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楨》




《許都賦》


元正大饗。壇彼東南。旗幕峨峨。檐宇弘深。《宋書‧禮志》一。
景。福鬱枕以雲起。飛棟鳥企而翼舒。《文選》陸倕石闕銘注。
乃然百枝。盛庭燎。《北堂書鈔》一百五十五。


《表省函關》


易稱王公設險守其國。孟軻云。古者關譏而不征。關險之設。所由尚矣。《蓺文類聚》六引《何楨集》正始六年為弘農太守表省函關。


《為舊君反服議》


禮為貴臣貴妾緦麻三月。夫貴之施賤。猶論恩紀以制服。況嘗為臣吏。禮遇恩紀。優劣不同。焉可同之一例。今以為辟舉正職之吏。宜依古為舊君服。不論違適之異。皆齊縗三月。其餘郡吏。聞喪盡哀而已。《通典》九十又《宋書‧禮志》二泰始四年尚書何楨奏故辟舉綱紀吏不計違適皆反服舊君齊衰三月。


《牋》


凡二日蝗生。此謂見其始生。知其處所。可得言。初上蝗事云。縣及下部各不旱。見至今生翅能飛。臣輒躬親撲滅。
布在及下部各不旱。見至一頃田中。往往十步五步一頭。案其言事。蝗之枚數。可得而知也。《蓺文類聚》一百。


《玄壽賜名敘》


新婦荀氏所生女。以歲在丁丑四月五日日始出時生。此月斗建巳。其日又巳。其時加卯。甲乙卯皆東南。春夏天地。動發萬物。茲之三月。吉之善時也。又于易卦。震值在卯。巽位在巳。震為長男。巽為長女。而此女孫正用茲日斯時始旦。日月豈依先祖之靈。實臨祐之玄髮素顏。婦人之上姿也。壽考無疆。先民之至願也。故賜名曰玄壽焉。《御覽》三百六十二。


《與周浚牋》


書貴克讓。易大謙光。斯古文所詠。道家所崇。前破張悌。吳人失氣。龍驤因之。陷其區宇。論其前後。我實緩師。動則為傷。事則不及。而今方競其功。彼既不吞聲。將虧雍穆之弘。興矜爭之鄙。斯愚情之所不取也。《晉書‧周浚傳》浚隨王惲代吳惲欲與王濬爭功惲牋與浚浚諫止惲不納。


《賀正表》


琁衡運周。元正肇祚。伏惟陛下。應乾納祜。與天同休。《初學記》四。


《請徵虞喜疏》


臣聞二八舉而四門穆。十亂用而天下安。徽猷克闡。有自來矣。方今聖德欽明。思恢遐烈。旌輿整駕。俟賢而動。伏見前賢良虞喜。天挺貞素。高尚邈世。束修立德。皓首不倦。加以傍綜廣深。博聞彊識。鑽堅研微。有弗及之勤。處靜味道。無風塵之志。高枕柴門。怡然自足。宜使蒲輪紆衡。以旌殊操。一則翼贊大化。二則敦勵薄俗。《晉書‧虞喜傳》。


《奏言沙門不應敬王者》


尚書令冠軍撫軍都鄉侯臣充。散騎常侍左僕射長平伯臣翜。散騎常侍右僕射建安伯臣恢。尚書關中侯臣懷。守尚書昌安子臣廣等言。世祖武皇帝以盛明革命。肅祖明皇帝聰聖玄覽。豈于時沙門不易屈膝。顧以不變其修善之法。所以通天下之志也。愚謂宜遵承先帝故事。于義為長。釋藏冠一沙門不應拜俗事一。


《又奏》


尚書令冠軍撫軍都鄉侯臣充。散騎常侍左僕射長平伯臣翜。散騎常侍右僕射建安伯臣恢。尚書關中侯臣懷。守尚書昌安子臣廣等言。詔書如右臣等暗短。不足以讚揚聖旨。宣畼大義。伏省明詔。震懼屏營。輒共尋詳。有佛無佛。固非臣等所能定也。然尋其遺文。讚其要旨。五戒之禁。實助王化。賤昭昭之名。行貴冥冥之潛。操行德在于忘身。抱一心之清妙。且興自漢世。迄于今日。雖法有隆衰。而弊無妖妄。神道經久未有其比也。夫詛有損也。祀必有益。臣之愚誠。實願塵露之微。增潤嵩岱區區之祝。上裨皇極。今一令其拜。遂壞其法令。修善之俗。廢于聖世。習實生常。必致愁懼。隱之臣心。竊所未安。臣雖蒙蔽。豈敢以偏見疑誤聖聽。直謂世經三代。人更明聖。今不為之制。無虧王法。而幽冥之路可無擁滯。是以復陳愚誠。乞垂省察。謹啟。釋藏冠一沙門不拜俗事一。
臣充等言。臣等雖誠暗蔽。不通遠旨。至于乾乾夙夜。思修王度。寍苟執偏管而亂大倫邪。直以漢魏逮晉。不聞異議。尊卑憲章。無或暫虧也。今沙門之慎戒專然。及為其禮一而已矣。至于守戒之篤者。亡身不吝。何敢以形骸而慢禮敬哉。每見燒香祝願。必先國家。欲福祜之隆。情無極已。奉上崇順。出于自然。禮儀之𥳑。蓋是專一守法。是以先聖御世。因而弗革也。天網恢恢。疏而不失。臣等屢屢以為不令致拜。于法無虧。因其所利而惠之。使賢愚莫敢不用情。則上有天覆地載之施。下有守一修善之人。謹復陳其愚淺。願蒙省察。謹啟。釋藏冠一沙門不拜俗事一弘明集。


《褚太后敬父議》


如禪所正。可敕御史左將軍入在公廷。則修臣敬。皇太后歸寍之日。則全子禮。申諭內外奉行。《通典》六十七。


《與庾翼書》


褚將軍還朝。值太后臨朝。時議褚侯雖后父。乃晉臣也。宜用鄭議。或謂諸王宜不拜耳。乃不稱臣。燕王非比也。又云竇武雖受爵。太后錄尚書事。而漢無拜文為疑。故恐大義乖錯。褚侯既不拜。便是異姓太上皇也。此巍巍亦庶姓不敢安。《通典》六十七。


《請修五嶽祠》


唐虞之制。天子五載一巡狩。順時之方。柴燎五嶽。望于山川。徧于群神。故曰因名山升中千天。所以昭告神祇。饗報功德。是以災厲不作。而風雨寒暑以時。降及三代。年數雖殊。而其禮不易。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著在經記。所謂有其舉之。莫敢廢也。及秦漢都西京。涇渭長水。雖不在祀典。以近咸陽。故盡得比。大串川之祠。而正立之祀。可以闕哉。自永嘉之亂。神州傾覆。茲事替矣。惟灊之天柱。在王略之內也。舊臺選百戶吏卒以奉其職。中興之際。未有官守。廬江郡常遣太史兼假四時禱賽。春釋寒而冬請冰。自咸和迄于今。又復隳替。計今非典之祠。可謂非一。考其正名。則淫昏之鬼。推其糜費。則百姓之蠹。而山川大神更為𥳑缺。禮俗頹紊。人神雜擾。公私奔惑。漸以繁滋。良由頃國家多難。日不暇給。草建廢滯。事有未遑。今元憝已殲。宜修舊典。嶽瀆之域。風教所被。來蘇之眾。咸蒙德澤。而神祇禋祀未之或甄。巡狩柴燎。其廢尚矣。崇明前典。將俟皇輿北旋。稽古憲章。大釐制度。其五嶽四瀆。宜增修之處。但俎豆牲牢。祝嘏文辭。舊章靡記。可令禮官作式。歸諸誠𥳑。以達明德馨香。如斯而已。其諸妖孼。可粗依法令。先去其甚。俾邪不黷正。《晉書‧禮志》上。《宋書‧禮志》。《通典》五十五。


《追駁江統許遐拜時遭喪議》


夫正名者道理之本。然拜時非古。而行之歷代。遂以成俗。古者布其几筵。恭告祖禰。將納他族以奉宗祀。父親醮子而命之迎。女受父母之遺。以涉夫氏之庭。而交拜敬之禮。在塗喪紀定矣。服制既正。齊功卒哭可迎。此不闕于古。而通于今議是也。然婚姻之道。公私急務。愚以為拜時及一日二日之婦。婦名既正。即宜一揆。其衾裯未接。歸葬其黨。《通典》五十九。


《天子敬父議》


父母之尊。擬則天地。君親之道。資敬是同。今承命運。君臨率土。而父以子食天祿。不敢子天子。以明王者之道。而子雖以為天子必有尊也。推斯以言。父自必臣天位之君。而子自必尊天性之父。《通典》六十七。


《為曾祖後服議》


卿士之家。別宗無後。宗緒不可絕。若昆弟以孫若曾孫後之。理宜然也。禮緣事而興。不應拘常以為礙也。魏之宗聖。遠繼宣尼。琦從父以孫繼族祖。荀顗無子。以兄孫為嗣。此成比也。《通典》九十六。


《論前母黨服》


夫子曰必也正名乎。正名者。理道之本。禮之大者也。文條或闕而附例可明。禮云。生不及祖父母昆弟。而父稅喪。己則不若。與祖乖違。父既歿而聞喪。豈可拘以本制。不稅而廢其正服乎。若未生而伯叔母終。終為伯叔父後。繼嗣之道雖同。原情之實則異。今必從于所養。而反疑于為本乎。諸侯國人。生不及先代之君。于其陵廟。亦必曰君也。此公義之正名也。前母之尊。固家人正稱也。其易了如皦日。太康初。博議王昌前母服。公府卞粹。以為母之非親。而服三年者非一也。前母名同尊正。義存配父。蓋以生不及故無其制。非于義不可也。元康中。有改葬前母而疑其服。司徒左長史胡濟以前母父之元妃所生。則家之嫡長。應制如改葬之服。于時二代。無曰不允。自茲以來。行之不殊。禮母卒自為母之黨服。母出則不為母之黨服。而為繼母之黨服。故尊其所從。則不敢不服。服有所逼。則不得自伸。外服無二。而必宜有一。如向所論。必所繼不及伯叔母之黨。居然可見矣。明以名禮為制者。不計恩逮與不也。


《荅納采文》


皇帝嘉命。訪婚陋族。備數采擇。臣之從祖弟。先臣散騎侍郎準之遺女。未閑教訓。衣履若人。欽承舊章。肅奉典制。前太尉參軍都鄉侯糞土臣何琦。頓首稽首。再拜承制詔。《晉書‧穆章何皇后傳》。《通典》五十八。


《荅問名文》


皇帝嘉命。使者彪之到。重宣中詔。問臣名族。臣族女父母所生。先臣故光祿大夫雩婁侯楨之遺玄孫。先臣故豫州刺史關內侯惲之曾孫。先臣故安豐太守關內侯叡之孫。先臣故散騎侍郎準之遺女。外出自于先臣故尚書左丞孔冑之外曾孫。先臣故待中關內侯夷之外孫女。年十七。欽承舊章。肅奉典制。前某官某侯糞土臣何琦。稽首頓首。再拜欽承制詔。


《荅納吉文》


皇帝嘉命。使者彪之。重宣中制。大卜元吉。臣陋族卑鄙。憂懼不堪。欽承舊章。肅奉典制。前某官某侯糞土臣何琦。稽首頓首再拜承制詔。


《荅納徵文》


皇帝嘉命。使者某重宣中制降婚卑陋。崇以上公。寵以豐禮。備物典冊。欽承舊章。肅奉典制。前某官某侯云云再拜承制詔。


《荅請期文》


皇帝嘉命使者彪之。重宣中制。告曰。惟八月壬子可迎。臣欽承舊章。肅奉典制。前某官某侯再拜承制詔。


《荅迎后文》


皇帝嘉命。使者晞。重宣中制。令月吉辰。備禮以迎。上公宗卿。兼至副介。近臣百兩。臣螻蟻之族。猥承大禮。憂懼戰悸。欲承舊章。肅奉典制。前某官某侯糞土臣某。謹因使者兼某官某王晞上謹荅。竝《晉書‧禮志》下《通典》五十八。


《太皇太后服議》


太皇太后名位允正。體同皇極。理制備盡。情禮彌伸。春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稱夫人。禮服從政。故成風著夫人之號。昭公服三年之喪。子于父之所生。體尊義重。且禮祖不厭孫。固宜遂服無屈而緣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則疑從重。應同為祖母後齊衰周。永安皇后無服。但一舉哀。百官亦一周。《通典》八十。


《奏請延訪三公》


古者三公坐而論道。內參六官之事。外與六卿之教。或處三槐兼聽獄訟。稽疑之典。謀及卿士。陛下聖德欽明。垂心萬機。猥發明詔。儀刑古式。雖唐虞疇諮。周文翼翼。無以加也。自今以往。國有大政。可親延群公。詢納讜言。其軍國所疑。延詣省中。使侍中尚書諮論所宜。若有疾疢。不任覲會。臨時遣侍訊訪。《晉書‧李胤傳》。


《王毖子昌前母服議》


毖為黃門侍郎。江南已叛。石厚與焉。大義滅親。況于毖之義可得以為妻乎。《晉書‧禮志》中。案王昌事詳前竟陵王楙文。


《奏議齊王攸之藩》


伏聞大司馬齊王。當出藩東夏。備物盡禮。同之二伯。今陛下為聖君。稷契為賢臣。內有魯衛之親。外有齊晉之輔。坐而守安。此萬世之基也。古之夾輔王室。同姓則周公其人也。異姓則太公其人也。皆身在內。五世反葬。後雖有五霸代興。桓文譎主。下有請隧之僭。上有九錫之禮。終于譎而不正。驗于尾大不掉。豈與召公之歌棠棣。周詩之詠鴟鴞。同日論哉。今聖朝創業之始。始之不諒。後事難工。幹植不彊。枝葉不茂。骨鯁不存。皮膚不充。自羲皇以來。豈是一姓之獨有。欲結其心者。當有磐石之固。夫欲享萬世之利者。當與天下議之。故天之聰明。自我人之聰明。秦魏欲獨擅其威。而財得沒其身。周漢能分其利。而親疏為之用。此自聖主之深慮。日月之所照。事雖淺當深謀之。言雖輕當重思之。志備位儒官。若言不及禮。是志寇竊。知忠不言。義所不敢。志以為當如博士等議。《晉書‧曹志傳》。


《肉刑議》


嚴刑以殺犯之者寡。刑輕易犯。蹈惡者多。臣謂玩常苟免。犯法乃眾。黥刖彰罪。而民甚恥。且創制墨黥刖。見者知禁。彰罪表惡。亦足以畏。所以易曰小懲大戒。豈蹈惡者多邪。假使惡多尚不致死。無妨產育。苟必行殺。以止殺為惡。縱寡積不己。將至無人天無以大。君無以尊矣。故古人寍過不殺。不寍輕積殺。是以為上寍寬得眾。不寍急積殺。若乃于張聽訟。刑以止刑。可不革舊。過此以往。肉刑宜復。假令漢文于張承大亂之後。創基七十國。寡民稀止禁刑書。鞭杖為治也。肉刑于死為輕。減死五百為重。重不害生。足以懲奸。輕則知禁。禁民為非。所謂相濟經常之法。議云不可。或未之喻也。《蓺文類聚》五十四。


《移冀州大中正》


臣以元康四年。為先定公薨。背還濟北穀城墓宅安厝。太學博士趙國蘇宙。昔先公臨趙。以宙為功曹。後為察孝。前臣遭難。宙為鎮東司馬。趙之故吏有致身敘哀者。有在職遣奉版者。唯宙名諱不至。宙今典禮學之官。口誦義言。不可廢在三之義。于宙應見論貶。《通典》九十九元康中趙郡吏蘇宙不奔弔于郡將中郎關中侯曹臣移冀州大中正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