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二》



《杜預(一)》


《舉賢良方正表》


案蘇贊布行于草野,著德于閭閻,放心直意,若得珥筆丹墀,推訪格言,必有諤諤匪躬之節。○《初學記》二十。案《初學記》此下有陸雲《薦張瞻文》。張溥誤采入《杜預集》中,今削不收。


《表》


長史劉繪,修治洛陽以東運渠,通赤馬舟。○《書鈔》一百三十七。
所領郡曲,皆居南鄉界,所近鉗盧大陂,下有良田。○《文選‧南都賦》注。


《列上故太傅羊祜所辟士表》


祜雖開府而不備僚屬,引謙之至,宜見顯明。及扶疾辟士,未到而沒。家無胤嗣,官無命士,此方之望,隱憂載懷。夫篤終追遠,人德歸厚,漢祖不惜四千戶之封,以慰趙子弟心。請議之。○《晉書‧羊祜傳》。


《陳伐吳至計表》


自閏月以來,賊但敕嚴,下無兵(士)〔上〕。以理勢推之,賊之窮計,力不兩完,必先(認)〔護〕上流,勤保夏口以東,以延視息,無緣多兵西上,空其國都。而陛下過聽,便用委棄大計,縱敵患生。此誠國之遠圖,使舉而有敗,勿舉可也。事為之制,務從完牢。若或有成,則開太平之基,不成,不過費損日月之閒,何惜而不一試之。若當須後年,天時人事不得如常,臣恐其更難也。陛下宿議,分命臣等隨界分進,其所禁持,東西同符,萬安之舉,未有傾敗之慮,臣心實了,不敢以曖昧之見自取後累。惟陛下察之。○《晉書‧杜預傳》。


《又表》


羊祜與朝臣多不同,不先博畫而密與陛下共施此計,故益令多異。凡事當以利害相較,今此舉十有八九利,其一二止于無功耳。其言破敗之形亦不可得,直是計不出己,功不在身,各恥其前言,故守之也。自頃朝廷事無大小,異意鋒起,雖人心不同,亦由恃恩不慮後難,故輕相同異也。昔漢宣帝議趙充國所上事效之後,詰責諸議者,皆叩頭而謝,以塞異端也。自秋已來,討賊之形頗露。若今中止,孫皓怖而生計,或徙都武昌,更完修江南諸城,遠其居人,城不可攻,野無所掠,積大船于夏口,則明年之計或無所及。○《晉書‧杜預傳》。


《奏上律令注解》


被敕以臣造新律事,律吏杜景李復等造律,皆未清本末之意者也。法者,蓋是繩墨之斷例,非窮理盡性之書也。故文約而例直,聽省而禁簡。例直易見,禁𥳑難犯。易見則人知所避,難犯則幾于刑厝。刑之本在於簡直,故必審名分。審名分者,必忍小理。古之刑書,銘之鐘鼎,鑄之金石,斯所以遠塞異端,絕異理也。法出一門,然後人知恆禁。吏無淫巧,政明于上,民安于下。今所注皆網羅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執名例以審趣舍,伸繩墨之直,去析薪之理也。○《書鈔》四十五。《藝文類聚》五十四引杜預奏事。又見《晉書‧杜預傳》。


《奏上黜陟課略》


臣聞上古之政,因循自然,虛己委誠,而信順之道應,神感心通,而天下之理得。其後淳樸漸散,彰美顯惡,設官分職,以頒爵祿,弘宣六典,以詳攷察。然猶倚明哲之輔,建忠貞之司,使名不得越功而獨美,功不得後名而獨隱,皆疇咨博詢,敷納以言。及至末世,不能紀遠而求于密微,疑諸心而信耳目,疑耳目而信𥳑書。簡書愈繁,官方愈偽,法令滋章,巧飾彌多。昔漢之刺史,亦歲終奏事,不制笇課,而清濁粗舉。魏氏攷課,即京房之遺意,其文可謂至密。然由于累細以違其體,故歷代不能通也。豈若申唐堯之舊典,去密就簡,則簡而易從也。夫宣盡物理,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去人而任法,則以傷理。今科舉優劣,莫若委任達官,各攷所統。在官一年以後,每歲言優者一人為上第,劣者一人為下第,因計偕以名聞。如此六載,主者總集採案,其六歲處優舉者超用之,六歲處劣舉者奏免之,其優多劣少者敘用之,劣多優少者左遷之。今攷課之品,所對不鈞,誠有難易。若以難取優,以易而否,主者固當準量輕重,微加降殺,不足復曲以法盡也。《己丑詔書》以攷課難成,聽通薦例。薦例之理,即亦取于風聲。六年頓薦,黜陟無漸,又非古者三考之意也。今每歲一攷,則積優以成陟,累劣以取黜。以士君子之心相處,未有官故六年六黜清能,六進否劣者也。監司將亦隨而彈之。若令上下公相容過,此為清議大頹,亦無取于黜陟也。○《晉書‧杜預傳》。《通典》十五。


《奏秦州軍事》


臣嘗聞邊人說,虜專以騎為寇,穿塹不如作馬埳。馬埳法:坑方三尺,錯平穿之,虜騎非下馬平治,則終不得入。又其外蹊要路,亦可隨作塢,施槍〔著〕埳中訖,薄覆其上,如此則虜當築地而行,不敢輒往來也。○《御覽》三百三十七。


《奏履藉田》


竊惟藉田令,本以藉田千畝,十頃之田,計其案行,周旋不過數里。凡宗廟粢盛,御用膳羞,及群神之調于是取。所藉戶口,足以當一縣一邑,所供至重,事貴臨履也。


《奏事》


臣前在南,聞魏興西北山,有野牛野羊。牛之大者二千斤,羊之大者千數百斤。試令求之,〔今者〕各得一枚,并頭角蹄。案其形不與中土牛羊相似,然是野獸中所希有。○《藝文類聚》九十四。《御覽》八百九十九、又九百二竝引杜預奏事。
藥杵臼、澡槃、熨斗、釜瓮、銚槃、鎢錥,皆亦民間之急用物也。○《御覽》七百五十七。


《奏議皇太子除服》


侍中尚書令司空魯公臣賈充、侍中尚書僕射奉車都尉大梁侯臣盧欽、尚書新沓伯臣山濤、尚書奉車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書劇陽子臣魏舒、司尚書堂陽子臣石鑒、尚書豐樂亭侯臣杜預稽首言:禮官參議博士張靖等議,以為「孝文權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禮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陳逵等議,以為「三年之喪,人子所以自盡,故聖人制禮,自上達下。是以今制,將吏諸遭父母喪,皆假寍二十五月。敦崇孝道,所以風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于內,而衰服除于外,非禮所謂稱情者也。宜其不除」。
臣欽、臣舒、臣預謹案靖、逵等議,各見所學之一端,未曉帝者居喪古今之通禮也。自上及下,尊卑貴賤,物有其宜。故禮有以多為貴者,有以少為貴者,有以高為貴者,有以下為貴者,唯其稱也。不然,則本末不經,行之不遠。天子之與群臣,雖哀樂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實異,故禮不得同。《易》曰「上古之世喪期無數」,《虞書》稱「三載四海遏密八音」,其後無文。至周公旦,乃稱「殷之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其傳曰「諒,信也;闇,默也」。下逮五百餘歲,而子張疑之,以問仲尼。仲尼荅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總己以聽于冢宰三年。」周景王有后、世子之喪,既葬除喪而樂。晉叔向譏之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王雖弗遂,宴樂已早,亦非禮也。」此皆天子喪事見于古文者也。稱高宗不云服喪三年,而云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譏景王不譏其除喪,而譏其宴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堯崩,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喪,齊斬之制,菲杖絰帶,當遂其服。既葬而除,諒闇以終之,三年無改父之道,故百官總己聽于冢宰。喪服已除,故稱不言之美,明不復寢苫枕土,以荒大政也。《禮記》:「三年之喪,自天子達。」又云:「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又云:「端衰喪車皆無等。」此通謂天子居喪,衣服之節同于凡人,心喪之禮終于三年,亦無服喪三年之文。然繼體之君,猶多荒寍。自從廢諒闇之制,至令高宗擅名于往代,子張致疑于當時,此乃賢聖所以為譏,非譏天子不以服終喪也。
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漢祖草創,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是以孝文遺詔,斂畢便葬,葬畢制紅禫之除。雖不合高宗諒闇之遺,近于古典,故傳之後嗣。于時預修陵廟,故斂葬得在浹辰之內,因以定制。近至明帝,存無陵寢,五旬乃葬,安在三十六日。此當時經學疏略,不師前聖之病也。魏氏革命,以既葬為節,合于古典,然不垂心諒闇,同譏前代。自泰始開元,陛下追尊諒闇之禮,慎終居篤,允臻古制,超絕于殷宗,天下歌德,誠非靖等所能原本也。
天子諸侯之禮,當以具矣。諸侯惡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喪》一篇,戴聖之記雜錯其閒,亦難以取正。天子之位至尊,萬機之政至大,群臣之眾至廣,不同之于凡人。故大行既葬,祔祭于廟,則因疏而除之。己不除則群臣莫敢除,故屈己以除之。而諒闇以終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屈己以從宜,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喪,我王猶若此之篤也。凡等臣子,亦焉得不自勉以崇禮。此乃聖制移風易俗之本,高宗所以致雍熙,豈惟衰裳而已哉!
若如難者,更以權制自居,疑于屈伸厭降,欲以職事為斷,則父在為母朞,父卒三年,此以至親屈于至尊之義也。出母之喪,以至親為屬,而長子不得有制,體尊之義,升降皆從,不敢獨也。《禮》:諸子之職,掌國子之倅。國有事則帥國子而致之太子,惟所用之。《傳》曰「君行則守,有守則從,從曰撫軍,守曰監國」,不無事矣。《喪服》母為長子,妻為夫,妾為主,皆三年。內宮之主,可謂無事?揆度漢制,孝文之喪,紅禫既畢,孝景即吉于未央,薄后、竇后必不得齊斬于別宮,此可知也。況皇太子配貳之至尊,與國為體,固宜遠遵古禮,近同時制,屈除以寬諸下,協一代之成典。
君子之于禮,有直而行,曲而報;有經而等,有順而去之,存諸內而已。禮云非玉帛之謂,喪云唯衰麻之謂乎?此既臣等所謂經制大義,且即實近言,亦有不安。今皇太子至孝蒸蒸,發于自然,號咷之慕,匍匐殯宮,大行既奠,往而不反,必想像平故,徬徨寢殿。若不變從諒闇,則東宮臣僕,義不釋服。此為永福官屬,當獨衰麻從事,出入殿省,亦難以繼。今將吏雖蒙同二十五月之事,寍至于大臣,亦奪其制。昔翟方進自以身為漢相,居喪三十六日,不敢踰國典,而況于皇太子?臣等以為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諒闇終制。○《晉書‧禮志中》。又略見《通典》八十、又八十二。
諒闇之制,乃自上古,是以高宗無服喪之文,而唯文稱不言。漢文限三十六日。魏氏以降,既虞為節。皇太子與國為體,理宜釋服,卒哭便除。○《晉書‧摰虞傳》。又見《宋書‧禮志》二。有小異。案此檃栝預奏而文不同,故竝錄之。


《陳農要疏》


臣輒思惟,今者水災東南特劇,非但五稼不收,居業竝損,下田所在停污,高地皆多磽塉,此即百姓困窮方在來年。雖詔書切告長吏二千石為之設計,而不廓開大制,定其趣舍之宜,恐徒文具,所益蓋薄。當今秋夏蔬食之時,而百姓已有不贍,前至冬春,野無青草,則必指仰官穀,以為生命。此乃一方之大事,不可不豫為思慮者也。
臣愚謂既以水為困,當恃魚菜螺蜯,而洪波汎濫,貧弱者終不能得。今者宜大壞兗、豫州東界諸陂,隨其所歸而宣導之。交令饑者盡得水產之饒,百姓不出境界之內,旦暮野食,此目下日給之益也。水去之後,填淤之田,畝收數鍾。至春大種五穀,五穀必豐,此又明年之益也。
臣前啟,典牧種牛不供耕駕,至于老不穿鼻者無益于用,而徒有吏士穀草之費,歲送任駕者甚少,尚復不調習,宜大出賣,以易穀及為賞直。
詔曰:「孳育之物,不宜減散,事遂停寢。問主者,今典虞右典牧種產牛,大小相通,有四萬五千餘頭。苟不益世用,頭數雖多,其費日廣。古者匹馬丘牛,居則以耕,出則以戰,非如豬羊類也。今徒養宜用之牛,終為無用之費,甚失事宜。東南以水田為業,人無牛犢。今既壞陂,可分種牛三萬五千頭,以付二州將吏士庶,使及春耕。穀登之後,頭責三百斛。是為化無用之費,得運水次成穀七百萬斛,此又數年後之益也。加以百姓降丘宅土,將來公私之饒乃不可計。其所留好種萬頭,可即令右典牧都尉官屬養之。人多畜少,可竝佃牧地,明其攷課。此又三魏近甸,歲當復入數十萬斛穀,牛又皆當調習,動可駕用,皆今日之可全者也。」○《晉書‧食貨志》。《通典》二。


《又疏》


諸欲修水田者,皆以火耕水耨為便。非不爾也,然此事施于新田草萊,與百姓居相絕離者耳。往者東南草創人稀,故得火田之利。自頃戶口日增,而陂堨歲決,良田變生蒲葦,人居沮澤之際,水陸失宜,放牧絕種,樹木立枯,皆陂之害也。陂多則土薄水淺,潦不下潤。故每有(雨水)〔水雨〕,輒復橫流,延及陸田。言者不思其故,因云此土不可陸種。臣計漢之戶口,以驗今之陂處,皆陸業也。其或有舊陂舊堨,則堅完修固,非今所謂當為人患者也。臣前見尚書胡威啟宜壞陂,其言懇至。臣中者又見宋侯相應遵上便宜,求壞泗陂,徙運道。時下都督度支共處當,各據所見,不從遵言。臣案遵上事,運道東詣壽春,有舊渠,可不由泗陂。泗陂在遵地界壞地凡萬三千餘頃,傷敗成業。遵縣(應領)〔領應〕佃二千六百口,可謂至少,而猶患地狹,不足盡力,此皆水之為害也。當所共恤,而都督度支方復執異,非所見之難,直以不同害理也。人心所見既不同,利害之情又有異。軍家之與郡縣,士大夫之與百姓,其意莫有同者,此皆偏其利以忘其害者也。此理之所以未盡,而事之所以多患也。
臣又案,豫州界二度支所領佃者,州郡大軍雜士,凡用水田七千五百餘頃耳,計三年之儲,不過二萬餘頃。以常理言之,無為多積無用之水,況于今者水潦瓫溢,大為災害。臣以為與其失當,寍(滀)〔瀉〕之不滀。宜發明詔,敕刺史二千石,其漢氏舊陂舊堨及山谷私家小陂,皆當修繕以積水。其諸魏氏以來所造立,及諸因雨決溢蒲葦馬腸陂之類,皆決瀝之。長吏二千石躬親勸功,諸食力之人竝一時附功令,比及水凍,得粗枯涸,其所修功實之人皆以(畀)〔俾〕之。其舊陂堨溝渠當有所補塞者,皆尋求微迹,一如漢時故事,豫為部分列上,須冬閒東南休兵交代,各留一月以佐之。夫川瀆有常流,地形有定體,漢氏居人眾多,猶以為患,今因其所患而宣寫之,迹古事以明近,大理顯然,可坐論而得。臣不勝愚意,嘗竊謂最是今日之實益也。○《晉書‧食貨志》。《通典》二。


《皇太子除服議》


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始(服)〔同〕齊斬,既葬除(喪)服,諒闇以居,心喪終制,不與士庶同禮。漢氏承秦,〔率〕天下為天子終服三年。(漢)文帝見其(下)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制)〔典〕,更以意制祥禫,除喪即吉。魏氏直以訖葬為節,嗣君皆不復諒闇終制。學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經傳,攷其行事,專(為)〔謂〕王者三年之喪,當以衰麻終二十五月。嗣君苟若此,則天(子)〔下〕群臣皆不得除(喪)。雖志在居篤,更逼而不行。至今(世)〔嗣〕主皆從漢文輕典,由處制者非制也。今皇太子與尊同體,宜復古典,卒哭除衰麻,以諒闇終制。于義既不應不除,又無取于漢文,乃所以篤喪禮也。○《晉書‧禮志》中。《通典》八十、又八十二。


《荅盧欽魏舒問》


傳稱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此謂天子絕朞,唯有三年喪也。非謂居喪衰服三年,與士庶同也。故后、世子之喪,而叔嚮稱有三年之喪二也。周公不言高宗服喪三年,而云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叔嚮不譏景王除喪,而譏其燕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春秋》,晉侯享諸侯,子產相鄭伯,時簡公未葬,請免喪以聽命,君子謂之得禮。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傳曰「弔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諒闇之證,先儒舊說,往往亦見,學者未之思耳。《喪服》,諸侯為天子亦斬衰,豈可謂終服三年邪!上攷七代,未知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諸;下推將來,恐百世之王其理一也。非必不能,乃事勢不得,故知聖人不虛設不行之制。仲尼曰「禮所損益雖百世可知」,此之謂也。○《晉書‧禮志》中。


《吉祭議》


《易》曰:「上古之代,喪期無數。」自殷高宗諒闇三年,不稱服喪三年,而稱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謂。《大戴篇》曰:「昔武王崩,成王十三而嗣立,周公居冢宰攝政。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于祖,以見諸侯,命祝雍作頌。」是三年之內時明矣,故今礿〔祠〕烝嘗于是行焉。昔仲尼之制《春秋》也,因魯史以明王法,喪中之祥祫,譏貶之文著焉。○《通典》四十九。


《與王濬書》


足下既摧其西藩,便當徑取秣陵,討累世之逋寇,釋吳人于塗炭。自江入淮,逾于泗汴,泝河而上,振旅還都,亦曠世一事也。○《晉書‧王濬傳》。


《與子耽書》


知汝頗欲念學,令同還車到。副書,可案錄受之,當別置一宅中,勿復以借人。○梅鼎祚《文紀》引《玉府新書》。張采晉文亦有之,未知《玉府新書》是何代書也。


《書》


十一月十四日預頓首:歲忽已終,別久益兼其勞。道遠,書問又簡,閒得來說,知消息申,省次若言面。○《淳化閣帖》三。
親故數移轉,想祖父白具云也。祖父如足下來言,小大云具絕,汝親親也,有信數附書信,以慰吾心也。○《淳化閣帖》三。


《七規》


張參天之黼帳。○《書鈔》一百三十二。
重醞醴醇,沃土名清。甜甘無常,五味相并。○《書鈔》一百四十八。
酌以彫觚,盛以彝器。騰波傳觴,託水班類。○《書鈔》一百五十五。
庶羞既□,異味代臻。糅以丹橘,雜以芳鱗。○《書鈔》一百四十二。
太羹生華,蘭椒馥芬。菰糧雪累,班臠錦文。馨香播越,氣干青雲。○《書鈔》一百四十二、一百四十四。
農父進菰粱之精稗,虞官貢飛禽之群□。伊尹爨以五熟之鼎,易牙投以犀象之器。○《書鈔》一百四十二。
膳夫騁伎,飄忽若仙。披素麵之揮霍,若將絕而復連。○《書鈔》一百四十四。
飛刀覆切,解髮雜疊。各要穀輕,□□□□鹹酸得適,和味應宜。○《書鈔》一百四十二。
〔火瞻失度,齊以制和,宰夫奉制而恭心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