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彬》




《臨雍州下教聘處士》


此州名都。士人林藪。處士皇甫申叔。嚴舒。龍姜。茂時。梁子遠等。竝志節清妙。履行高潔。踐境望風。虛心飢渴。思加延致。待以不臣之典。幅巾相見。論道而已。豈以吏職屈染高規。郡國備禮發遣。以副於邑之望。《晉書‧唐彬傳》。


《上言宜定六宮娉使》


今選六宮娉以玉帛。而舊使御府丞奉娉。宣成嘉禮。贄重使輕。以為拜三夫人宜使卿。九嬪使五官中郎將。美人良人使謁者。于典制為弘。《晉書‧魏舒傳》。


《與山濤書》


郄詵至孝。中閒去郎。正為母耳。居喪毀瘁。殆不自全。其父喪在緱氏。欲改葬不能自致。故過時不葬。後于家堂北假葬。埏道通堂中。不時閉。服欲闋乃閉。葬後經年乃見用。作平輿監軍長史。任意傷俗以葬不時。閒常為舒口語。其事灼然。無所為疑。《通典》一百三。


《與衛瓘書》


凡以意相是非者。不可輕以相貶也。《通典》一百三。


《奏議郊配》


博士祭酒劉憙等議帝王各尊其主所自出。大晉禮郊天當以宣皇帝配。地郊宣皇后配。明堂以景皇帝文皇帝配。博士宣兆議。禮王者郊天。以其祖配。周公以后稷配天于南郊。以文王配五精上帝于明堂。經典無配地文。魏以先始配。不合禮制。周配祭不及武王。禮制有斷。今晉郊天。宜以宣皇帝配。明堂宜以文皇帝配。


《王昌前母服議》


禮重統所以正家。猶國不可二君。雖禮文殘缺。大事可知。昌父遇難。與妻隔絕。夫得更娶。妻當更嫁。此通理也。今之不去。此自執節之婦。不為理所絕矣。適可嘉異其意。不得以私善羈縻已絕之夫。議者以趙姬為比。愚以為不同也。重耳適齊。志在必還。五月之閒。未為離絕。衰納新寵。于禮為廢嫡。于義為棄舊。姬氏固讓。得禮之正。是以春秋善之。明不得竝也。古無二嫡。宜如溥駮。《通典》八十九司馬李苞議。


《閣道摩崖題名》


景元四年十二月十日。盪寇將軍浮亭侯譙國李苞。字孝章。將中軍兵石木工二千人。始通此閣道。碑本。


《為魏帝禪晉策》


咨爾晉王。我皇祖有虞氏誕膺靈運。受終于陶唐。亦以命于有夏惟三后陟配于天。而咸用光敷聖德。自茲厥後。天又輯大命于漢。火德既衰。乃眷命我高祖。方軌虞夏四代之明顯。我不敢知。惟王乃祖乃父。服膺明哲。輔亮我皇家。勳德光于四海。格爾上下神祇。罔不克順。地平天成。萬邦以乂。應受上帝之命。協皇極之中。肆予一人。祗承天序。以敬授爾位。厤數實在爾躬。允執其中。天祿永終。於戲。王其欽順天命。率循訓典。底綏四國。用保天休。無替我二皇之弘烈。《晉書‧武帝紀》。案《御覽》二百二十引《晉陽秋》曰朱整少有名行官至中書監魏禪晉使整與中書令劉良共為詔若然禪策亦必此二人所撰今編入朱整文。


《議王娶妃公主嫁禮》


案魏氏故事。王娶妃公主嫁之禮。天子諸侯以皮馬為庭實。天子加以穀璧。諸侯加以大璋。漢高后制聘后。黃金二百斤。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馬四匹。魏聘后王娶妃公主嫁之禮。用絹百九十匹。晉興。故事用絹三百匹。《宋書‧禮志》一。


《已出女不從坐議》


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輕重之法。叔世多變。秦立重辟。漢因循之。大魏承秦漢之弊。未及革制。所以大逆之誅。追戮已出之女。不差者。誠欲殄絕醜類之族也。然而法貴得中。刑慎過制。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出適他族。還喪父母。降其服紀。所以明外成之節。異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則追刑已出之女。夫黨見誅。又有隨異姓之戮。一人之身。內外受辟。今女既嫁。則為異姓之妻。如或產育。則為他族之母。此為元惡之所輕。忽戮無辜之所重。于防則不足懲奸亂之源。于情則傷孝子之心。且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獨嬰戮于二門。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為在室之女。可從父母之誅。既醮之婦。使從夫家之罰。宜改舊科以為永制。《魏志.何夔傳》注引干寶《晉紀》,又《晉書‧刑法志》《蓺文類聚》五十四,又《通典》一百六十三。案:《晉志》云:魏法犯大逆者誅及已出之女。毋丘儉之誅,其子甸妻荀氏應坐死,其族兄顗與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詔聽離婚。荀氏所生女芝為潁川太守劉子元妻,亦坐死,以懷妊繫獄。荀氏辭詣司隸校尉何曾,乞恩求沒為官婢,以贖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議。


《王昌前母服議》


諸侯無更娶致夫人之制。大夫妻死改室。不拘立嫡。昌父前妻。守德約身。幸值聞通而固絕之。此禮不勝情。而漸入干薄也。昌母後聘。本非庶賤。橫加抑黜。復不然矣。若令二母之子交相為報。則竝尊兩嫡。禮之大禁。昔舜不告而娶。婚禮蓋闕。傳記以二妃夫人稱之。明不足立正后也。聖人之弘。猶權事而變。而諸儒欲聽立兩嫡。竝未前聞。且趙姬讓叔隗以為內子。黃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堂。皆欲以正家統而分嫡妾也。昌父已亡。無正之者。若追服前母。則自黜其親。交相為報。則固非嫡。就使未達。追為之服。猶宜刑貶以匡失謬。況可報楙施行。正為通例。則兩嫡之禮始于今矣。開爭長亂。不可以訓。臣以為昌等。當各服。其母者。《通典》八十九。案王昌事詳前竟陵王楙文。


《華林園詩序》


平原后三月三日從華林園作壇。宣宮張朱幕。有詔乃延群臣。《北堂書鈔》一百三十二舊寫本如此訛脫無從校正。
平原邑三月三日從華林園作壇。建僊宮。張朱幕。詔延群臣。作詩以頌之。《書鈔》陳禹謨本如此蓋臆改。


《功臣配享議》


案魏功臣配食之禮。敘六功之勳。祭陳五祀之品。或祀之于一代。或傳之于百代。蓋社稷五祀。所謂傳之于百代者。古之王臣有明德大功。若句龍之能平水。土柱之能植百穀。則祀社稷。異代不廢也。昔湯既勝夏。欲遷其社不可。乃遷稷。而周棄德可代柱。而句龍莫廢也。若四敘之屬分主五方。則祀為貴神。傳之異代。載之春秋。非此之類。則雖明如咎繇。勳如伊尹。功如呂尚。各于當代祀之。不祭于異代也。然則伊尹于殷。雖有王功之茂。不配食于周之清廟矣。今之功臣。論其勳績。比咎繇伊尹呂尚。猶或未及。凡云配食。各配食于主也。今主遷廟。臣宜從饗。《通典》五十。


《荅問禮》


俗云。正月一日為雞。二日為狗。三日為豬。四日為羊。五日為牛。六日為馬。七日為人。北齊書魏收傳魏帝宴百僚問何故名人日皆莫能知收對曰晉議郎董勛荅問禮云云。


《議渤海王服范太妃事》


喪服云。君為女子子嫁于國君者。傳曰。尊同則得服其親服。然則君之庶子有封為君者。其公亦不降之明矣。士之妾子不降母者。以其與父貴賤不足殊也。然則尊與父同。不見厭者。亦宜伸其情。盡禮于其母。渤海王既不承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寵。成太妃之號。愚謂太妃之尊。但當自降于渤海。不得配食于安平之廟耳。至于浡海三王。自宜盡為母之制。不復厭于安平。以從公子降等之禮。《通典》八十二。


《安平王嗣孫服議》


諸侯體國。嗣孫至重。欲其胤嗣早繼者。文王之為世子。在于王季之時。亦猶凡諸侯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推此而言。則禮許世子以早冠禮。男子冠而不為殤。既冠婚姻。不復得以殤服服之。謂以為嗣孫年已十八。備禮冠娶。當從成人之例。《通典》九十一。


《安平王嗣孫薨諸侯應降服議》


禮父在斯為子。君在斯為臣。安平嗣孫雖已誓于天子。據在臣子之位。五服之差。君臣殊制。其閒豈復容他禮哉。君薨未踰年而世子卒者。猶稱子而名不成君。春秋之正義也。苟不成君。則群臣親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況安平王見在。而使諸王服嗣孫以諸侯之禮。未之敢安也。然諸侯以尊絕周。今嗣孫見在。臣子之例。諸王公宜從尊降之禮。不應為制服也。昔秦滅五等。更封列侯。以存舊制。稱列侯者。若云列國之侯也。故策命稱國。終沒稱薨。漢魏相承。未之或改。大晉又建五等。憲章舊物。雖國有大小。輕重不侔。通同大體。其義一也。故詔書亭侯以上與王公同。又以為列侯以上策命建國者。皆宜依古諸侯。使絕周服。《通典》九十三。


《三公降服議》


三公爵命雖尊。班重諸侯。據在王朝。上厭天子有由。而屈義不得伸耳。以例言之。宜依卿大夫降之服。《通典》九十三。


《駮薛靖朝日論》


禮記云。祭日于東。祭月于西。以端其位。周禮秋分夕月竝行。于上世西向拜月。雖如背實。亦猶月在天。而祭之于坎。不復言背月也。猶如天子東西游幸。其堂之官及拜。官猶北向朝拜。寍得背實為疑。南齊書禮志上何佟之議引又見《通典》四十四。


《荅崇氏問舊君服》


崇氏問曰。齊縗三月。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君。大夫去適他國。便為其所適國君服。于本國絕矣。妻從夫。當為後君服舊。寍以為人乎。以為宜與長子未去者同耳。淳于睿荅。若妻未去。自若人也。不為舊君也。《通典》九十。
崇氏問淳于睿曰。凡大夫待放于郊三月。君賜環則還。賜玦則去。不知此服。已賜環玦未。荅曰。其待郊已三月。未得環玦。未適異國。而君埽其宗廟。故服齊衰三月。《通典》九十。


《荅崇氏問殤制哭》


崇氏問云。舊以日易月。謂生一月哭之一日。又學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殤之周親者。則以十三日為之制。二義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荅云。案傳之發。正于周年之親。而見服之殤者。以周親之重。雖未成殤。應有哭日之差。大功以下及于緦麻。未成殤者。無復哭日也。何以明之。案長殤中殤。俱在大功。下殤小功。無服之殤。無容有在緦麻。以其幼稚不在服章。隨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長殤。俱在小功下殤緦麻。無服之殤。則已遏絕。無復服名。不應制哭。故傳據周親以明之。且緦麻之長殤。服名已絕。不應制哭。豈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通典》九十一。


《荅滿瑋問》


衛尉昌邑侯滿瑋問淳于睿曰。庶妹亡有服不。睿曰。喪服諸侯以尊降不服。《通典》九十三。


《荅石包問嫁母服》


石包問淳于睿曰。聞嫁繼親凶諱便制服。議者所難。以為父後者。不為出母服。嫁母猶出母也。或者以為嫁與見出者異。不達禮意。雖執從重之義。而以廢祭見譏。君為詳正也。睿荅曰。案禮檀弓子思之母死于衛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于子乎觀禮。子盍慎諸。子思曰。吾何慎哉。喪之之禮。如子云子聖人之後。即父後也。如此經文。父卒為繼母嫁者服而已。聖人之後為父後者服嫁母也。二者分明。無可嫌。《通典》九十四。


《荅淳于纂問生不及祖父母不稅服》


淳于纂問淳于睿云。案小記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已則否。注云。不及此親存時。歸見之。于喪服年月已過。乃聞之。父服已則否者。不責非時之恩。于人所不能也。纂省此注。良謂賢聖失之甚矣。據降而緦小功者稅之。蓋正親而重骨肉也。今父在則祖周。父亡則三年。此非重與。若但以不見。則割其正親之本愛。而忍惻怛之痛。使與諸父昆弟同制。此其可乎。尊祖之尊。于是疏矣。又禮為慈母之父母無服。亦云恩不能及。恩不及者。慈母之父母則可也。今以他故。生不見祖。而以為非時之恩。意實不厭。睿荅曰。賢聖及先儒初無疑怪此者。以其緣人情而怒之。降在小功不稅自正也。非不相識者也。聽當依就莫不厭也。禮記明文。先師之議。可信者也。不信聖賢。而欲意斷。直而勿有。正防此輩。周三年者。傳重焉故也。而不識見何所傳乎。何所重乎。《通典》九十八。


《同母異父昆弟服》


游夏文學之俊也。游習于禮曰大功。夏廣學者曰齊縗。二者推之。明非無服緦可知也。繼父無親。立廟祭祀。尚為之周。以比夫同胞。豈有絕道而欲絕之。謂其無親。據繼父同居異居有輕重。同母昆弟。蓋亦宜矣。異居大功。同居有相長養之恩。服齊縗。似近人情矣。《通典》九十一晉淳于睿云。


《昌邑侯滿瑋庶妹服議》


天子諸侯誠不應服。又大夫降緦。尊與已敵。則不敢降。旁親降一等。緦麻絕也。凡以尊所而降不服。著弔服加緦之絰帶。而往哭之。《通典》九十三。


《孫為祖持重論》


使嫡孫傳重不服斬也。夫服以三年為至重。故以至尊至親者處之。自此以往。上下降殺一等。經之例也。服父三年。服祖宜周。而傳云。父卒為祖後者服斬。為嫡孫者。依此為制。若其必然。越于常例。後祖服異。禮之重事。宜見斬縗之經。不應闕而不記也。且子為父三年。父為長子亦三年。若嫡孫為祖如子。則祖為嫡孫。亦當如父為長子。不得為之周也。《通典》八十八。


《難武申奏為出母服》


喪服傳曰。出妻之子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也。經為繼父服者。亦父後者也。為父後服繼父服。則自服其母可知也。出母之與嫁母俱絕族。今為嫁母服。不為出母服。其不然乎。經證若斯其謬耳。《通典》九十四。


《虞濬等周喪嫁娶議》


今之拜時事畢便歸。婚禮未成。不得與娶婦者同也。俊琛稜竝以齊縗娶婦。娶妻所犯者重。恆雖無服。當不議。而不諍。亦禮所譏。然其所犯者。猶輕于稜也。湛身既平吉。子雖齊縗義服之末。又不親迎。則所犯者輕。濬暨為子拜時。禮輕當降也。《通典》六十。


《荅或問異姓為後之子服本親》


或問以異姓為後。然當還服本親。及其子當又從其父而服邪。將以異姓而不服也。荅曰。神不歆非族。明非異姓所應祭也。雖世人無後。竝取異姓以自繼。然本親之服。骨血之恩。無絕道也。異姓之義。可同于女子出適。還服本親。皆降一等。至于其子。應從服者。亦當同于女子之子從于母。而服其外親。今出為異姓作後。其子亦當從于父母服之也。父為所生父母周。子宜如外祖父母之加也。其昆弟之子。父雖服之大功。于子尤無尊可加。及其姊妹。父為小功。則子皆宜降于異姓之服。不得過緦麻也。《通典》六十九。


《荅劉寶議》


案禮貴嫡重。正統所尊。祖禰繼之代正也。夫受重者。不得以輕服服。是以孫及曾玄其為後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且絕屬之宗。來為人後者。服之。如今嫡孫為後。而欲使為祖服周。與眾孫無異。既非受重之義。豈合聖人稱情之制邪。且孫為祖正服周。祖為孫正服九月。嫡孫為後。則祖為加服周。孫亦當加祖三年。此經之明據也。今欲使祖以嫡加孫。孫以庶服報祖。豈經意邪。又欲使絕屬之孫同于嫡孫。豈合人情。《通典》八十八。


《難成洽孫為祖持重論》


凡為人後者。尚如父。今孫為祖後。而欲使為祖周。與眾孫無異。是豈為後之謂乎。且祖為孫正服九月。今嫡孫為後。祖加之周。孫亦加祖三年。經之明義也。今使祖加孫服。而孫不加祖服。豈經義哉。且經云。臣為君祖父母服周。從服例降一等。則君為祖服斬矣。此非經義邪。何竟闕而不記也。論又云。孫為祖如子為父。則祖為孫亦當如父為長子者。且孫為後加一等服三年。祖亦加孫一等服周。如論之意。欲使祖加孫二等。而孫加祖一等。此豈經例。而云傳不通乎。《通典》八十八。


《荅成洽難武申奏為出母服》


出母無服。此由尊父之命嫁母。父不命出。何得同出母乎。為繼父服者。為其父沒。年幼隨母再適。已無大功之親。與繼父同財共居。為築宮廟。四時祭祀其先。此恩由繼父。所以為服耳。且妾之無子。妾子之無母。父命為母。子則生事之如母。喪則服之三年。貴父命也。而今欲以出母同于嫁母。違廢父命。豈人子所行。又引繼父云經繆也。又出母之黨無服。嫁母之黨自應服之。豈可復同乎。《通典》九十四。


《駮劉表成粲論父母亡在祖後不為祖母三年》


嘗見表所作喪服後定變除為婦人之服不踰男子。孫為祖父服周。父亡之後為祖母服。而云不得踰祖也。又見成侍中云。以為已自受重于祖。祖母服不應三年。商案假使子為人後。為本父服周。而所後者。更自有子。已則還家。而母後亡。當可以不得踰父不三年乎。又從祖祖父先亡。已為小功五月而已。後為從父後。從父又先亡。祖母後卒。可復以已先為祖父小功。今為祖母。不踰祖父復服五月乎。諸如此比。婦服重于夫甚眾。不可具記。不得踰夫之說。經傳無據。嫡行庶服。義又不通。粲又云。已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今服祖母。亦當周。又齊縗章。臣為君之父母祖父母周。凡臣從君所服。而降一等。臣從服周。則君為三年也。據為國君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君也。其繼體則父與祖。竝有廢疾不立者也。有廢疾不立。則君受國于曾祖。不受國于祖也。不受國于祖。猶服三年。此則經之明例。非從傳記之說也。其義如此。則凡為後者。皆應三年。何必受重。然後服斬。《通典》九十七。


《禋祀六宗說》


禋之言煙也。二祭皆積柴而實牲體焉。以升煙而報陽。非祭宗廟之名也。鄭所以不從諸儒之說者。將欲據周禮。禋祀皆天神也。日月星辰。司中。司命。風師。雨師。凡八。而日月并從郊。故其餘為六宗也。以書禋于六宗。與周禮事相符。故據以為說也。且文昌雖有大體而星名異。其日不同。故隨事祭之。而言文昌七星。不得偏祭其弟四弟五。此為周禮。復不知文昌之體。而又妄引為司中司命。箕畢二星。既不係于辰。且同是隨事而祭之例。又無嫌于所係者。《續漢祭祀志中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