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準一》




《招公子》


河內青稻。新城白稉。弱臭游梁。濡螖通芳。《北堂書鈔》一百四十二。《蓺文類聚》八十五。
蒸豚炰鼇。炙鶉炙雁。鷺閔備。文黃散。《北堂書鈔》一百四十二。
遼東細粒。鮫氏□□寒鵠𧓈雁。同上
索蘭枝而不得。見巨房之大栗。《蓺文類聚》八十七。


《獻言于曹爽宜捐淮漢巳南》


吳楚之民。脆弱寡能。英才大賢。不出其土。比技量力。不足與中國相抗。然自上世以來。常為中國患者。蓋以江漢為池。舟楫為用。利則陸鈔。不利則入水。攻之道遠。中國之長技無所用之也。孫權自十數年以來。大畋江北。繕治甲兵。精其守禦。數出盜竊。敢遠其水。陸次平土。此中國所願聞也。夫用兵者。貴以飽待飢。以逸擊勞。師不欲久。行不欲遠。守少則固。力專則彊。當今宜捐淮漢以南退卻避之。若賊能入居中央。來侵邊境。則隨其所短。中國之長技得用矣。若不敢來。則邊境得安。無鈔盜之憂矣。使我國富兵彊。政修民一。陵其國不足為遠矣。今襄陽孤在漢南。賊循漢而上。則斷而不通。一戰而勝。則不攻而自服。故置之無益于國。亡之不足為辱。自江夏已東。淮南諸郡。三后已來。其所亡幾何。以近賊疆界。易鈔掠之故哉。若徙之淮北。遠絕其間。則民人安樂。何鳴吠之驚乎。《魏志‧齊王芳紀注》。


《才性論》


凡萬物生于天地之間。有美有惡。物何故美。清氣之所生也。物何故惡。濁氣之所施也。夫金石絲竹。中天地之氣。黼黻玄黃。應五方之色。有五君子以此得。曲直者。木之性也。曲者中鉤。直者中繩。輪桷之材也。賢不肖者。人之性也。賢者為師。不尚者為資。師資之材也。然則性言其質。才名其用明矣。《蓺文類聚》二十一。


《喪服傳》


案孔子家語曰。男子十六而成童。女子十四而化育。此成人之大例也。人成有早晚。又案左氏傳曰。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然則十五十六可以為成人矣。女七歲男八歲而墮齒。此墮齒之大例也。以是而處殤之義。則七歲至九歲宜為下殤。十歲至十二宜為中殤。十三至十五宜為長殤。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義。十九以下。四歲之差。傳所記者。非經典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是無不冠不娶之限耳。若必三十。則舜為得禮矣。奚為稱鰥哉。《通典》九十。


《袁子正論》


伏羲畫八卦。觸類而長。六十四卦。文王作彖象。《書鈔》九十九。
書稱欽哉惟刑之恤。又曰宥過無大刑無小。此前王明德慎罰之意也。昔漢文感緹縈之孝。遂去肉刑。近則太宗視明堂之圖。欲寬背罰。于公以陰德救物。袁安恥織鞫罪人。此前代聖主賢臣欽恤之志也。《御覽》六百三十六。
國之大祭有五。禘祫郊祖宗報。此五者。禮之大節也。《初學記》十三。
天地者。帝王所受命。設祀而敬之。《書鈔》九十。
明堂宗廟太學。禮之大物也。事義不同。固各有所為而代之。儒者合以為一體。取詩書放逸之文。經典相似之語。推而致之。攷之人情。失之遠矣。宗廟之中。人所致敬。幽隱清淨。鬼神所居。而使眾學處焉。饗射其中。人鬼慢黷。死生交錯。囚俘截耳。瘡痍流血。以干鬼神。非其理也。茅茨采椽。至質之物。建日月。乘玉輅。以處其中。非其類也。夫宗廟鬼神之居。祭天而于人鬼之室。非其處也。王者五門。宗廟在一門之內。若在廟。而張三侯。又辟雝在內。人物眾多。非宗廟之中。所能容也。《通典》四十四又略見《御覽》五百三十三。
〔禘祫〕先儒或為同。或為異。然祫及壇墠。禘及郊宗石室。此所及遠近之殺也。大傳曰。禮不王不禘。諸侯不禘。降殺于天子也。若禘祫同貫。此諸侯亦不得祫。非徒不禘也。然則禘大而祫小。謂祫為殷祭者。大于四時。皆大祭也。國語曰。禘郊不過繭栗。烝不過把握。明禘最大。與郊同也。公羊傳曰。大事者何。祫也。毀廟之主。陳于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乎太廟。何謂也。曰。夫禘及壇墠。則毀廟也。俱祭毀廟。但所及異耳。所及則異。毀與未毀則同。此論者所惑鄭謂不同是也。謂禘不及毀廟則非也。劉歆賈逵。同毀與未毀是也。不別禘祫遠近則非也。《通典》四十九引兩條。
〔正朔〕自非繼亂。不宜改正也。《通典》五十五。
封禪之言。惟周官有王大封之文。齊桓公欲封禪。聞管仲言而止。焚燎而祭天。皆王者之事。非諸侯所為也。是以學者疑焉。後秦一主。漢二君。修封禪之事。其制為封土方丈餘。崇于太山之上。皆不見于經。秦漢之事。未可專信。管仲云。禹禪會稽。告天則同。祭地不得異也。會稽而可禪。四岳皆可封也。夫洛陽者。天地之所合。嵩山者。六合之中也。今處天地之中。而告于嵩高可也。奚必于太山。白孔六帖三十六。《御覽》五百三十六。
或曰。同姓不相娶何也。曰遠別也。曰今之人。外內相婚。禮與曰。中外之親。過于同姓。同姓且猶不可婚。而況中外之親乎。古人以為無疑。故不制也。今以古之不言。固謂之可婚。此不知禮者也。或曰。國語云。同德則同姓。同姓雖遠男女不相及。異德則異姓。異姓雖近男女相及也。斯言何故也。曰。此司空季子。明有為而言也。文公將求秦以反國。不敢逆秦故也。季子曰。子于子圉。道路之人也。咎犯曰。將奪之國。而況妻乎。趙衰曰。有求于人。必先從之。此不既了乎。《通典》六十又九十五。《御覽》五百四十一。
竝后匹嫡。禮之大忌。然此為情愛所偏。無故而立之者耳。綱夫妻之絕。非犯宜出之罪。來還則復初。焉得而廢之。在吳異域。則事勢絕。可以娶妻。後妻不害。焉得而遣之。案竝后配嫡。事不兩立。前嫡承統。後嫡不傳重可也。二母之服。則無疑于兩三年矣。時俗之論曰。庶子為公。可以尊其母為夫人。春秋之義。母以子貴。案隱公二年。夫人子氏薨。五年考仲子之宮。上稱夫人。下不應。復言仲子。明其與妾為妻也。秦人來歸。成風之襚。不稱夫人。明其私尊。不通于鄰國也。左氏傳曰。竝后配嫡。亂之本也。公羊亦云。母以子貴。說曰。穀梁云。秦人來歸。成風之襚。秦不云夫人也。就外不云夫人。而見正焉。夫身為國君。而母為妾庶。子孫所不忍。臣下所不安。故私稱于國中。不加境外。此人子之情。國人之私。而止于禮法之正也。假有庶子數人。竝為三公。欲各尊其母。將何以止之。非聖人無法。此大亂之道也。《通典》七十二。
周禮大祝。祔練祥。掌國事。若無衰服焉得祥。孔子曰。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禮記曰。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又云。公之喪。大夫俟練士卒哭而歸。此終喪衰麻之言也。春秋左傳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言雖貴。不得與賤者有異也。言服而不言喪。衰麻可知也。凡春秋傳諸稱職除喪。皆因時宜耳。高宗信默。何以是心喪。《通典》八十。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喪者不祭故也。其以出不得不降。安有母子至親。而無服乎。釋服而祭可也。《通典》八十九。
〔禮記。繼父服齊衰〕此則自制父也。亂名之大者。《通典》九十。
案禮喪服云。為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自天子至于士一也。祖周則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云三月者。此通遠祖之言也。今有彭祖之壽。無名之祖存焉。爾雅有來孫雲孫仍孫昆孫。有相及者故也。十代之祖在堂。則不可以無服也。郯子曰。我高祖少皞。摯之立也。非五代之祖也。蒯聵禱康叔。自稱曾孫。非四代之祖孫。然則高遠也。無名之祖。希及之矣。故不復分別。而重言之也。故三月以著遠祖之服。故齊衰以見高祖以上之服。遠祖尊。故人重服服之。恩殺。故減其月數。故舉三月。則知其遠祖。稱曾高。其服同也。儒者或以為高祖無服五屬之文。而云無服乎族祖。祖父緦麻。而曾祖三月乎。《通典》九十。
或人云。嫂親者也。長嫂少弟。有生長之恩。而云無服者。近非古也殆秦燔詩書之所失也。《通典》九十二。
保母者。當為保姆。春秋宋伯姬侍姆是也。非母之名也。母者因父得稱。且保傅婦人。輔相婢之貴者耳。而為之服。不亦重乎。先儒欲使公之庶子。為母無服。而服乳母乎。此時俗之名。記者集以為禮。非聖人之制。《通典》九十二。
從母小功五月。舅緦麻三月。禮非也。從母緦。時俗所謂姨母者也。舅之與姨。俱母之姊妹兄弟。焉得異服。從母者。從其母。而為庶母者也。親益重。故小功也。凡稱父母者。皆同乎父母之例者也。舅非父列。姨非母列。故舅不稱父。姨不稱母也。可稱姨不應稱母。謂姨母為從母者。此時俗之亂名。書之所由誤也。秦秋傳。蔡哀侯娶于陳。息侯亦娶焉。息媯將歸過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享之。爾雅曰。妻之姊妹。同出為姨。此本名者也。左傳臧宣叔娶于鑄。生賈及為而卒。繼室以其姪。穆姜之姨子也。以蔡侯爾雅言之。穆姜焉得言姨此。緣妻姊妹之姨。因相謂為姨也。姊妹相謂為姨。故其子謂之姨子。其母謂之姨母。從其母而來。故謂之從母。從母姨母。為親一也。因復謂之從母。此因假轉亂。而遂為名者也。又左傳宋景曹卒。季康子使冉有弔。且會葬曰。以肥之得備彌甥。先儒曰。彌遠也。姊妹之孫為彌甥。此臨時說事。而遂可為名乎。亦猶從母轉相假也。或曰。案準以經云。從母是其母姊妹。從其母來。為己庶母。其親益重。故服小功。非通謂母之姊妹也。宣舒曰。二女相與。行有同車之道。坐有同席之禮。其情親而比。其恩曲而至。由此觀之。姊妹通斯同矣。兄妹別斯異矣。同者親之本。異者疏之源也。然則二女之服。何其不重邪。兄妹之服。何其不輕邪。曰同父而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故二女不敢相與重。然則舅何故三月邪。從母何故小功邪。曰。故母取其愛。是以王父之尊。禮無厭降之道。為人子者。順母之情親乎母之類。斯盡孝之道也。是以從母重。而舅輕也。曰姑與父異德異名。叔父與父同德同名。何無輕重之降邪。曰姑與叔父。斯王父愛之所同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此叔父與姑。所以服同。而無降也。《通典》九十二引兩條。
為父後猶服嫁母。據外祖異族。猶廢祭行服。知父後應服嫁母。《通典》九十四。
喪無再服。然哀甚不可無服。若終月數。是再服也。道遠。則過之可也。道近。旬月可也。或問何親服緦。大功以上可也。《通典》一百二。
先儒以為再祭小祥。大祥也。而喪者已祥則除。大祥不應服禫。且虞在既葬。不在日月。禫在喪終。不在早晚。故宜禫不宜祥。《通典》一百三。
公羊高。道聽塗說之書。欲以鄉曲之辯。訥聖人之經。非其任也。《書鈔》九十五。《御覽》六百八。
兵有三勇。主愛其民者勇。有威刑者勇。賞信于民者勇。故仁愛加于下。則有必死之民。《御覽》四百三十七。
良醫療病。攻于腠理。《初學記》二十。
太祖破呂布。袁渙在軍中。陳群父子見上拜。唯袁渙獨高揖不為禮。上嚴敬之。《御覽》五百四十三。案此當在自序中而《御覽》引作正論則正論有自序篇可知。
渙有四子。侃寓奧準。侃字公然。論議清當。柔而不犯。善與人交。在廢興之間。人之所趣務者。常謙退不為也。時人以是稱之。歷位黃門選部郎。稍遷至尚書。早卒。寓字宣厚。精辨有機理。好道家之言。少被病。未官而卒。奧字公榮。行足以厲俗。言約而理富。終于光祿勳。準字孝尼。忠信公正。不恥下問。唯恐人之不勝己。以世事多險。故常治退。而不敢求進。著書十餘萬言。論治世之務。為易周官詩傳。及論五經滯義。聖人之微言。以傳于世。《三國志‧袁渙傳》注引《袁氏世紀》云此準之自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