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彪之》




《廬山賦》


廬山彭澤之山也。雖非五嶽之數。穹隆嵯峨。實峻極之名山也。水經廬江水注。


《水賦》


寂閑居以遠詠。託上善以寄言。誠有无而大觀。鑒希微於清泉。泉清恬以夷淡。體居有而用玄。渾无心以動寂。不凝滯于方圓。湛幽邃以納污。泯虛柔以勝堅。或浤浪於無外。或纖入於無間。故能委輸而作四海。決導而流百川。承液而生雲雨。涌凝而為甘泉。《初學記》六。


《井賦》


考五材之物化。寂冥感而資靜。水帶地而壤潤。月流天而宵炯。燧鑽木而發火。益穿坤而構井。摹玄羲之靈爻。仰東宿之飛景。步土脈。測水泉。方欄結。轆轤懸。懸沈瓶而玄汲。飛纖綆而幽牽。於是杳黃壚之邃。鮮潤下之潔。澄瀾恬以清泠。渟泓朗以寥戾。協大陰以化液。體上善以流惠。《初學記》七。
三伏焦暑。亢陽重授。輕飆不弱。纖雲不覆。《初學記》四。


《閩中賦》


林繡白鷴。《御覽》九百二十四。
木則藤虹籠采於峻藂。流星麗光於高林。《御覽》九百五十三。
果則□椑朱柿。扶餘枇杷。《御覽》九百七十一。
于壇侯栗。《御覽》九百六十四又九百七十四。
竹則苞甜赤箬。縹箭班弓。度世推節。征合實中。篔簹函人。桃枝育蟲。緗箬素筍。彤竿綠筒。攢岡坻之。苯䔿漫原。澤之蓊蒙。《齊民要術》十。《初學記》二十八。
藥草則表珠黃連。奉柏決明。蓯蓉鹿茸。漏蘆松榮。痊疴則年永。練質則翰生。《御覽》九百八十四。


《賦》


於是乎統體而詠之。《文選‧任昉王文憲集》序注引《王彪之賦》。


《正納皇后禮》


王者之於四海。無非臣妾。雖復父兄之親。師友之賢。皆純臣也。夫崇三綱之始。以定乾坤之儀。安有天父之尊。而稱臣下之命以納伉儷。安月臣下之卑而稱天父之名以行大禮。遠尋古禮無王者此制。近求史籍無王者此比。於情不安。於義不通。案咸寍二年。納悼皇后時。弘訓太后。母臨天下。而無命戚屬之臣。為武皇父兄主婚之文。又考大晉已行之事。咸寍故事。不稱父兄師友。則咸康華恆所上合於舊也。臣愚謂今納后儀制。宜一依咸康故事。《晉書‧禮志》下。《宋書‧禮志》一。《通典》五十八。


《納采版文璽書》


皇帝咨前太尉參軍都鄉侯何琦。混元資始。肇經人倫。爰及夫婦以奉宗廟。天地社稷。謀於公卿。咸以為宜率由舊典。今使使持節崇德衛尉領太常彪之。兼宗正散騎侍郎綜。以禮納采。《晉書‧穆章何后傳》又《禮志》下。《通典》五十八。


《問名版文》


皇帝曰咨前某官侯何。兩儀配合。承天統物。正位乎內。必俟令族。重申舊典。今使使持節某官彪之。某官綜。以禮問名。《晉書‧禮志》下。《通典》五十八。


《納吉版文》


皇帝曰咨前某官何。人謀龜從。僉曰貞吉。敬順典禮。今使使持節某官彪之。某官綜。以禮納吉。《晉書‧禮志》下。《通典》五十八。


《納徵版文》


皇帝曰咨某官某侯何之族女。有母儀之德。窈窕之姿。如山如河。宜奉宗廟。永奉天祚。以玄纁皮帛。馬羊錢璧。以章典禮。今使使持節兼司徒光祿勳關內侯恪。崇德衛尉領太常彪之。以禮納徵。《晉書‧禮志》下。《通典》五十八。


《請期版文》


皇帝曰咨前某官某侯何。謀於公卿。大筮元龜。罔有不臧。率遵典禮。今使使持節某官彪之。某官綜。以禮請期。《晉書‧禮志》下。《通典》五十八。


《迎后版文》


皇帝曰咨前某官某侯何。歲吉月令吉日。惟某率由典禮。今遣使持節兼太保侍中太宰武陵王晞。太尉某以禮迎。《晉書‧禮志》下。《通典》五十八。


《冊立皇后何氏文》


維升平元年八月。皇帝使使持節兼太保侍中太宰武陵王晞。冊命散騎侍郎女何氏為皇后。咨爾易階乾坤。詩首關雎。王化之本。實由內輔。是故皇英嬪虞。帝道以光。妊姒母周。胤嗣克崇。皇后其祗勖厥德。以肅承宗廟。虔恭中饋。盡敬婦道。帥導六宮。作範儀於四海。皇天無親。惟德是依。可不慎歟。《通典》五十八。


《整市教》


古人同市朝者。豈不以眾之所歸。宜必去行物。近檢校山陰市。多不如法。或店肆錯亂。或商估沒漏。假冒豪彊之名。擁護貿易之利。凌踐平弱之人。專固要害之處。屬城承寬。亦皆如之。《初學記》二十四。


《上書論皇太子納妃用玉璧虎皮》


或者虎取威猛。有斑彩蔚。玉象德而有溫潤。珪璋亦玉之美者。豹皮彩蔚以譬君子。王肅納徵辭云。玄纁束帛。儷皮雁羊。前漢亦無周羊之禮。鄭氏婚物贊曰。羊者祥也。婚之有羊。自漢末始。《通典》五十八。案鄭眾卒於建初八年而云漢末蓋誤涉康成耳。


《上書論皇后拜訖上禮》


上禮唯酒犢而已。犢十頭。酒十二斛。王公已下。名在三節祥瑞自簡慶賀錄者悉賀。左傳曰。會吳於繒吳徵百牢子服景伯曰。周制上物。不過十二。天之大數也。太學博士。雖不在賀。而常小會者同。悉應上禮。《通典》五十九升平元年臺符問皇后拜訖何官應上禮上禮悉何用太常王彪之上書。


《上言開陵皇太后服》


二學博士荀訥曹耽等議如右。臣雖與之同議。議各有辭。太后臨朝稱制。體同皇極。則亦宜服緦。議有二君之嫌。《通典》一百二。


《奏議陳留王廢疾求立後》


臣按訥耽二議。為許其所陳也。各無明文。臣以為經史所記。未有南面稱孤。而以病疾退為庶人者也。勵纂封先代。近四十年。位在朝賓。今以疾退。既廢之後。若同庶人。則名賤而役廝。處以朝官。則職替而班下。以舊禮則制重而無位。量茲三義。莫知其禮。宗廟享祭。禮有假攝。古今依禮行之有由來矣。《通典》七十四。


《奔喪議》


昔太寍之難。奔赴無過三年之限。恭皇后不宜踰先制。禮為君之母妻。居處飲食衎爾。君已除喪。而後聞喪不稅。而責其奔。此臣所疑也。且宜一依濛所上。《通典》八十。


《婚禮不賀議》


按婚禮不賀不樂。傳稱子罕如晉賀夫人。既無明文。又傳不云。禮也。禮。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至於不賀。無三日之斷。《通典》五十九永和三年納后議賀不王彪之議。


《婚不舉樂議》


婚禮不樂。鼓吹亦樂之總名。儀注所以無者。為婚禮也。臣伏重詳禮云。婚禮不作樂。幽陰之義。樂陽氣也。又云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自王者下達。迎大駕鹵簿。及至尊升太極。竝闕此條。當是依三日不舉樂之禮。愚謂殿庭設大駕鹵簿鼓吹。竝可備儀而已。《通典》五十九升平元年八月符問迎皇后大駕應作樂不太常王彪之議。
魏晉舊制。晝夜漏既盡。門鳴鼓鳴鐘。吉凶鼓鐘常用非樂也。舊儀皇帝乘輿列閶闔。掖門鳴鼓鐘。所以聲告內外耳。今自應施鐘。若他事會。黃門侍郎舉麾。舊應作宮懸金石之樂。鳴鐘鼓。中朝無宮懸設軒懸。中興已來。無此樂。故唯作鼓吹鳴鐘。以擬宮懸金石耳。婚禮三日不作樂。經典明文。愚謂宜如舊儀。至尊升殿。舉麾作樂。迎皇后大駕。不應鼓吹。《通典》同上蘭臺太常主者按云云彪之又議。


《日食廢朝會議》


永和中殷浩輔政。又欲劉邵議不卻會。王彪之議曰。禮云諸侯旅見天子。不得終禮而廢者四。自會卒暴有之。非謂先存其事而僥倖。史官推術錯謬。敨不先廢。《通典》七十八。


《太后為親屬舉哀議》


若至尊自應舉哀外族於朝堂是也。自若不舉哀。唯應從太后遠出朝堂。未喻其禮。謂從舉哀之禮。自中朝迄於中興。朝廷已粗有常儀。至尊為內族於東堂。舉哀則三省。從臨為外族。及大臣於朝堂。舉哀則八座。丞郎從臨。至尊之奉太后。即率朝臣之儀。又盡家人之禮。二三情敬。實兼參臣子。今不應自舉哀者。謂應從太后臨於式乾殿。太后位西面東向。至尊位北面南向。《通典》八十一褚太后為從弟舉哀尚書王彪之議。


《駮彭城國李太妃諡議》


由於婦人無爵。既從夫爵。則已無實爵。以從為稱也。以從為稱。則無諡可知。春秋婦人有諡者。周末禮壞耳。故服虔注聲。子之諡。非禮也。杜氏注惠公仲子亦云非禮。婦人無諡。泰始以來。藩國王妃無有諡者。中興敬后登祚。乃追諡耳。琅邪武王諸葛妃。恭王夏侯妃。元帝猶抑蒸蒸之至。不追諡。今彭城太妃不應諡。《通典》一百四。


《省官并職議》


為政之道。以得賢為急。非謂雍容廊廟摽的而已。固將蒞任贊時。職思其憂也。得賢之道。在於蒞任。莅任之道。在於能久。久於其道。天下化成。是以三載考績。三考黜陟。不收一切之功。不採速成之譽。故勳格辰極。道融四海。風流遐邈。聲冠百代。凡庸之族眾。賢能之才寡。才寡於世。而官多於朝。焉得不賢鄙共貫。清濁同官。官眾則闕多。闕多則遷速。前後去來。更相代補。非為故然。理固然耳。所以職事未修。朝風未澄者也。職事之修。在於省官。朝風之澄。在於并職。官省則選清而得久。職并則吏簡而俗靜。選清則勝人久於其事。事久則中才猶足有成。今內外百官較而計之。固應有并省者矣。六卿之任。太常望。雅而職重。然其所司。義高務約。宗正所統蓋鮮。可以并太常宿衛之重。二衛任之。其次驍騎左軍。各有所領。無兵軍校。皆應罷廢。四軍皆罷。則左軍之名。不宜獨立。宜改游擊以對驍騎。內官自侍中以下。舊員皆四。中興之初。二人而已。二人對直。或有不周。愚謂三人。於事則無闕也。凡餘諸官。無綜事實者。可令大官隨才住所帖而領之。若未能頓廢。自可因缺而省之。委之以職分。責之以有成。能否因考績而著。清濁隨黜陟而彰。雖緝熙之隆。康哉之歌。未可使庶官之選差清。蒞職之日差。久無奉祿之虛費。簡吏寺之煩役矣。《晉書‧王彪之傳》。案此因桓溫陳便宜七事因上議云云以《御覽》二百三及《桓溫傳》互證自明。


《帝加元服議》


禮雖有喪冠。當是應冠之年。服制未終。若須服終。便失應冠之年故也。禮所以冠無定時月。春夏不可。便用秋冬。若今歲內修復未畢。入新年卜仲春之日。加元服。不失年。不失禮。今便準喪冠闕饗樂而行事。誠有倚傍。然加袞冕。火龍煥然。以準喪儀。情有不體。若別有事。必速加元服。權諸輕重。不須修復畢者。便當準喪冠耳。《通典》五十六孝武將冠太常王彪之議。
新年。至尊當加元服。今若依成帝故事。用三元日者。冠有金石之樂。恐修山陵。未必於樂便闕。禮。冠自卜日。又云。夏葛履。冬皮履。無定時。不必三元也。按晉故事。及兩漢。皆非三元。當任時事之宜耳。《通典》五十六。
近訪得成皇帝加元服儀注闕。無拜廟事。按禮冠皆於廟。儀禮云。既畢賓出。主人送於廟門。明必在廟。近代以來。不復在廟。成皇帝既加元服。拜太廟以告成。蓋亦猶擬在廟之儀。今既加元服。亦應拜廟。《通典》五十六。


《優遇陳留王議》


禪讓之始王。與繼嗣之末孫。降殺殊矣。是以春秋之會。杞不火異列。宋不殊位。今陳留王朝會。自任其來。則無繩墨之準。既以來朝。則應有常次。至於大會升殿。雖無上位。然無殊別之座。名同朝錄。將事有例。且朝錄蓋是紀官名之簡。《通典》七十四。


《優賻陳留王議》


山陽公薨。故事給絹二百匹。山陽於今稍遠。今可特給絹布二百匹。錢三十萬。宜少優於山陽。《通典》七十四。


《諱議》


凡訓體憲章經典無文者。則當準已行之舊令。議者所從是右丞議也。按右丞議云。門縣改名。既頒天下。則朝臣不得不諱。意以為門縣名以犯先帝所生之諱。故先帝時改之。與明穆皇后臨朝。除光祿勳字義體同爾。竝皆頒下著令。知官名之改。非頒下令人皆諱之也。謂尚書奏事詣先帝令上書為諱耳。太后及朝臣竝應諱之義。今者奏事詣太后。何諱之有。而乃稱太后制書遠推之乎。議又諭以父之所諱。竊以父子天性。君臣異族。君之所諱何必盡同。元明哀三帝之朝。無以所生之諱。頒行天下。今人皆同諱。則臣不同子之一隅也。明臣之所諱君之母妻諱者。諱小君之諱耳。且四海之人。皆小君之臣妾。非生之臣妾也。以小君之諱列於諱榜。故天下同諱。所生之諱不列諱榜。故天下不同諱。於時主相賢明。朝多雋彥。今所應準。而議云非今所議。竊所未達。又云母以子貴。三帝之母不以子貴邪。議又云章皇太妃之喻。殆非今嫌。既不解哀帝所生。何以獨非今嫌。又今上即位所生李淑妃諱。何以不頒下天下。與簡文皇帝順皇后諱率土同諱之乎。中興有八帝。迄今上五帝有所生。豈可四帝所生。普天下不諱。而簡文帝所生。獨率土同諱乎。謂王尚書傅郎議為允。《通典》一百四。


《太后父喪廢樂議》


今若鐘懸鼓吹。皆可以作者。其餘羽毛絲竹。奚為廢之。竊所未喻。元皇后秋崩。武帝咸寍元年饗萬國設樂。恭皇后夏崩。成帝咸康八年饗萬國。不盡徹樂。未詳二帝故事。孰得孰失。且恭皇后崩。垂向周月。朝行權制。六宮煥然。故以即吉經時。雖尊於萬國。然於帝為卑。不盡徹樂之詔。或指在於斯也。縱令咸康末。不盡徹樂以為合禮。亦非所以證今明喻也。禮云。母有喪聲聞焉。則不舉樂。夫人之事親。尊自王者。達於庶人。不以貴賤異禮也。皇太后始居至哀。縗服在躬。號哭無時。鼓鐘歌簫之音。實聞於內殿。非禮所謂不舉樂之說。今所欲存者輕。所為廢者重。略輕崇重。附禮合情。敦於禮訓。於是乎在。意如前議。謂應設鼓懸鐘而不作。《通典》一百四十七。


《喪不數閏啟》


或以閏附七月。宜用閏月除者。或以閏名雖附七月。而實以三旬別為一月。故應以七月除者。臣等與中軍將軍沖。參詳一代大禮。宜準經典三年之喪。十三月而練。二十五月而畢。禮之明文也。陽秋之義。閏在年內。則略而不數。明閏在年外。則不應取之。以越朞忌之重。禮制祥除。必正朞月故也。《晉書‧禮志》中寍康二年七月簡文帝崩再周而遇閏王彪之啟。


《荅臺符問小功服成婚》


二王出後二國。禮為人後隆本親一等。又云為姑姊妹適人者小功。二王應制小功之服。禮小功絕哭可以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先儒之說。本齊衰之親。故除喪而後可婚。今二王雖以出。後降服。本亦齊衰之親。情例如禮。不應成婚。《通典》六十東晉臺符廬陵公主薨琅邪東海二王於禮為應得婚與否太常王彪之云云。


《荅撫軍訪郊祀有赦》


中興以來。郊祀往往有赦。愚意常謂非宜。何者。黎庶不達其意。將謂郊祀必赦。至此時。凶愚之輩。復生心於僥倖矣。《晉書‧王彪之傳》時當南郊簡文帝為撫軍執政訪彪之應有赦不荅云云從之。


《上牋陳雷弱兒事》


弱兒等容有詐偽。浩未應輕進。《晉書‧王彪之傳》。


《與會稽王牋》


王濛女有同生之衰。計其日月。尚未絕器。豈可成婚。凡在君子猶愛人以禮。況崇化之主邪。以此為聖朝故事。寍可執訓。當今宣流後裔。忝備禮官。情有不安。謹具白所懷。《通典》六十。
王者君臨萬國。以禮義聲教也。今若皇子獨違規矩。恐遐邇之譏必不許也。且自元康以來。朝臣之家犯禮婚者。不見重責。故尚書僕射裴頠當代名士。於時以兄弟子喪末。為息拜時。其息服除也。議者謂父子竝應貶責。兄弟子下流之喪。不同於姑。古者諸侯絕周。而卿大夫之喪。在殯猶不舉樂。不以本周喪未葬行嘉禮也。況廬陵長公主。於禮法不應絕服。況喪未葬乎。《通典》六十。


《荅會稽王書》


女有大功服。若初婚者。禮例無許。既已拜時。猶復不同。昔中朝許侍中等。曾議此事。以為拜時不應以喪為疑。倚傍經禮。甚有理據。談者多謂是。殿下可視而量之。《通典》五十九會稽王道子與王彪之書彪之荅云云。


《與揚州刺史殷浩書》


太史上元日合朔。談者或有疑應卻會與不。昔建元元年。亦元日合朔。庾車騎寫劉孔才所論以示八座。於時朝議有謂孔才所論為不得禮議。荀令從之。是勝人之一失也。何者。禮云諸侯旅見天子。入門不得終禮而廢者四。太廟火。日蝕后之喪雨霑服失容。尋此四事之指。自謂諸侯雖已入門。而卒暴有之。則不得終禮。非為先存其事而徼倖。史官推術錯謬。故不豫廢朝禮也。夫三辰有災。莫大日蝕。史官告譴。而無懼容。不修豫防之禮。而廢消救之術。方大饗華夷。君臣相慶。豈朕是將虔天災。罪已之謂。且檢之事實。合朔之儀。至尊靜躬殿堂。不聽攻事。冕服御坐。門闥之制。與元會禮異。自不得兼行。則當權其事宜。合朔之禮。不輕於元會。元會有可卻之禮。唯合朔無可廢之義。謂應依建元故事。卻元會。魏志劉劭傳注又《御覽》二十九引《晉起居注》。


《荅孔嚴論蔡謨諡書》


按諡法。布德執義曰穆。謂此名目。殊為不輕。太始初。張皇后大寍庾太后竝諡曰穆。魏司空。陳泰。王昶。賀循。皆名士也。竝諡曰穆。此與蔡公名體相應。中朝複諡。亦不勝單。安平獻王孚。齊獻王攸。竝單諡。自頃複諡者。非大晉舊典。必重複諡也。蓋是近來儒官相承近意耳。皆顧命重勳。或居分陝。或處阿衡。蔡公存謙素之懷。不當此任。於今詠之。所以不複諡。欲令異於數公。所以標沖虛。述德美也。又中朝及中興。曾居師傅及錄臺事者。亦皆不複諡。山李二司徒。吾族父安豐侯。近賀司空。荀太尉。覬周。光祿顗。或曾師傅。或曾總錄。竝不複諡。吾謂此諡弘美。不應翻改。按諡法條有限。而應諡者無限。亦何得令名德必皆齊同。遠準周之文武。則後代不應復得通用此名。近挍晉朝。舊比山濤。荀覬。周顗。諡康。羊祜。荀勖。同諡成。此例甚眾。不可悉載。近朱伯高諡簡。時尚書符卻已不應與和嶠同諡。蔡為太常據上論可同理甚有義。遂便施行。蔡家固當有比故事。準例如此。復無所為疑。《通典》一百四。


《二疏畫詩序》


余自求致仕□政事累詔不聽。因扇上有畫二疏事。作詩一首。以述其美。《書鈔》一百三十四《御覽》七百五十。


《伏犧讚》


悠悠皇犧。體寂神澄。無為而化。世道之凝。下知有之。冥感自興。因應之跡。畫象結繩。《初學記》九。


《議郊祀不得三公行事》


既殯郊祀。自是天子當陽有君存焉。稟命而行。何所辨也。齊之興否。豈如今日之比乎。議者又云。今宜郊。故是承制所得命三公行事。又郊天極尊。唯一而已。故非天子不祀也。庶人以上。莫不蒸嘗。嫡子居外。庶子執事。禮文炳然。未有不親受命而可祭天者。又武皇受禪用二月郊。元帝中興以三月郊。今郊時未過。日望輿駕。無為欲速無據。使皇輿旋返。更不得親奉。《宋書‧禮志》三安帝元興三年宋高祖討桓玄走之已卯告義功於南郊是年帝蒙塵江陵未返其明年應郊朝議以為依周禮宗伯攝職三公行事尚書左丞王納之獨云云又見《通典》四十三。


《與東海王越書》


裴郃在此雖不治事。然識量弘淹。此下人士。大敬附之。魏志裴潛傳注。


《與揚州論討陳敏計》


賊今下屯固橫江。《御覽》三百三十七。
復據烏江。皆塹壘彭。排鹿角。步安嚴峻。以襲歷陽諸軍。《御覽》三百三十七。


《書》


寒佳不。張丞婚事。云何是良對。足下可時合。知女決也。王邃白。《淳化閣帖》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