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洐》




《四府君遷主議》


別廟有非正之嫌。似若降春。不可行也。《通典》四十八。


《禁招魂葬議》


時有沒在寇賊。失亡屍喪。皆招魂而葬。吾以為出于鄙陋之心。委巷之禮。非聖人之制。而為愚淺所安遂行于時。王者所宜禁也。何則。聖人制殯葬之意。本以藏形而已。不以安魂為事。故既葬之日。迎神而返。不忍一日離也。況乃招其魂而葬之。反于人情而失其禮。虛造師事。以亂聖典。宜可禁也。《通典》一百三十。


《荅李瑋難禁招魂葬議》


祭必立壇。不可謂神必墓中也。若神必墓中。則成周雒邑之廟皆虛設也。又帝丘及詩來格聿歸。皆所以明魂無不從耳。既葬三日祭墓。亦猶飯含不忍其虛耳。共姬之焚。以明窮而彌正。不必灰燼也。就復灰燼。骨肉雖灰。灰則其實。何緣舍埋灰之實。而反當葬魂乎。此皆未代失禮之舉。非合聖人之舊也。《通典》一百三十。


《在窮記》


賊來入門時。家見在絹布三千餘匹。及衣被器物。皆令婢使輦出著庭中。恣其所取。由是皆競取財物。不暇復見殺。《蓺文類聚》八十五。
遣信與義陽太守孫仲開相聞告其困乏。得娟二匹。壤車一乘。賣得絹三匹。以糴米一石。橡二斛。食口三十五人。百日之中。以此自活。人皆鶴節。無復血色。《御覽》四百五十六。
趙大龍以鶉二十枚。奉上老母。《御覽》九百二十四。
遭亂之後。隰陽令述祖。送四幅綘被一領。《書鈔》一百三十四。


《乖離論》


聖人制禮以為經。常人之教宜備。有其文。以別彰其義。即今代父子乖離。不知自處之宜。情至者哀過于有凶。情薄者禮習于無別。此人倫大事。禮所宜明。謂莫測存亡則名不定。名不定。不可為制。孝子憂危在心。念至則然矣。自然之情。必有降殺。故五服之章。以周月為節。況不聞凶。何得過之。雖終身不知存亡。無緣更重于三年之喪也。故聖人不別為其制也。《通典》九十八。


《武悼楊皇后服議》


楊后母養聖上蓋以曲情。今以恩禮追崇。不配世祖廟。王者無慈養之服。謂祖載之日。可三朝素服。發哀而已。《晉書‧禮志》中。


《告廬江郡教》


昔魏文侯。軾干木之閭。齊相曹參。尊崇蓋公。皆所以優賢表德。敦勵末俗。徵土杜君。德懋行絜。高尚其志。頃流離道路。聞其頓躓。刺史忝任。不能崇飾有道。而使高操之士。有此難屯。今遣吏宣慰。郡可遣一吏。縣五吏。恆營卹之。常以市租供給家人。糧廩勿令闕乏。


《上言宜聽劉實致仕》


夫堂高級遠。主尊相貴。是以古之哲王。莫不師其元。崇養老之教。訓。示四海。使少長有禮。七十致仕。亦所以優異舊德。厲廉高之風。太尉實體清素之操。執不渝之潔。懸車告老。二十餘年。浩然之志。老而彌篤。可謂國之碩老。邦之宗模。臣聞老者不以筋力為禮。實年踰九十。命在日制。遂自扶輿。冒險而至展哀山陵。致敬闕庭。大臣之節備矣。聖詔殷勤。必使實正位上台。光飪鼎實。斷章敦喻。經涉二年。而實頻上露板。辭旨懇誠。臣以為古之養老。以不事為優。不以吏之為重。謂宜聽實所守。《晉書‧劉實傳》。


《固陳寧州事》


君亡親喪。幽閉窮城。萬里訴哀。不垂愍救。既慚包胥無哭秦之感。又媿梁妻無崩城之驗。存不若亡。乞賜臣死。《晉書‧王遜傳》。李毅既卒,城中百餘人奉毅女同守經年。永嘉四年,治中毛孟詣京師求刺史,不見省,孟固陳云云。以王遜為寍州刺史。


《長鳴鷄賦》


嘉鳴雞之令美。智窮神而入冥。審璇璣之迴遽。定昏明之至精。應青陽于將曙。忽鶴立而鳳停。乃拊翼以贊時。遂延頸而長鳴。若乃本其形像。詳其羽儀。朱冠玉璫。彤素竝施。紛葩赫奕。彩色流離。殊姿豔溢。采曜華披。雍容鬱茂。飄颻風靡。扇六翮以增暉。舒毛毳而下垂。違雙距之岌峨。曳長尾之逶迤。《蓺文類聚》九十一。《初學記》三十。


《蠟燈賦》


爾乃旋閒房。升玉榻。列華槃。鑠凝蠟。浮炷熲甚始燃。祕闈于是乃闔。旁映文楹。仰暉丹桷。赫如燭龍吐輝。爛若翳陽復旭。《蓺文類聚》八十。
《安石榴賦》


《安石榴賦》


縈紅根以磐峙。擢修幹而扶疏。荑應春以吐綠。葩涉夏而揚朱。《蓺文類聚》八十六。
膏凝玉潤。光猶瑩削。赬如丹砂。粲若銀礫。《初學記》二十八。
縞隔區分。彫實綺錯。紅膚帖素。揉以紫的。《初學記》二十八。
紅鬚內豔。赬牙外標。似華燈之映翠幕。若丹瓊之列碧瑤。《御覽》九百七十。


《駮議減邵廣死罪》


自淳樸澆散。刑辟仍作。刑之所以止刑。殺之所以止殺。雖時有赦過宥罪。議獄緩死。未有行小不忍。而輕易典刑者也。且既許宗等。宥廣死罪。若復有宗比。而不求贖父命者。豈得不擯絕人倫。同之禽獸邪。案主者今奏云。惟特聽宗等。而不為永制。臣以為王者之作。動關盛衰。笑夭之閒。尚慎所加。況于國典。可以徒虧。今之所以宥廣。正以宗等耳。人之愛父。誰不如宗。今既居然許宗之請。將來訴者何獨匪民。特聽之意。未見其益。不以為例。交興怨讟。此為施一恩于今。而開萬怨于後也。《晉書‧范堅傳》。《通典》二百六十六。尚書右丞范堅駮。


《在東陽郡表瑞》


所統長山諸縣。林中木葉上。朝有凝露。其味如密。夕乃溜地。耆老咸謂甘露。《蓺文類聚》九十八。


《請嚴詔諭庾翼還鎮疏》


臣伏。思安西將軍翼。今至襄陽。倉卒攻討。凡百草創。安陸之調。不復為襄陽之用。而玄冬之月。沔漢乾涸。皆當魚貫而行。排推而進。設一處有急。勢不相救。臣所至慮一也。又既至之後。桓宣當出。宣往。實翦豺狼之林。招攜貳之眾。待之以至寬。御之以無法。田疇墾闢。生產始立。而當移之。必有嗷然。悔吝難測。臣所至慮二也。讓陽頓益數萬口。奉師之費。皆當出于江南。運漕之難。船人之力。不可不熟計。臣之所至慮三也。且申伯之尊。而興邊將竝驅。又東軍不進。殊為孤懸。兵書云。知彼知此。百戰不殆。知彼不知此。一勝一負。賊誠衰獘。然得臣猶在。我雖方隆。今實未暇。而連兵不解。患難將起。臣所至慮四也。翼豈不知。兵家所患。常在于此。顧以門戶事任。憂責莫大。晏然終年。非心情所安。是以抗表輒行。畢命原野。以翼宏規經略。文武用命。忽遇釁會。大事便濟。然國家之慮。常以萬全。非至安至審。王者不舉。臣謂宜嚴詔論翼還鎮養銳。以為後圖。若少合聖聽。乞密出臣表。與車騎臣冰等。詳共集議。《晉書‧范汪傳》。


《為舊君服議》


當今刺史郡守幕府事任。皆重與古諸侯不異也。安漢魏名臣。為州郡吏者。雖違適不同。多為舊君。齊衰三月。《通典》九十。范汪議一本作范經誤。


《與王彪之書》


尋起居注。九月是康皇帝忌月。禮止云忌日不樂。都無忌月語。不審是疑不。若當疑于九月建八月其閒。當下六禮。便為至逼不復展。如此當伸至十月忌。不應以為忌邪。足下可以示曹諸賢取定也。《通典》一百。


《與江惇書》


孝子重覩靈櫬。哀慟口踊。何以緦服臨至親之喪。三月而除。此乃儀禮數字。了無首尾。令人有疑。孫放改葬其祖。放開壙服斬衰。一門反服。從行者待柩。至以衰絰迎于郊。二月事畢。放父四月晦除。放兄弟二月晦除。此皆反服。《通典》一百二十。


《荅高崧問》


高崧問范汪曰。案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已雖小功。卒哭可以冠。而鄭孫二家注竝云。己太功卒哭可以冠。求之于禮。無可冠之文。范汪荅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此于子已為無服。又云父小功可以冠子。疑與上章。俱有末語。特于下言。已雖小功。卒哭可以冠。是為小功卒哭。皆得行冠娶之事也。大夫三月而葬。葬而後虞。虞而後卒哭。是為父雖小功。子服盡也。大功許冠婚。則小功便無所不可也。高崧重問范汪曰。下殤小功則不可。而云小功之末。可以冠婚何。范汪荅曰。下殤小功。此是周服之下。殤不可以服輕而恩疏也。而冠亦禮之明文。何以復于大功小功喪中。每言冠乎。荅曰。在喪冠而巳不行冠禮也。于大功小功之末。故可行冠禮。因喪而冠。與備行冠禮殊也。或問者曰。禮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可以娶婦。已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取妻。案經大功之末。雖云可以冠子嫁子。不言己可以冠。而鄭氏注云。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未解。經又云。大功之末。而注云卒哭。不知此言。未便是卒哭。為非卒哭邪。荅曰。記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而注又云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小功卒哭而可以冠。娶妻者冠而後娶。今既云冠嫁其子。則于文不得復自著己冠。故注家合而明之。以小功得娶妻。則大功亦可以得冠。冠輕婚重。故大功之末得自冠。小功之末得自娶以記文不備。故注兼明之。注之有此。比禮三月。既葬卒哭于小功則餘有二月是末也。于大功則止三分之一。便謂之末。意常以疑之。然鄭氏注喪服。經云。葬喪之大事既畢。故謂之末邪。重問曰。省及申釋。注意甚為允也。然猶僕有所未了。禮小功卒哭。可以娶者。婚禮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明婚雖屬吉。而有嗣親之感。小功餘喪。不重祖考之思。故可以娶也。大功可冠猶有疑焉。夫吉禮將事。必先筮賓。然後成禮。大功之末。可以冠嫁其子者。以己大功之末。于子則小功。服已過半。情降既殊。日算浸遠。故子可以行吉事。至于己身。親有功布重制。月數尚近。而便釋親而字之。死則以成人之喪埋之。雜記。女雖未許嫁。年二十而笄禮之。婦人執其禮。燕則鬈首。《通典》五十六。


《荅高崧訪》


御史中丞高崧。有從弟喪在服末。欲為子婚。書訪尚書范汪曰。禮有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下章云。已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功喪。則父便應有大功喪。以義例推之。小功卒哭可以娶妻。則大功卒哭可以娶婦邪。范荅曰。案禮。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于子為無服也。以己尚在大功喪中猶未忍為子娶婦。近于歡事也。故于冠子嫁子則可。娶婦則不可矣。己有緦麻之喪。于祭亦廢。婚亦不通矣。況小功乎。崧又曰。禮。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功。則父有大功。己既小功卒哭可娶妻。則父大功卒哭。可以娶婦。將不嫌邪。汪曰。五服之制。各有月數。月數之內。自無吉事。故曰縗麻非所以接弁冕也。春秋左氏傳。齊侯使晏子謂繼室于晉。叔向對曰。寡君之願也。縗絰之中。是以未敢請禮貴妾緦。而叔向稱在縗絰之中。推此而言。雖絰喪之麻。猶無婚姻之道也。而敦本敬始之義。每于冠婚見之矣。雜記曰。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而下章云。己雖小功卒哭。可冠娶妻也。二文誠為相代。尋此旨。為男女失時。或繼嗣未立者耳。非通例也。禮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于仲春會男女。便云于此時也。奔者不禁。此亦是權禮。非經常之典也。《通典》六十。


《祭典》


廢小宗昭穆不亂。廢大宗昭穆亂矣。先王所以重大宗也。豈得不廢小宗。以繼大宗乎。漢家求三代之後弗得。此不立大宗之過也。豈不以宗子廢絕。圖籍莫紀。若常有宗主。雖喪亂要有存理。或可分布掌錄。或可藏之于名山。設不盡存。決不盡失。且同姓百代不婚。周道也。而姓自變易。何由得知。夫既不知。或容有得婚者。此大違先王之典。而傷自然之理。由此言之。宗子之重于天下久矣。《通典》九十六。
大宗者。人之本也。尊之統也。人不可以無其本。所以立大宗也。上繼祖禰。尊尊之道著矣。下理子孫。親親之義明矣。旁理昆弟。天倫之理達矣。存則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導以德行。別以禮義。沒則禘祭太祖。陳其親疏。殤與無服。莫不咸在。此則孝子之事終矣。立人之道竭矣。小宗之家。五代則遷。安知始祖之所從出。宗祀之所由來敬。宗所以尊祖禰。不為重乎。然要當以穆繼昭。既明大宗。不可以絕。則支子當有繼祖。是無父者也。《通典》九十六。


《棊品》


謇字道真。仕至郡功曹。《世說‧政事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