莫可。太尉年尊德重。位總阿衡。羽朕之懿弟。溫柔明斷。故使二人留守京邑。授以二節。賞罰在手。其祗允成憲。以稱朕心。《魏書‧宗室元丕傳》。車駕南伐,丕與廣陵王羽留守京師,竝加使持節。詔丕、羽。


《賜諡尉元詔》


元至行寬純。仁風美富。內秉越群之武。外挺溫懿之容。自少暨長。勳勤備至。歷奉五朝。美隆四葉。南曜河淮之功。北光燕然之效。魯宋懷仁。中鉉載德。所謂立身備于本末。行道著于終始。勳書王牒。惠結民志者也。爰及五福攸集。懸車歸老。謙損既彰。遠近流詠。陟茲父事。儀我萬方。謂極眉壽。彌贊王業。天不遺老。奄尒薨逝。念功惟善。抽怛于懷。但戎事致奪。恨不盡禮耳。可賜布泉綵物二千匹。溫明祕器。朝衣一襲。竝為營造墳域。諡曰景桓公。以彰殊禮。給羽葆鼓吹。假黃鉞。班劍四十人。賜帛一千匹。《魏書‧尉元傳》。


《詔崔休》


北海年少。未閒政績。百揆之務。便以相委。《魏書‧崔休傳》。高祖南伐以北海王詳為尚書僕射統留臺事以休為尚書左丞高祖詔休。


《停宮人從駕詔》


臨戎不語內事。宜停來請。《魏書‧孝文紀》下。車駕南伐步騎百餘萬太尉丕奏請以宮人從詔云云。


《詔辛琛》


委卿郡事如太守也。《魏書‧辛雄附傳》。雄族祖琛,為榮陽郡丞。高祖南征,太守元麗從輿駕,詔琛云云。


《原三盜詔》


大司馬執憲誠應如是。但因緣于朕聞王者之體。亦時有非常之澤。雖違軍法。可特原之。《魏書‧安定王休傳》。車駕南伐,領大司馬。以三盜人徇于六軍,將斬之,有詔赦之。休執請行刑,詔云云。


《以高道悅為主爵下大夫詔》


道悅資性忠篤。稟操貞亮。居法樹平肅之規。處諫著必犯之節。王公憚其風鯾。朕實嘉其一至。謇諤之誠。何愧黯鮑也。其以為主爵下大夫。諫議如故。《魏書‧高道悅傳》。


《退師詔》


皇師雷舉。搖旆南指。誓清江祲。志廓衡靄。以去月下旬。濟次河洛。會前使人邢巒等至。審知彼有大艾。以春秋之義。聞喪寢伐。爰敕有司。輟鑾止軔。休馬華陽。戢戈嵩北。便肇經周制。光宅中區。永皇基于無窮。恢盛業乎萬祀。宸居重正。鴻化增新。四海承休。莫不銘慶。故以往示如律令。《南齊書‧魏虜傳》。


《詔群官》


卿等或以朕無為移徙也。昔平文皇帝棄背率土。昭成營居盛樂。太祖道武皇帝神武應天。遷居平城。朕雖虛寡。幸屬勝殘之運。故移宅中原。肇成皇宇。卿等掌奉先君令德。光迹洪規。北人比及十年。使其徐移。朕自多積倉儲。不令窘乏。《魏書‧宗室元丕傳》。又見《北史》十五。


《追詔高聰等》


比于河陽。敕卿仍屈瀍洛。周視舊業。依然有懷。固欲先之營之。後乃薄伐。且以頤喪甫爾。使通在昔。乘危幸凶。君子弗取。是用輟茲前圖。遠圖來會。爰息六師。三川是宅。將厎居成周。永恢皇宇。今更造璽書。以代往詔。比所敕授。隨宜變之。善勖皇華。無替指意。《魏書‧高聰傳》。聰使于蕭昭業高祖定都洛陽追詔聰等。


《賜游明根穀帛詔》


游五更光素蓬簷。歸終衡里。可謂朝之舊德。國之老成。可賜帛五百匹。穀五百斛。《魏書‧游明根傳》。車駕幸鄴明根朝于行宮詔。


《詔荅彭城王勰》


蟬貂之美。待汝而光。人乏之秋。何容方退也。克念作聖。庶必有資耳。《魏書‧彭城王勰傳》。勰表解侍中詔荅。


《詔任城王澄》


遷移之旨。必須訪眾。當遣任城馳馹向代。問彼有司。論擇可否。近日論革。今真所謂革也。王其勉之。《魏書‧任城王雲附傳》。


《初置司州以元贊為刺史詔》


司州刺史。官尊位重。職總京畿。選屬懿親。以允具瞻之望。但諸干年少。末閑政體。故以授贊。庶能助暉道化。今司州始立。郡縣初置。公卿已下。皆有本屬。可人率子弟。用相展敬。《北史》十五《秦王翰傳》。


《立僧尼制詔》


門下凝覺澄沖。事超俗外。揣摸莞頤。理寄忘言。然非言何以釋教。非俗何能表真。是三藏舒風。必資戒典。六度摛化。固憑尸波。自象教東流。千齡以半。秦漢俗革。禁制彌密。故前代英人。隨宜興引。時輕時重。以闡玄奧。先朝之日。嘗為僧禁。小有未詳。宜其修立。近見沙門統僧顯等。自云。欲更一刊定。朕聊以淺識。共詳正典。事起忩忩。觸未詳究。且可設法一時。粗救俗習。須玄白一同。更釐厥喪。《初學記》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