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循》




《上表言車騎大將軍未葬不應作鼓吹》


鼓吹之興。雖本為軍之凱樂。有金革之音。于宮庭發明大節。以此為盛。與樂實同。案禮于貴臣比。卒哭不舉樂。今車騎未葬。不宜作也。《通典》一百四十七。


《上言諸經宜分置博士》


尚書被符經。置博士一人。又多。故厤紀儒道荒廢。學者能兼明經義者少。且春秋三傳。俱出聖人。而義歸不同。自前代通儒。未有能通得失。兼而學之者也。況今學義甚穨。不可令一人總之。今宜周禮儀禮二經置博士二人。春秋三傳置博士三人。其餘別經置一人。合八人。《通典》五十三。


《上尚書定父子生離服制》


二親生離。吉凶未分。服喪則凶事未據。從吉則疑于不存。心憂居素。蓋出人情。非官制所裁也。右丞蔡謨則奔喪禮。有除喪而後歸。則未有奔除服之文也。宜申明告下。若直據東關之事。非聖人所行。恐不足以釋疑也。《通典》九十八。
禮奔喪除而後歸者。自謂喪葬如禮。限于君命者耳。若屍靈不收。葬禮不成。則在家與在遠俱不得除也。況或必須求覓。以其喪禮待已而成者邪。若別以為義未足以服人心也。直以禍難未銷。不可終身居服。故隨時立制。為之義斷。使依東關故事大將軍上事。謂可從也。《通典》九十八循重議。


《荅尚書下太常祭祀所用樂名》


魏氏增損漢樂。以為一代之禮。未審大晉樂名所以為異。遭離喪亂。舊典不存。然此諸樂。皆和之以鐘律。文之以五聲。詠之于歌詞。陳之于舞列。宮縣在下。琴瑟在堂。八音迭奏。雅樂竝作。登歌下管。各有常詠。周人之舊也。自漢氏以來。依放此禮。自造新詩而已。舊京荒廢。今既散亡。音韻曲折。又無識者。則于今難以意言。《宋書‧樂志》江左初立宗廟尚書下太常祭祀所用樂名太常賀循荅。


《荅尚書符問藉田應躬祠先農不》


漢儀無正。有至尊應自祭之文。然則周禮王者祭四望則毳冕。祭社稷五祀則絺冕。以此不為無親祭之義也。宜立兩儀注。《晉書‧禮志》上。


《潁川豫章廟主不毀議》


禮兄弟不相為後。不得以承代為世。殷之盤庚不序陽甲。漢之光武不繼成帝。別立廟寢。使臣下祭之。此前代之明典。而承繼之著義也。惠帝無後。懷帝承統。弟不後兄。則懷帝自上繼世祖。不繼惠帝。當同殷之陽甲。漢之成帝。議者以聖德沖遠。未便改舊。茲如此禮。通所未論。是以惠帝尚在太廟。而懷帝復入。數則盈八。盈八之禮。由惠帝不出。非上祖宜遷也。下世既升。上世乃遷。遷毀對代。不得相通。未有下升一世。而上毀二世者也。惠懷二帝俱繼世祖。兄弟旁親。同為一世。而上毀二為二世。今以惠帝之崩。已毀豫章。懷帝之入。復毀潁川。如此。則一世再遷。祖位橫折。求之古義。未見此例。惠帝宜出。尚未輕論。況可輕毀一祖而無義例乎。潁川既無可毀之理。則見神之數。居然自八。此盡有由而然。非謂數之常也。既有八神。則不得不于七室之外權安一位也。至尊于懷惠俱是兄弟。自上後世祖。不繼二帝。則二帝之神。行應別出。不為廟中恆有八室也。又武帝初成太廟。時正神止七。而楊元后之神亦權立一室。永熙元年。告世祖諡于太廟八室。此是苟有八神。不拘于七之舊例也。又議者以景帝俱巳在廟。則惠懷一例。景帝盛德元功。王基之本。義著祖宗。百世不毀。故所以特在本廟。且亦世代尚近。數得相容。安神而已。無逼上祖。如王氏昭穆既滿。終應別廟也。以今方之。既輕重義異。又七廟七世之親。昭穆父子位也。若當兄弟旁滿輒毀上祖。則祖位空懸。世數不足。何足于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然後成七哉。今七廟之義出于王氏。從禰以上至于高祖。親廟四世。高祖以上復有五世六世無服之祖。故為三昭三穆并太祖而七也。故世祖郊定廟禮。京兆潁川曾高之親。豫章五世。征西六世。以應此義。今至尊繼統。亦宜有五六世之祖。豫章六世。潁川五也。俱不應毀。今既云豫章先毀。又當重毀潁川。此為廟中之親。惟從高祖以下。無復高祖以上二世之祖。于王氏之義三昭三穆。廢缺其二。甚非宗廟之本。所據承又違世祖祭征西豫章之意。于一王定禮。所闕不少。《晉書‧賀循傳》。


《追尊琅邪恭王為皇考議》


案禮子不敢以己爵加父。《晉書‧賀循傳》。
禮典之義。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號。《宋書‧禮志》四。


《追諡周處議》


處履德清方。才量高出。歷守四郡。安人立政。人司百寮。貞節不撓。在戎致身。見危授命。此皆忠賢之茂實。列士之遠節。案諡法執德不回。曰孝。《晉書‧周處傳》。


《廣昌卿君喪停冬至小會議》


案古者臣義重。雖以至尊之義。降而無服。三月之內猶錫縗以居。不接吉事。故春秋晉大夫智悼子末葬。平公作樂。杜蕢譏之。咸寍詔書宜為定制。


《丁潭為琅邪王裒終喪議》


禮天子諸侯俱以至尊臨人。上下之義。君臣之禮。自古以來。其例一也。故禮盛則竝全其重。禮殺則從其降。春秋之事。天子諸侯不行三年。至于臣為君服。亦宜以君為節。未有君除而臣服。君服而臣除者。今法令諸侯卿相官屬為君斬衰。既葬而除。以令文言之。明諸侯不以三年之喪。與天子同可知也。君若遂服。則臣子輕重無應除者也。若當皆除。無一人獨重之文。禮有攝主而無攝重。故大功之親主人喪者。必為之再祭練祥。以大功之服主人三年喪者也。苟謂諸侯與天子同制。國有嗣王。自不全服。而人主居喪。素服主祭。三年不攝吉事。以尊令制。若當遠亦三代。令復舊典。不依法令者。則侯之服貴賤一例。亦不得唯一人論。《晉書‧丁潭傳》潭為琅邪王裒郎中令會裒死潭上書請終喪賀循議。


《嗣新蔡王滔不得還嗣章武議》


章武新蔡。俱承一國不絕之統。義不得替其本宗。而先後傍親。案滔既巳被命為人後矣。必須無復兄弟。本國已絕。然後得還所生。今兄弟在遠。不得言無。道理雖阻。復非絕域。且鮮卑恭命。信使不絕。自宜詔下遼東依劉群盧諶等例。發遣今還繼嗣本封。謂滔今未得便委離所後也。《晉書.安平王孚孫河間王洪傳》:洛陽陷,章武王混諸子皆沒于胡,而小子滔初嗣新蔡王確,亦與其兄俱沒。後得南還,與新蔡太妃不協。太興二年,上疏以兄弟竝沒在遼東,章武國絕,宜還所生。太妃訟之,事下太常。太常賀循議。


《弟兄不合繼位昭穆議》


建武中尚書符云。武皇帝崩遷征西府君。惠皇帝崩遷章郡府君。懷帝入廟。當遷潁川府君。賀循議。古者帝各異廟。廟室之有室以象常居。未有二帝共處之義也。如惠懷二主。兄弟同位。于禘祫之禮會于太祖。自應同列異坐而正昭穆。至于常居之室。不可以尊卑之分。義不可黷故也。昔魯夏父弗忌躋僖公于閔上。春秋謂之逆祀。僖公閔之庶兄。閔公先立。嘗為君臣故也。左氏傳曰。子雖齊聖。不先父食。懷帝之在。惠帝代居藩積年。君臣之分也。正位東宮。父子之義也。雖同歸昭穆尊卑之分。與閔僖不異。共室褻黷。非殊尊卑之禮。以古義論之。愚謂未必如有司所列惠帝之崩當以遷章郡府君。又以懷帝入廟當遷潁川府君。此是兩帝兄弟各遷一祖也。又主之迭毀。以代為正。下代既升。則上代稍遷。代序之義也。若兄弟相代。則共是一代。昭穆位同。不得兼毀二廟。禮之常例也。又殷之盤庚不序陽甲之廟。而上繼先君。以弟不繼兄故也。既非所繼。則廟應別立。由此言之。是惠帝應別立。上祖宜兼遷也。故漢之光武不入成帝之廟。而上繼元帝。義取于此。今惠懷二帝不得不上居太廟。潁川未遷。見位餘八。非祀之常。不得于七室之外。假立一神位。《通典》五十一。


《又議》


殷人六廟。比有兄弟四人襲為君者。便當上毀四廟乎。如此四代之親盡。無復祖禰之神矣。又案殷紀成以湯下。至于帝乙。父子兄弟。相繼為君。合十二代而正。代唯六易。乾共度曰。殷帝乙六代王鑿也。以此言之。明不數兄弟為正代。《通典》五十一。


《遭難未葬入廟議》


懷帝梓宮未反。遭時之難。故事非常。不得以常禮自拘。宜以時入太廟。修祭祀之禮。《通典》五十一:懷帝蒙塵,崩于平陽梓宮,未反京師。元帝立廟之時,欲遷入廟,喪山已過三年,太常賀循議。


《在喪者不祭議》


禮在喪者不祭祭吉事故也。其義不但施于生人。亦祖禰之情同其哀戚。故云于死者無服則祭也。今人若有服祭祀如故。吉凶相于。非禮意也。《通典》五十二。


《出後子為本親服議》


案喪服制曰。為人後者為兄弟降一等。報于所為後之子。兄弟若子。時人論者。多以為後者子孫皆計本親而降。意所不安。或曰嫡子不為人後者。直謂己嫡不以出。後當以支子耳。無明于後者之子見捨本親。何以言不得為人後邪。荅曰。五服之制。其屬有六。一去本繫。以名為正。名正則男女有別。上下不悖。若假之以號者。則輕其權。定之以名者。則尊其統。故曰有嫡子者無嫡孫。何為言無。正以不得名之。不得名之。則卑其服。若得名之。則重其制。此之有無。尊卑之宜。則是彼之後者。嫡庶之例也。至于庶子為後。稱名不言孝。為墠而祭。以其尚有一志不專故也。其子則定名而處廟。以為援情可制此義宜悖故也。豈非顧本有己。復統有節哉。或曰所後在五服之外。父制周年而己無服。疏親戚之恩。非先賢之意也。荅曰。何為其然。禮有節權。恩義相厚。為所生無絕道。其餘皆宜權制也。夫初出後者。離至親之側。為別宗之冑。闕晨昏之勸。廢終養之道。顧復之恩靡報。罔極之情莫伸。義雖從于為後。恩實降于本親。故有一降之差。若能專心所繼。後者之子上有所承。于今為同室之密。顧本有異門之疏。若以父服輒當後者。至于生不及祖父母諸昆弟。父有重制而已無服。又出母齊衰而杖。其子又不從服。今出後者。于父母乃為不杖之周。恐其子不得反重也。禮失于煩。故約以取通。是以後者之子。出母之孫。其禮闕而不載。生在他邦。父已不稅。其義幽而不彰。既以不疑父之出母。何獨遲疑別宗之祖邪。服之所降。其品有四。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為人後者女子嫁者以出降。四降之名。同止一身。出之者子。豈當獨以為傳代稱乎。生長于外。不得言出。猶繼父未嘗同居。不為異也。又報父出乎誠是居已稠役。子以父為旁尊則之所天在此。初出情親故不奪其親而與其降。承出之後。義漸輕疏。而絕其恩。絕其恩者以一其心。其心一則所後親。所後親則祭祀敬。祭祀敬則宗廟嚴。宗廟嚴則社稷重。重社稷以尊百姓。齋一身以肅家道。此殆聖人之意也。《通典》九十六。


《師弟子相為服議》


如朋友之禮異者。雖出行猶絰。所以尊師也。案禮記夫子之喪。門人疑所服。子貢曰。昔夫子喪顏回若喪子而無服。請喪人子若喪父而無服。于是門人廬于墓所。心喪三年。蓋師徒之恩重也。無服者。謂無正喪之服也。孔子之喪。二三子皆絰而出注曰為師也。然則凡弔服加麻者。出則變服矣。《通典》一百一。


《琅邪世子諡議》


諡者。所以表功行之目也。故古者未居成人之年。及名位未備者。皆不作諡也。是以周靈王太子聰哲明智。年過成童。亡猶無諡。春秋諸侯即位之年稱子。踰年稱君。稱子而卒皆無諡。名未成也。未成為君。既無君諡。時見稱子。復無子諡。明俱未得也。唯晉之申生以仁孝遭命。年過成人。晉人悼之。故特為諡。諸國無例也。及至漢代。雖遵茲義。過于古禮。然亦未有未踰年之君而立諡也。殤沖二帝。皆已踰年。方立諡。案哀沖太孫各以幼齡立諡。不必依古。然皆即位臨官。正名承重。與諸下定君臣之義。尊成體具。事無所屈。且天下之名至重。體其尊者亦宜殊禮。故隨時定制。有立諡之事也。琅邪世子。雖正體乎上。生而全貴。適可明嫡統之義。未足定為諡之證也。《通典》一百四:琅邪世子未周而卒。大司農表,琅邪世子降君一等,宜諡哀愍。太常賀循云云。


《牋》


日夜憂懷。慷慨發憤。《文選‧齊安陸王碑》注引臧榮緒《晉書》。


《報虞預書論楊方》


此子開拔有志意。只言異于凡猥耳。不圖偉才如此。其文甚有奇分。若出其胸臆。乃是一國所推。豈但牧豎中逸群邪。聞處舊黨之中。好有謙沖之行。此亦立身之一隅。然世衰道喪。人物凋弊。每聞一介之徒。有向道之志。冀之願之。如方者乃荒菜之特苗。鹵田之善秀。姿質巳良。但沾染未足耳。移植豐壤。必成嘉穀。足下才為世英。位為朝右。道隆化立。然後為貴。昔許子將拔樊仲昭于賈豎。郭林宗成龐德公于畎畝。足下志隆此業。二賢之功不為難及也。《晉書‧楊方傳》虞預以方所為文示循循報書。


《荅王導書論虞廟》


漢光武于屬以元帝為父。故于昭穆之敘。便居成帝之位。而遷成帝之主于長安高廟。今聖上于惠帝為兄弟。亦當居惠帝之位。而上繼武帝。惠帝亦宜別廟。則虞妃廟位當以此定。《通典》四十七。
愚以尊王既當天之正統。而未盡震居之極稱。既名稱未極。更于事宜為難。或謂可立別廟。使進退無犯。意謂以尊意所重。施于今宜。如有可爾。理若全尊尋備。昭穆既正。則俯府從定位。亦無拘小別。然非常禮。無所取準。于名則未滿。于禮則變常。竊以戴所斟酌。于人情為未安。《通典》四十七。


《與王導書》


世祖武皇帝初成太廟。時正神既七。而有楊元后之神。時亦權立一室。永熙元年告世祖諡于太廟八室。刁協案元皇后于太廟東陰室中安神主。不增立一室。《通典》四十八。


《荅王導書》


愚謂告四祖之廟而行。蜀書劉先主初封漢王時。群臣共奏上勳德。承以即位。今雖事不正同。然議可方論。《通典》五十五。


《又荅王導書》


古禮及漢氏之初。皆帝帝異廟。即位大事。謁于太祖。故晉文朝于武宮。漢文謁于高廟也。至光武之後。唯有高宗兩廟而已。祖宗兩廟昭穆皆共堂別室。魏晉依之。亦唯立一廟。則一廟之中苟在未毀。恐有事之日。不得偏有不告。然人不詳太廟。定議不敢必據。欲依古禮。唯告宣帝一廟。今意以祖宗非一。但太廟合共。事與古異。不得以古禮為斷。《通典》五十五。


《荅尚書符問》


尚書符問太常賀循。太廟制度。南向七室。北向陰室。復有七帝后應共處七室埳中。當別處陰室。循上曰。謹案后配尊于帝。神主所居同太室。《通典》四十八。
循又案漢儀藏主于室中西牆壁埳中。去地六尺一寸。當祠則設座于埳下。禮天子達嚮者牖也。謂夾戶之窗。古者帝后異廟。今者共堂別室。制度不同。疑室戶亦異。又案古禮神主皆盛以石圅。余薦籍文不備見。《通典》四十八。


《荅訪琅邪敬后改神主》


琅邪王妃敬后前薨。而王後纂統。追加諡號。改神主。訪賀循云。琅邪典祠令孫文立議。使者奉主及冊命詣中閣中人受取人內易著石圅中。故主留于廟閣。新主出廟。國官拜送。如文議則非于行廟受冊。循荅曰。崇諡敬后。宜立行廟。以主后之號。有加常尊。輕重不同。則宜禮有變故。既立行廟。則常主宜出居座位。臨加冊諡。而竝易以新主。則主宜還埋故廟兩階之閒。《通典》四十八。


《荅傅純難》


傅純難曰。案雜記本文。己在小功則得冠。在大功不得冠也。鄭氏云。己大功卒哭以冠。與本文不同何邪。又要記不見己冠。不知己冠當在何條。賀循荅曰。禮云。大功小功末可以冠娶。道父子為嫌。但施于子。不施于己。故下言己雖小功。著己與子亦同也。俱同則大功之末。己可以冠。以理推之。正自應爾。非為與本文不同。要記不見己冠。直是文句脫耳。《通典》五十六。


《荅傅純問改葬服》


鄭玄云。三月者以親覩尸柩。故三月以序其餘懷。但遲速不可限。故不在三月章也。王氏虞畢而除。且無正文。鄭得從重。故要記從之。


《荅傅純問》


傅純問賀循曰。要記云。庶兄弟既死之後。各自為一宗之祖。其嫡繼之。各為大宗。此是大傳所謂別子為祖者也。然則別子有十。便為十祖宗也。而母弟之後。獨無大宗。母弟本重而後輕。庶弟本輕而後重。其義可乎。又王氏以別子為祖。諸侯母弟則不盡為祖也。杜氏以為始封之君。別子一人為祖。二家不同。願聞其說。荅曰。君之母弟。與群庶兄弟為別子之後。俱為大宗。而難云母弟之後獨無大宗。不審此義。何所承乎以僕所言。母弟為宗。不應有疑。則本輕後重之難無所施也。又案禮別子為祖。不限前後。此為每公之子皆別子也。則魯之三桓。鄭之七族。盡其人矣。王杜二義不同者。二儒通適。不應有誤。倘所言者。自有所施。不見其文。淺學所見。謂如上義。傅又問曰。大傳云。其士大夫之嫡公子之宗道也。請解之。荅曰。士大夫者。謂庶昆弟之在位也。其士大夫之嫡者。謂公子之子孫。各祖其別子。大宗之道。又由此而成。故重言公子之宗道也。《通典》七十三。


《荅庾亮問》


庾亮問賀循曰。案禮宗子之服。傳代不遷。所以重其統也。是以祖宗之正不易。則本枝昭穆歷代而不亂。此立宗之大旨也。然則士大夫及諸侯事于典禮者。服宗之義。便應相放矣。而禮祖宗之文唯著諸侯別子。不列卿大夫之制。不審此由諸侯君其族人。族人不得宗其君。故祖宗之制指為此歟。自卿大夫以下。與其宗黨無君臣之懸。則宗黨統有常嫡。服宗有成例。故不得別著其制也。將由卿大夫位卑。則宗服之制厭宗嫡。無不遷服。紀止五族。故不復別見其義也。今既無士大夫依諸侯別子之明文。又不見無得立宗之定制。而頃者以來。諸私服于嫡者。無服者則制緦。有服者無加。又不詳此。為各以非開國代封之家。故避嫌謙而不敢私重其宗邪。將此之由。自有所承。願告旨要。荅曰。禮宗子之義。所以明本祖之正統。紀百代而不紊者也。而宗之義委曲著見者。多在別子。非卿大夫之文。偏不詳悉。服之致疑。有如來旨。然舊義雖非別子起于是邦而為大夫者。便為大宗。其嫡繼之。亦百代不遷。禮記王制云。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而三。鄭君解曰。太祖別子。始爵者也。雖非別子始爵者亦然。此其義也。此謂起于是國。盛德特興。為一宗之始者也。如此。則百代不遷。統族序親。及族人服之。皆宜如別子之宗也。又宗子之服。雖在絕族皆齊縗三月。代衰禮替。敦之者少。吳中略無此服。中土緦而不𧞓。其所由來。以致政教淩遲。人情漸慢。非謂大夫位卑。或以非代封為嫌也。《通典》七十三。


《荅羊祖延問》


羊祖延問曰。外生車騎婦。先遭車騎喪斬縗服也。後遭母喪齊縗服也。禮為兩制。服有所變易邪。案曾子問曰。君喪己殯。臣有父母喪。歸家殷事即往應。依此不往服何服。家服何服。賀彥先荅曰。禮女子適人服夫三年。而降其父母。傳曰不貳斬。既不貳斬。則不得捨其所重。服其所降。有分明矣。國妃有車騎斬縗之服。宜以包母。齊縗無兩服之義。唯初奔當有母初喪之服。以明本親之恩。成服之日。故宜反斬縗之服。此輕重之義也。又禮君不厭臣。君既殯。又有父母之喪。與君俱三年。故有歸家之義。而猶云有君喪者。不敢私服。何除之有。以此言之。雖君父兩服。當其兼喪以君縗為主。而不以已私服為重也。《通典》九十七。


《荅韓虯問》


韓虯問賀循曰。案傅純曰。鄭氏謂改葬三月而除。王氏以既虞為節。改葬之神在廟久矣。不應復虞。見府君所荅。唯云宜三月。謂王氏為短鄭為長。而不荅應虞之義。此為應虞否也。循荅曰。凡移葬者。必先設祭告墓而開冢。從墓至墓皆設奠如將葬。朝廟之禮。意亦有疑。既設奠于墓所以終其事。必爾者雖非正虞。亦似虞之一隅也。但不得如常虞還祭殯宮耳。故不甚非。王氏但不許其便除。然禮無正文。是以不明言也。《通典》一百二。


《防墓論》


防是舊墓也。夫子葬又新其墳。故謂之修。非墓崩後之言也。墳新兩甚故穨毀。穨毀故悵怛不應耳。所以言不修墓者。言由已修之故倒毀也。《通典》一百三。


《祭儀》


祭以首時及臘。歲凡五祭。將祭前期十日。散齋不御。不樂不弔。前三日沐浴改服。居于齋室。不交外事。不食葷辛。靜志虛心。思親之存。及祭施位。牲。大夫少牢。士以特豕。祭前之夕及腊。鼎陳于門外。主人即位西面。宗人袒告充。主人視殺于門外。主婦視饎于西堂下。設洗于阼階東南。酒醴甒于房戶。牲皆體解。平明設几筵。東面為神位。進食乃祝。祝乃酌。奠拜祝訖。拜退西面立。少頃。酌酳醴一獻畢。拜受酢。飲畢拜。婦亞獻。薦棗栗。受酢如主人。其次長賓三獻。亦以燔從如主人。次及兄弟。獻始進俎庶羞。眾賓兄弟行酬一徧而止。徹神俎羹飯為賓食。食物如祭如餕畢。酌酳一周止。佐徹神饋饌于室中西北隅。以為厭祭。既設。閉牖戶。宗人告畢。賓乃退。凡明日將祭。今夕宿賓。祭日。主人群子孫宗人祝史皆詣廳事西面立。以北為上。有薦新在四時仲月。大夫士有田者。既祭而又薦。無田者薦而不祭。禮貴勝財。不尚苟豐。貧而不逮。無疑于降。大夫降視士。士從庶人可也。又不及。飯菽飲水。皆足致敬。無害于孝。《通典》四十八。


《宗義》


古者諸侯之別子。及起于是邦為大夫者。皆有百代。祀之謂之太祖。太祖之代。則為大宗。宗之本統故也。其支子旁親。非太祖之統謂之小宗。小宗之道。五代則遷。當其為宗。宗中奉之加于常禮。平居則每事諮告。死亡則服之齊縗。以義加也。又喪服要記曰。公子之二宗皆一代而已。庶兄弟既亡之。後各為一宗之祖也。嫡繼其正統者。各自為大宗。乃成百代不遷之宗也。《通典》七十三。


《宗議》


奉宗加于常禮。平居即每事諮告。凡告宗之例。宗內祭祀嫁女娶妻死亡子生行求改易名字皆告。若宗子時祭。則宗內男女畢會。喪故亦如之。若宗內吉凶之事。宗子亦普率宗黨以赴役之。若宗子時祭。則告于同宗。祭畢合族于宗子之家。男子女子以班。宗子為男主。宗婦為女主。故云宗子雖七十無主婦。以當合族紀宗故也。凡所告子生。宗子皆書于宗籍。大宗無後。則支子以昭穆後之。後宗立。則宗道存而諸義有主也。立主義存。而有一人不惇者。則會宗而議其罰。族不可以無統故立宗。宗位既定。則常尊歸之。理其親親者也。是故義定于本。自然不移。名存于政。而不繼其人。宗子之道也。故為宗子者。雖在凡才。猶當佐之佑之而奉以為主。雖有高明之屬。盛德之親。父兄之尊。而不得干其任者。所以全正統而一人之情也。若姦回淫亂。行出軌道。有殄宗廢祀之罪者。然後乃告諸宗廟。而改立其次。亦義之權也。《通典》七十三。


《葬禮》


至墓之位。男子西向。婦人東向。先施幔屋于埏道北南向。柩車既至。當坐而住。遂下衣几及奠祭。哭畢。柩進即壙中。神位既窆。乃下器壙中。薦棺以席。緣以紺繒。植翣于牆。左右挾棺如在道儀。《通典》八十六。


《喪服要記》


凡諸侯之嗣子,繼代為君。君之群弟,不敢宗君。君命其母弟為宗,諸弟宗久(當為「之」字) ,亦謂之大宗。死則為齊縗九月,若無母弟則,命庶弟之大者為宗。諸弟宗之,亦如母弟,則為之大功九月。此二宗者,一代而已。庶兄弟既死之後,各為一宗之祖。


《婦人為君服》


案鄭注喪服云。凡妻從夫降一等。各合三月。則妻宜無服而猶三月者。古者大夫不外娶。其妻則本國之女也。雖從夫而出。婦人歸宗。往來猶人。故從人服也。長子有服。謂未去者也。循以為以道去君。非眾之重。其子尚可以留。值君薨則服也。


《貴不降服》


諸侯于其旁親一無所服。唯父母妻長子。長子之妻及為父之後者。姑姊妹嫁于諸侯。及始封之君所未臣諸父昆弟。皆以其服服之。大夫為其外親為士者。尊雖不同亦不降。大夫女為國夫人。唯父母及昆弟為父後者不降。士女為大夫妻者不降。高祖曾祖祖父母兄弟為父後者及大宗子而已。


《父在為出母服》


父在為母厭尊。故出而從周。出母服不減者。以本既降。義無再厭故也。父在為母。既己杖矣。若父在母出。宜重降者。則宜在不杖條。今在杖條。明不再降。杖者。必居廬。居廬者必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