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宣武帝(二)》


《克三關勞元英詔》


知賊城已下。復克三關。展威闢境。聲略宣振。公私稱泰。良以欣然。將軍淵規內斷。忠謨外舉。受律揚旌。克申廟算。雖方叔之制蠻荊。召虎之埽淮浦。匹茲蔑如也。新州初附。宜廣經略。想善加檢督。必令周固。有所委付。然後凱旋耳。《魏書‧南安王楨附傳》。


《下梁將蔡靈恩等詔》


中山王英所執蕭衍。冠軍將軍監司州事蔡靈恩等。隨才擢敘。《魏書‧宣武紀》。
會平江南。此等便可放歸也。《魏書‧南安王楨附傳》。


《報鄭道昭詔》


具卿崇儒敦學之意。良不可言。新令尋班。施行無遠。可謂職思其憂。無曠官矣。《魏書‧鄭羲附傳》。


《建國學詔》


古之哲王創業垂統。安民立化。莫不崇建膠序。開訓國冑。昭宣三禮。崇明四術。使道畼群邦。風流萬宇。自皇基徙構。光宅中區。軍國務殷。未遑經建。靖言思之。有慚古烈。可敕有司依漢魏舊章。營繕國學。《魏書‧宣武紀》。


《增減律令詔》


議獄定律。有國攸慎。輕重損益。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典憲。刊革令軌。但時屬征役。未之詳究。施于時用。猶致疑舛。尚書門下可于中書外省論律。令諸有疑事。斟酌新舊。更加思理。增減上下。必令周備。隨有所立。別以申聞。庶于循變協時。永作通制。《魏書‧刑罰志》。


《報夏侯道遷詔》


得表聞之將軍前識機運已投誠款而中逢猜閒。致有播越。復翻然風返。建茲殊效。忠貫古烈。義動遐邇。漢鄭既開。劫翦庸蜀。混同之略。方自斯始。擒凶埽惡。何快如之。想餘黨悉平。西南清盪。經算淹朔。當有劬勞。所請軍宜。別敕一二。《魏書‧夏侯道遷傳》。


《聽司馬悅赴闕詔》


司馬悅首謀義陽。征略有捷。且違京既久。屢請入朝。可遂此志。聽其赴闕。《魏書‧司馬楚之附傳》。


《詔田益宗》


懸瓠要藩。密邇崧潁。南疆之重。所寄不輕。而群小猖狂。忽搆釁逆。殺害鎮主。規成反叛。此而可忍。孰不可容。即遣尚書邢巒總精騎五萬。星馳電驅。征南將軍中山王英。統馬步七萬。絡繹繼發。量此蟻寇。唯當逃奔。知將軍志翦豺狼。以清邊境。節義慷慨。良在可嘉。非蹇蹇之至。何以能爾。深戢誠款。方相委託。故遣中書舍人趙文相具宣朕懷。往還之規。口別指授。便可善盡筭略。隨宜追掩。勿令此豎。得有竄逸。遲近清盪。更有別旨。《魏書‧田益宗傳》。


《荅劉芳請遷易郊壇詔》


所上乃有明據。但先朝置立已久。且可從舊。《魏書‧劉芳傳》。


《詔邢巒》


巒至彼須有板官。以懷初附。高下品第。可依征義陽都督之格也。《魏書‧邢巒傳》。


《審議貢舉詔》


任賢明治。自昔通規。宣風贊務。實惟多士。而中正所銓。但存門第。吏部彝倫。仍不才舉。遂使英德罕昇。司務多滯。不精厥選。將何攷陟。八座可審議往代貢士之方。擢賢之體。必令才學竝申。資望兼致。《魏書‧宣武紀》。


《銓授勳臣子孫詔》


先朝勳臣。或身罹譴黜。子孫沈滯。或宦途途失次。有替舊流。因而弗采。何以獎勸。言念前績。情有親疏。宗及庶族祖曾。功績可紀。而無朝官。有官而才堪優引者。隨才銓授。《魏書‧宣武紀》。


《分遣大使省方詔》


朕纂馭寶厤。于今七載。德澤未敷。鑒不燭遠。人之冤瘼。所在猶滋。而糾察之獄。未畼于下。賢愚靡分。皁白均貫。非所以革民耳目。使善惡勵心。今分遣大使。省方巡檢。隨其愆負。與風響相符者。即加糾黜。以明雷霆之威。以申旄軒之舉。因以觀風辨俗。采訪功過。襃賞賢者。糾罰淫慝。理窮恤獘。以稱朕心。《魏書‧宣武紀》。


《報邢巒詔》


若賊敢闚𨵦。觀機翦撲。如其無也。則安民保境。以悅邊心。子蜀之舉。更聽後敕。方將席卷岷蜀。電埽西南。何得辭以戀親。中途告退。宜勖令圖。務申高略。《魏書‧邢巒傳》。


《因夏侯道遷未拜封下詔》


道遷至止既淹。未恭州封。可敕吏部。速令召拜。《魏書‧夏侯道遷傳》。


《求言詔》


昔虞戒面從。昌言屢進。周任諫輔。王闕必箴。朕仰纘鴻基。伏膺寶厤。思康庶績。一日萬幾。是以側望忠言。虛求讜直。而良策弗進。規畫無聞。豈所謂弼諧元首。匡救不逮者乎。可詔王公已下。其有嘉謀深圖。直言忠諫。利國便民。矯時厲俗者。咸令指事陳奏。無或依違。《魏書‧宣武紀》。


《詔問元英克敵事機》


賊勢滋甚。圍逼肥梁。邊將後規。以至于此。故有斯舉。必期勝捷。而出軍淹滯。肥梁已陷。聞之惋懣。實乖本圖。今眾軍雲集。十有五萬。進取之方。其算安在。克殄之期。復當遠近。竟以幾日。可至賊所。必勝之規。何者為先。故遣步兵校尉領中書舍人王雲。指取機要。《魏書‧南安王楨附傳》。


《議甄琛請弛鹽禁詔》


民利在斯。深如所陳。付八座議。可否以聞。《魏書‧甄琛傳》。
司鹽之稅。乃自古《通典》。然興制利民。亦代或不同。苟可以富氓益化。唯理所在。甄琛之表。實所謂助政毗治者也。可從其前計。使公私竝宜。川澤無擁。尚書嚴為禁豪彊之制也。《魏書‧甄琛傳》。


《棺埋暴骨詔》


掩骼埋胔。古之令典。順辰脩令。朝之恆式。今時澤未降。春稼已旱。或有狐老餒疾。無人贍救。因以致死暴露溝塹者。洛陽部尉。依法棺理。《魏書‧宣武紀》。


《諡源懷詔》


府寺所執。竝不克允。愛民好與曰惠。可諡惠公。《魏書‧源賀附傳》。太常寺議諡靖公司徒府議諡穆公詔云。


《破陰陵勞元英詔》


知大摧鯨寇。威振南海。江浦無塵。三楚卷壒。聲被荒隅。同軌斯始。公私慶慰。良副朕懷。便當乘威藉響。長驅吳會。翦拉遺燼。截彼東南也。《魏書‧南安王楨附傳》。


《命邢巒渡淮詔》


淮陽宿豫。雖已清復。梁城之賊。猶敢聚結。事宜乘勝。并勢摧殄。可率二萬之眾渡淮。與征南掎角。以圖進取之計。《魏書‧邢巒傳》。


《詔有司敕蠕蠕使人勿六跋》


蠕蠕遠祖社崙。是大魏叛臣。往者包容。暫時通使。今蠕蠕衰微。有損疇日。大魏之德。方隆周漢。跨據中原。指清八表。正以注南未平。權寬北掠。通和之事。未容相許。若脩藩禮。款誠昭著者。當不孤爾也。《魏書‧蠕蠕傳》:他汗可汗伏圖遣使紇奚勿六跋朝獻,請求通和,世宗不報其使,詔有司敕勿六跋。


《遣邢巒速進軍詔》


濟淮掎角。事如前敕。何容猶爾盤桓。方有此請。可速進軍。經略之宜。聽征南至要。《魏書‧邢巒傳》。


《圍鍾離與元英詔》


師行已久。士馬疲瘠。賊城險固。卒難攻屠。冬春之交。稍非勝便。十萬之眾。日費無資。方圖後舉。不待今事。且可密裝徐嚴。為振旅之意。整疆完土。開示威略。左右蠻楚。素應逃亡。或竄山湖。或難制掠。若凶渠黠黨。有須翦除者。便可撲埽。以清疆界。如其彊狡憑阻。未易致力者。亦不煩肆兵。凱旋遲近。不復委曲。《魏書‧南安王楨附傳》。


《報賞隴右誠義詔》


往歲隴右扇逆。合境不民。其中猶有卒能自守。無豫釁亂。疾風知勁。良在可嘉。尚書可甄量報賞。以表誠義。《魏書‧宣武紀》。


《又詔邢巒》


安東頻請罷軍。遲回未往。阻異成規。殊乖至望。士馬既殷。無容停積。宜務神速。東西齊契。乘勝埽殄。以赴機會。《魏書‧邢巒傳》。


《令劉芳與主樂務詔》


王者功成治定。制禮作樂。以宣風化。以通明神。理萬品。贊陰陽。光功德。治之大本。所宜詳之。可令太常卿劉芳。亦與主之。《魏書‧樂志》。太樂令公孫崇表請高肈監就樂務,世宗知肈非才,詔云云。


《圍鍾離未克又與元英詔》


大軍野次。已成勞久。攻守之方。理可豫見。比頻得啟。制勝不過暮春。及省後表。復期孟夏之末。彼土蒸濘。無宜久淹。勢雖必取。乃將軍之深計。兵久力殆。亦朝廷之所憂。故遣主書曹道。往觀軍勢。使還。王具聞。《魏書‧南安王楨附傳》。


《原蕭寶夤詔》


寶夤因難投誠。宜加矜貸。可恕死免官。削爵還第。《魏書‧蕭寶夤傳》:寶夤與中山王英攻鍾離,淮水汎濫,寶夤與英狼狽引退,士卒死沒者十四五。有司奏寶夤守東橋不固,軍敗由之,處以極法,宣武詔。


《立學詔》


高祖德格兩儀。明竝日月。播文教以懷遠人。調禮學以旌儁造。徙縣中區。光宅天邑。總霜露之所均。一姬卜于洛涘。戎繕兼興。末遑儒教。朕纂承鴻緒。君臨寶厤。思模聖規。述遵先志。今天清地寍。方隅無事。可敕有司準訪前式。置國子。立太學。樹小學于四門。《魏書‧宣武紀》。


《進高陽王雍等官位詔》


朕秉厤承天。履年將紀。徙正宮極。歲浹歸餘。台懿茂親。祗勤已久。列司英彥。庸績未酬。非所謂有功見知。賞以時及。其以司空高陽王雍為太尉尚書令。廣陽王嘉為司空。百官悉進位一級。《魏書‧宣武紀》。


《定五校等官員數詔》


五校昔統營位。次于列卿。奉車都尉。禁侍美官。顯加通貴。世移時變。遂為𤕠職。既典名猶昔。宜有定員。并殿中二司馬。亦須有常數。今五校可各二十人。奉車都尉二十人。騎都尉六十人。殿中司馬二百人。員外司馬三百人。《魏書‧官氏志》。


《令劉芳等詳察公孫崇新厤詔》


測度晷象。攷步宜審。可令太常卿芳。率太學四門博士等。依所啟者。悉集詳察。《魏書‧律厤志》。上公孫崇表上景明厤世宗詔。


《聽元和襲爵河南王詔》


和初以讓鑒。而鑒還讓其子。交讓之道。于是乎著。其子早終。可聽和襲。《魏書‧河南王曜附傳》。


《改元亮名字詔》


仕明風神運吐。常自以比荀文若。可名彧。以取定體相倫之美。《魏書‧六武子臨淮王譚附傳》。彧字文若,本名亮,字仕明。時侍中穆紹與彧同署,避紹父諱,啟求改名。詔云云。


《報酈道元請立魯陽學詔》


魯陽本以蠻人。不立大學。今可聽之。以成良守文翁之化。《北史‧酈道元傳》。


《脩聽訟觀詔》


慎獄重刑。著于往誥。朕御茲寶厤。明鑒未遠。斷決煩疑。實有攸愧。可依洛陽舊圖。脩聽訟觀。農隙起功。及冬令就。當與王公卿士。親臨錄問。《魏書‧宣武紀》。


《精檢枷杖詔》


察獄以情。審之五聽。枷杖小大。各宜定準。然比廷尉司州。河南洛陽及諸獄官。鞠訊之理。未盡矜恕。掠拷之苦。每多切酷。非所以祗憲量衷。慎刑重命者也。推濫究枉。良軫于懷。可付尚書精檢枷杖。違制之由。斷罪聞奏。《魏書‧宣武紀》。


《僧犯付昭玄詔》


緇素既殊。法律亦異。故道教彰于互顯。禁勸各有所宜。自今已後。眾僧犯殺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斷。餘犯悉付昭玄。以內律僧制之。《魏書‧釋老志》。先是立監福曹,又改為昭玄,備有官屬,以斷僧務。世宗詔。


《北海王詳復爵營厝詔》


故太傅北海王。體自先皇。特鍾友愛。受遺訓輔。沖昧攸託。不圖暮節晦德。終缺哀榮。便可追復王封。剋日營厝。少慰幽魂。以旌陰戚。《魏書‧北海王詳傳》。


《詔尚書》


司馬悅暴罹橫酷身首異所。國戚舊勳。特可悼念。主書董紹銜命公行。囚漂殊域。事可矜愍。尚書可量賊將齊苟兒等。四人之中。分遣二人。敕揚州為移。以易悅首及紹。迎接還本。用慰亡存。《魏書‧司馬楚之附傳》。


《荅高肇奏水都等官詔》


使者道二。可如所奏。其下屬司。惟須充事耳。亦何勞多也。參軍錄事。竝更置一。謁者加二。令史依舊。《魏書‧官氏志》。尚書令高肇奏都水臺,請依舊二使者,參軍事、謁者并錄事、令史亦隨事史立,宣武詔。


《造雜使詔》


比軍役頻興。使多毀敗。在庫戎器。現有無幾。安不忘危。古人所戒。五兵之器。事須充積。經造既殷。非眾莫舉。今可量造四萬人雜仗。《魏書‧宣武紀》。


《放樊襄已南掠民詔》


聖人濟世。隨物汙隆。或正或權。理無恆在。先朝以雲駕甫遷。嵩基始構。河洛民庶。徙舊未安。代來新宅。尚不能就。伊闕西南。群蠻填聚。沔陽賊城。連邑作戍。蠢爾愚巴。心未純款。故暫抑造育之仁。權緩肅姦之法。今京師天固。與昔不同。揚郢荊益。皆悉我有。保險諸蠻。罔不歸附。商洛民情。誠倍往日。唯樊襄已南。仁乖道政。被拘隔化。非民之咎。而無賴之徒。輕相劫掠。屠害良善。離人父兄。衍之為酷。實亦深矣。便可放彼掠民。示其大惠。捨此殘賊。未令之愆。并敕緣邊州鎮。自今已後。不聽境外寇盜。犯者罪同境內。若州鎮主將。知容不糾。坐之如律。《魏書‧宣武紀》。


《同軌詔》


江海方同。車書宜一。諸州軌轍。南北不等。今可申敕四方。使遠近無二。《魏書‧宣武紀》。


《郤韓務獻七寶床象牙席詔》


晉武帝焚雉頭裘。朕常嘉之。今務所獻。亦此之流也。奇麗之物。有乖風素。可付其家人。《魏書‧韓秀附傳》。秀子務除郢州刺史獻七寶床象牙席宣武詔。


《五等選式詔》


五等諸侯。比無選式。其同姓者出身。公正六下。侯從六上。伯從六下。子正七上。男正七下。異族出身。公從七上。侯從七下。伯正八上。子正八下。男從八上。清脩出身。公從八下。侯正九上。伯正九下。子從九上。男從九下。可依此序之。《魏書‧宣武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