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五》



《闕名(一)》


《詔》


若不少順沖。旨。降損盛制。《文選‧褚淵碑》注引《晉起居注》帝詔云云。
今之尚書令。皆古之百揆之任也。《文選‧齊竟陵王行狀》注引王隱晉書詔云云。


《晉令》


常以蝗向生時。各部吏案行境界。行其所由。勒生苗之內。皆令周徧。《蓺文類聚》一百。
車駕出入。相風己前侍。御史令史。《御覽》九。
中書為詔令。記會時事。典作文書也。《初學記》十一。《御覽》二百二十。
博士皆取履行清潔。通明典義。若散騎中博侍郎太子中庶子以上。乃得召試。諸生有法度者。及白衣試丘高等。拜郎中。《御覽》二百三十六。
諸縣率千餘戶置一小學。滿千戶竝之。《御覽》五百三十四。
諸葬者皆不得入祠堂石碑石表石獸。《御覽》五百八十九。
諸度關。及乘船筏。上下經津者。皆有寫一通付關吏。《御覽》五百九十八。
獄屋皆當完固。厚其草蓐。家人餉饋。獄卒為溫暖傳致。去家遠無餉饋者。悉給廩。獄卒作食。寒者與衣。疾者與醫藥。《御覽》六百四十三。
奴婢亡。加銅青若墨黥兩眼。後再亡。黥兩頰上。三七橫鯨目下。皆長一寸五分。廣五分。《御覽》六百四十八。
應受杖。而體有瘡者。督之也。《御覽》六百五十。
犯免官錮三年。《御覽》六百五十一。
凡民不得私煮鹽。有犯者四歲刑。所在主吏二歲刑。《書鈔》一百四十六。
使信節皆鳥書之。《御覽》六百八十一。
皇太子及妃諸王纁朱綬。郡公主朱綬。郡侯闇朱綬。《御覽》六百八十二。
公府長史。官品第六銅印墨綬。朝服進賢兩梁冠。掾屬官品第七。朝服進賢一梁冠。《宋書‧禮志》五。
第一品已下。不得服羅綃。《御覽》八百十六。
第七品已下。始服金釵。第三品已上。蔽結爵釵。《北堂書鈔》一百三十六。
朝服皁綠中單衣。《御覽》六百九十五。
旄頭羽林。著常腰襦。《御覽》六百九十五。
元帝時。有奏太極殿設絳帳。帝詔曰。漢文以上。書皁囊為帷。冬可青布。夏可青葛。《御覽》六百九十八。
欲作漆器物賣者。各先移主吏者。名乃得作。皆當淳漆者。布骨器成。以朱題年月姓名。《御覽》七百五十六。
乘傳出使。遭喪以上。即自表聞。聽得白服乘騾車。到副使攝事。《宋書‧禮志》五又見《御覽》七百七十二。
山鹿白豹。遊毛狐白貂領。黃貂班白鼲子。渠搜國裘。皆禁服也。《御覽》六百十四。
步搖蔽髻。皆以禁物。《御覽》七百十五。
織成衣為禁物。《御覽》八百十六。
士卒、百工履色無過綠青百,婢履色無過經青。古儈賣者皆當著巾、帖額,題所儈賣者及姓名。一足著黑履。一足著白履。《御覽》六百九十六。
儈駔者。皆當著巾白帖。額題所儈駔者及姓名。一足著白履。一足著墨履。《御覽》八百二十八。
士卒百工。都得著假髻。《御覽》七百十五。
百工不得服大絳紫襈。假髻真珠。啼耳文屏。瑇瑁越疊。以飾路張。乘犢車。《御覽》七百七十三。
士卒百工。不得服瑱璫。《御覽》七百十八。
士卒百工。不得服真珠璫珥。《書鈔》一百三十五。《御覽》八百二。
士卒百工。不得服犀玳瑁。《御覽》八百七。
士卒百工。不得服越疊。《御覽》八百二十。
坐廬使者。皆不得宿四上。《御覽》八百二十八。
諸有虎。皆作檻穽。蘺柵皆施箝。捕得大虎。賞絹三匹。《御覽》八百九十二。
翡鳥不得西度隴。《御覽》九百二十四。
諸官有秩支子守護者。置吏一人。《御覽》九百五十九。
夷其民守護椶皮者。一身不輸之。《御覽》九百五十九。
閬中縣。置守黃甘吏一人。《御覽》九百六十六。
諸宮有棃守護者。置吏一人。《御覽》九百六十九。
諸官有秩者。守護橙者。置吏一人。《御覽》九百七十一。
其上黨及平陽。輸上麻二十二斤。下麻三十六斤。當絹一疋。課應田者。枲麻加半畝。《御覽》九百九十五。


《喪葬令》


長史卒。官吏皆斬衰。以喪服理事。若代者至。皆除之。《通典》九十九。


《議諡劉毅表》


劉毅宜諡。以申毅忠。允匪躬。贈右光祿大夫。儀同三司。斯誠聖朝攷績以著勳之美事也。案諡者行之迹。而號者功之表。今毅功德竝立。而有號無諡。于義不體。竊以春秋之事。求之諡。主于行而不繫爵。然漢魏相承。爵非列侯。則皆沒其高行。而不加之諡。至使三事之賢臣。不如野戰之將士。臣願聖代舉春秋之遠制。改近代之舊服。《通典》一百四大興三年有司表。


《因火災上書》


漢王氏五侯。兄弟迭任。今楊氏三公。竝大大位。故天變屢見。竊為陛下憂之。《晉書‧五行志》下。太康十年十月含章鞫室等火時有上書云云。


《奏改景初厤為泰始厤》


王者祖氣。而奉其口終。晉于五行之次。應尚金。金生于已。事于酉。終干丑。宜祖以酉日。臘以丑日。改景初厤。為泰始厤。《宋書‧厤志》一泰始元年有司奏。


《奏請即魏宮立廟》


奏請即魏宮立廟。有司奏置七廟武帝重其役詔宜權立一廟群臣議奏。
上古清廟一宮。尊遠神祇。逮至周室。制為七廟。以辯宗祧。聖旨深弘。遠迹上世。敦崇唐虞。舍七廟之繁華。遵一宮之遠旨。昔舜承堯禪。受終于文祖。遂陟帝位。蓋三十載。月正元日。又格于文祖。遂陟帝位。此則虞氏不改唐廟。因仍舊官。可依有虞氏故事。即用魏廟。《晉書‧禮志》上。《宋書‧禮志》三。《通典》四十七。


《奏正朔服色》


唐堯舜禹。不以易祚改制。至于湯武。各推行數。宣尼荅為邦之問則曰。行夏之時。輅冕之制。通為百代之言。益期于從政濟治。不繫于行運也。今大晉繼三皇之蹤。踵舜禹之迹。應天從民。受禪有魏。宜一用前代正朔服色。皆如有虞遵唐故事。于義為弘。《宋書‧禮志》二。太始三年九月群公奏。


《奏并圓方二丘》


古者郊丘不異宜并圓方二丘。更修壇兆。二至合祀。《通典》四十二太始二年十一月有司奏云云。


《奏皇太后喪制》


前代故事。倚廬巾施凷縑。帳蓐素床。以布巾裹凷草。軺輦板輿細犢車。皆施縑裏。《宋書‧禮志》二。泰始四年,皇太后崩,有司奏云云。詔不聽,但令以布衣車而己,其餘居喪之制,一如禮文。


《又奏請除服》


大行皇太后當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其內外官寮。皆就朝晡臨位。御除服訖。各還所次。除衰服。《晉書‧禮志》中。《宋書‧禮志》二。泰始四年四月有司奏。


《又奏》


世有險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時。異誠有由。然非忽禮也。方今戎馬未散。王事至殷。交須聽斷。以熙庶績。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猶戴冕臨朝。降于漢魏。既葬除釋。諒闇之禮。自遠代而廢矣。惟陛下割高宗之制。從當時之宜。敢固以請。《晉書‧禮志》中。《宋書‧禮志》二。有司又奏。


《奏廟物》


先帝舊物。藏之于廟。所存舊物麻繩為細拂。以明儉約也。《北堂書鈔》一百三十六引晉要事泰始四年有司奏。


《奏議諸王冠》


禮十五成童。國君十五而生子。以明可冠之儀。又漢魏遣使冠諸王。非古典。《通典》五十六泰始六年南宮王承年十五依舊應冠有司奏議。


《奏留太學生》


太學生七千餘人。才任四品聽留。《宋書‧禮志》一。晉太始八年有司奏。


《奏劾羊祜》


祜所統八萬餘人。賊眾不過三萬。祐頓兵江陵。使賊備得設。乃遣楊肇偏軍入險。兵少糧懸。軍人挫衂。皆違詔命。無大臣節。可免官以侯就第。《晉書‧羊祐傳》:吳西陵督步闡舉城來降。吳將陸抗攻之甚急,詔祜迎闡。祐率兵五萬出江陵,遣荊州刺史楊肇攻抗,不剋,闡竟為抗所擒。有司奏祜云云。坐貶平南將軍,免楊肇為庶人。


《奏定侯國入朝》


諸侯之國。其王公以下入朝者。四方各為二番。三歲而周。周則更始。臨時有故。則明年來朝。明年朝後。更滿三歲乃朝。不得依恆數朝禮。皆執璧如舊朝之制。不朝之歲。各遣卿奏聘。《宋書‧禮志》一。《通典》七十四。太始中有司奏。


《奏請聽華廙襲封》


廙所坐。除名削爵。一時之制。廙為世子。著在名簿。不聽襲嗣。此為刑罰再加。諸侯犯法。八議平處者。襃功重爵也。嫡統非犯終身棄罪。廢之為重。依律應聽襲。《晉書‧華廙傳》:大鴻臚何遵奏廙免為庶人,不應襲封,請以表世孫混嗣表。有司奏。


《奏定王昌前母服》


設令有人于此。父為敦煌太守。而子後任于洛。若父娶妻。非徒不見。乃可不知。及其死亡。不得不服。但鞠養已者情哀。而不相見名制。雖戚念之心殊。而為之服一也。又兩后匹嫡。自謂違禮。不謂非常之事。而以禮處之也。昔子思二哭出母于廟。其門人曰。庶氏之母死。何謂哭于孔氏之廟。子思懼。改哭于他室。若昌不制服。不得不告其父母。掘其。前母之尸徙之他地。若其不徙。昌為罪人。何則。異族之女。不得祔于先姑。藏其墓次故也。且夫婦人牽夫。猶有所尊。趙姬之舉。禮得權通。故先史詳之不譏其事耳。今昌之二母各已終亡。尚無竝主輕重之事也。昌之前母宜依叔隗為比。若亡在昌未。生之前者。則昌不應復服。生及母存。自應如禮。以名服三年。輒正定為文章。草下太常。報楙奉行。《晉書‧禮志》中。泰康元年尚書八座以為云云。


《請限田宅》


王公以國為家。京城不宜復有思宅。今未暇作諸國邸。當使城中有往來之處。近郊有芻藁之田。今可限之國王公侯京城得有宅一處近郊田。大國十五頃。次國十頃。小國七頃。城肉無宅。城外有者。皆聽留之。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其官第一品五十頃。每品減五頃。以為差。第品十頃。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代國賓先賢之後。士人子孫亦如之。而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量。給官品。以為差降。《通典》一平吳之後有司奏。


《奏止朝日》


春分依舊車駕朝日。寒溫未適。可不親出。《宋書‧禮志》一。太康二年有司奏詔不許。


《奏給車》


廷尉三官。及諸部掾。職在鄰輦者。給白蓋小車。又給卿寺從官屬平興車六乘。重車一乘。《北堂書鈔》一百三十九引《晉起居注》泰康四年有司奏。


《奏定昏禮》


昏禮納徵。大昏用玄纁束帛。加珪馬二駟。王侯玄纁束帛。加璧乘馬。大夫用玄纁束帛加羊。古者以皮馬為庭實。天子加穀珪。諸侯加大璋。可依周禮改璧用璋。其羊鴈酒米玄纁如故。諸侯昏禮加納采。吉期迎。各帛五匹。及納徵馬四匹。皆令夫家自備唯璋官為具之。《宋書‧禮志》一。太康八年有司奏。


《奏遂殷祖母服》


禮無不及還重之制。翔自應降姜。殷無緣還重。《通典》九十六尚書奏。


《奏夕牲》


十一月一日合朔奠。冬烝夕牲同日。可有司行事。《宋書‧禮志》一。太康中有司奏議詔不許。


《奏河閒女更生》


精誠之至。感于天地。故死而更生。在常禮之外。非禮之所處。刑之所裁。斷以還開塚者。□□□□□□武帝世,河閒有男女相悅許配,男從軍,父母以女別適,女憂死,男還悲痛,遂發塚,開棺即活,因負還,其夫爭之。廷尉奏。


《奏諸王宜脩耕藉》


古諸侯耕藉百畝。躬秉耒耜。以奉社稷宗廟。以勸率農功。今諸王治國。宜依脩耕藉之義。《晉書‧禮志》上。《宋書‧禮志》一。武帝未有司奏。


《奏廢楊太后》


皇太后陰漸姦謀。圖危社稷。飛箭繫書。要募將士。同惡相濟。自絕于天。魯侯絕文姜。春秋所許。蓋以奉順祖宗。任至公于天下。陛下雖懷無己之情。臣下不敢奉詔。可宣敕王公于朝堂會議。《晉書‧武悼楊皇后傳》群公有司奏。


《又奏》


駿藉外戚之資。居冢宰之任。陛下既居諒闇。委以重權。至乃陰圖凶逆。布樹私黨。皇太后內為脣齒。叶同逆謀。禍釁既彰。背桿詔合。阻兵負眾。血刃宮省。而復流書募眾。以獎凶黨。上背祖宗之靈。下絕億兆之望。昔文姜與亂。春秋所貶。呂宗叛戾。高后降配。宜廢皇太后為峻陽庶人。《晉書‧武悼楊皇后傳》有司又奏。


《奏刑法宜依劉頌啟事》


昔先王議事以制。自中古以來。執法斷事既己立法。誠不宜復求法外小善也。若常以善奪法。則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無法也。案啟事欲令法令斷一。事無二門。郎令史已下。應復出去駮案。隨事以聞也。《晉書‧刑法志》:劉頌為三公尚書,又上疏,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于是門下屬三公云云。


《奏劾王衍》


衍與司徒梁王肜書。寫呈皇太子手與妃及衍書。陳見誣之狀。肜等伏讀。辭旨懇惻。衍備位太臣。應以義責也。太子被誣得罪。衍不能守死善道。即求離婚。得太子手書。隱蔽不出。志在苟免。無忠謇之操。宜加顯責以厲臣節。可禁錮終身。《晉書‧王衍傳》衍女為愍懷太子妃太子為賈后所誣衍懼自表離婚賈后既廢有司奏衍云云。


《奏治高車》


車府令戒嚴上作高車。用雜總求處給。請出上庫錢。六十七萬六千六百。《北堂書鈔》未刪改本一百三十九引《晉起居注》建武元年有司奏。


《奏溫嶠不應辭職》


案如眾議。去建武元年九月下辛未令書。依禮文父喪未葬。唯喪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殯而除。故期于畢葬。無遠近之斷也。若亡遇賊難。喪靈無處求索。理絕固應三年而除。不得固從未葬之例也。若骨肉殲于寇害。死亡漫于中原。而繼以遺賊未滅。亡者無收殯之實。存者又闕于奔赴之禮。而人子之情。哀痛無斷。輒依未葬之義。久而不除。若遂其情。則人居無限之喪。非有禮無時不得之義也。諸如此。皆如東闕故事。限行三年之禮畢而除也。唯二親生離。吉凶未分。服喪則凶事未據。從吉則疑于不存。心憂居素。出自人情。有如此者。非官制之所裁。今嶠以未得改卜奔赴。累設疾辭。案辛未之制。已有成斷。皆不得復遂其私情。不服王命。以虧法憲。參議可如前詔。嶠受拜重。告中丞司徒。諸如嶠比者。依東閣故事。辛未今書之制。《晉書‧禮志》中。《通典》一百二。建武元年有司奏。


《奏讀夏令》


今月十六日立夏。案五年六月三十日門下駮依武皇夏闕讀令。今正服漸備四時讀今。是祗述天和隆赫之道。謂今故宜讀夏令。《宋書‧禮志》二。《通典》七十。咸和六年三月有司奏。


《奏納皇后儀注》


今迎皇后。依昔成恭皇后入宮御物。而儀注至尊袞冕升殿。毛頭不設求量處。又案昔迎恭皇后。唯伯青龍旂。其餘皆即御物。今當臨軒遣使。而立五牛旂。毛頭畢罕竝出。即用舊茌制。故至今闕。《宋書‧禮志》一。《通典》五十八。康帝建元元年,納后褚氏,而《儀注》陛者不設毛頭。殿中御史奏。


《奏議京兆府君遷主》


十月殷祭京兆府君。當遷祧室。昔征西豫章潁川三府君毀主。中興之初。權居天府。在廟門之西。咸康中。大常馮懷表續太廟。奉還于西儲夾室。謂之為祧。疑亦非禮。今京兆遷入。是為四世遠祖。長在太祖之上。昔周室太祖世遠。故遷有所歸。今晉廟宣皇為主。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孫也。殷祫在上。是代太祖也。《晉書‧禮志》上。《宋書。禮志》三。穆帝永和二年七月有司奏。


《奏劾蔡謨》


司徒謨頃以常疾。久逋育王命。皇帝臨軒。百僚齊立。俯僂之恭有望于謨。若志存止退。自宜致辭闕庭。安有人君卑勞終日。而人臣曾無一酬之禮。悖慢傲上。罪同不臣。臣等參議。宜明國憲。請送廷尉。以正刑書。《晉書‧蔡謨傳》永和八年公卿奏。


《奏皇后為太妃服》


至尊緦麻三月。皇后齊縗。案周禮有後輕而服重。公子為公所厭故不得申。舅不厭婦。故得以本服。《通典》九十五:哀帝興寍中,哀靖皇后有章太妃之喪,尚書奏云云。綦母邃駮。


《奏君臣不嫌同諡》


文武舉其一致。聖賢有時而同。故文王經緯天地。孔文之不恥下問。所以為文也。遠稽周典。嘉號通乎上下。近惟太康改諡。匪嫌同稱。自頃議者。或乖體尚之實。非所以經綸無窮。永代垂式。王欣之所表抑實舊典。宜如所陳。《通典》一百四太元四年尚書奏。


《奏宜敕徐廣撰國史》


臣聞左史述言。右官書事。乘志顯于晉鄭。春秋著乎魯史。自皇代有造中興。記者道風帝典。煥乎史策。而太和以降。世歷三朝。玄風聖迹。儵為疇古。臣等參詳。宜敕著作郎徐廣撰成國史。《晉書‧徐廣傳》。《宋書‧徐廣傳》。


《議明堂南郊除五帝坐》


五帝即天也。五氣隨時異。王故殊其號耳。名雖有五。其實一神。明堂南郊。宜除五帝之坐。五郊改五精之號。皆同稱昊天上帝。各設一坐而己。北郊又除。先後配祀。《宋書‧禮志》三。《通典》四十二。泰始二年正月群臣議。


《議奏并丘郊》


古者丘郊不異。宜并圜丘方澤。于南北郊更脩治壇。兆其二至之祀。合于二郊。《宋書‧禮志》三是年十一月有司又議奏。又見《通典》四十二。


《賜諡議》


太尉荀顗。所撰定體統。通敘五等。列侯以上。嘗為郡國太守。內史郡尉。牙門將騎督。以上薨者。皆賜諡。《通典》一百四八座議。


《議奏改郭奕諡》


大晉受命祖宗。諡號群下。未有同者。蓋因近代淺情。習于所見也。奕諡與景皇帝同。可改諡曰穆。《通典》一百四:太康八年十月,太常上諡故太常平陵男郭奕為景侯。有司議奏以為。


《高禖壇石議》


禮無高禖置石之文。未知設造所由。既己毀破。無可改造。詩說高辛氏。有𥳑狄吞卵之祥。今此石有吞卵之象。蓋俗說所為。而史籍無記。但可收聚。復于舊處而已。《御覽》五百二十九:永平八年,高禖壇上石破為二段,詔問置此石來幾時,出何經典,今應復不?博士議。


《理解系等議》


系等清公正直。為奸邪所疾。無罪橫戮。冤痛已甚。如大司馬所啟。彰明枉直。顯宣當否。使冤魂無愧無恨。為恩大矣。《晉書‧解系傳》齊王囧起義時奏理張華裴頠解系歐陽建等冤八坐議。


《平法律議》


昔先王議事以制。自古以來。執法斷事。既以立法。誠不宜求法外小善也。若以善奪法。則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無法也。案啟事欲今法令斷一。事無二門。即令吏以下。應復出法駮案。隨以事聞也。《通典》一百六十六。元康初三公尚書劉頌上疏平法律于是門下屬議云云。


《議溫嶠不應辭職》


昔伍員志復私讎。先假侯之力。東奔闔閭。位為上將。然後鞭荊王之尸。若嶠以母未葬。沒在胡者虜者。乃應竭其智謀。仰憑皇靈。使逆寇冰消。反哀墓次。豈可稍以乖嫌。廢其遠圖哉。《晉書‧溫嶠傳》:除散騎侍郎,嶠以母亡不獲歸葬,苦請北歸。詔三公八坐議其事,皆曰云云。案此即〈禮志中〉所載西陽王羕等議,而文全異,今故分錄之。


《釋難淳于睿舊君服議》


或難曰。今去官從故官之品。則同在官之制也。故應為其君服斬。王肅賀循皆言老疾三諫去者。為舊君服齊。則明今以老疾三諫去者。不得從故官之品可知矣。今論者。欲使解職歸者。從老疾三諫去者例。為君服齊。失之遠矣。釋曰。案令諸去官者從故官之品。其除名不得從例。今但言諸去從故官之品。不分別老疾三諫去者。則三諫去得從故官之例。王賀要記。猶自使老疾三諫去者為舊君服齊。然則去官從故官之例。敢見臣服斬。皆應服齊明矣。夫除名伏罪。不得從故官之例。以有罪故耳。老疾三諫去者。豈同徐名者乎。又解職者。嘗在于朝。今歸家門。與老疾三諫去者豈異。而為難者殊其服例哉。又難曰。案禮。先儒說為君服齊。唯年老廢疾與待放之臣而已。老歸者無復為臣之道。放退者終身不復入君之朝。臣之義絕。宜降而服齊衰。解職者後將復仕。無離絕之事。固應服斬。二者各異。豈得相準。釋曰。古者年老廢疾乃得致仕。閔子騫曰。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善之。此非老而致仕之例。禮。亦當為舊君服齊衰。不唯年老廢疾。待放而已也。夫君退臣。苟非墜諸淵之虐。臣雖去此仕彼。亦無絕道。況以老疾歸家。不出國內。而可絕乎。禮臣三諫不從。不得已而去。若君能悔過納諫聞命駿奔何為終身不入君朝乎。君為八父母。人于君有子道。尊君之義。臣人一耳。而禮臣為君服斬。云為君服齊者。別親疏明貴賤也。老疾待放之臣與民同服者。亦以疏賤故也。而難者不察疏賤厭降。乃云絕其舊君。悖于禮矣。解職者既已疏賤。與老疾去者無異。寍可必己後可還仕。與自同于見臣為其君服斬乎。如令後可還仕。便得同見臣之制。三諫去者。一時罷退。後可還仕方于解職。未始有殊。二臣之服。例皆應齊。而難者偏許三諫去者服齊。使去職者服斬。難以言通論矣。又難曰。王者無外。天子之臣雖致仕歸家。在朝無異。不得稱君為舊而服齊衰也。釋曰。京師方千里之地謂之畿。其餘以封諸侯畿內之人服天子齊衰。畿外之人則不能。以為天子有內外之差。王者以天下為家。夷狄之土亦莫不統。故曰無外之義。非所以論服也。書曰。臣為朕股肱耳。目宣力四方。言君臣相與共政。事有一體之義。親而貴故君臣之名生焉。致仕者疏賤。不得復託體去尊。故謂之舊君。凡在職稱君。而俱服斬。去職亦宜稱舊。而俱服齊。《通典》九十。


《符詰博士蔡充》


賈氏專權。趙王倫篡逆。皆力制朝野。彤勢不得去。而責其不能引身去朝。義何所據。《晉書‧梁王彤傳》:永康二年薨,蔡允議諡曰靈,梁國常侍孫霖及彤親黨稱枉,臺乃下符曰云云。充重議如前,朝廷徒充議,彤故吏復追訴不已,改諡曰孝。


《符問國子博士妻已亡為妻父母服》


案禮云。君母之父母服小功。傳曰。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不在則不服。喪服小記曰。為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服其黨。又曰。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徒從者。所從亡則已也。若母猶然妻可知矣。今云不以存亡為異。何所據邪。《通典》九十五:永和中,司徒符問太常云:若妻已沒,猶應服其父母不?太常杜潛荅:不以存亡為異,司徒又問國子博士。


《又符問太常迎后應作樂》


案儀注云。皇后列人。自閶闔掖門。鳴鐘鼓填門。露仗。如儀注之條。案諸門。唯有鼓無鐘。既云鳴鐘。則應施鐘。既施鐘。則施建鼓。若如寺卿今意不作樂者。當復安懸而不作。《通典》五十九:升平元年八月,符問迎皇后大駕,應作樂不?博土胡訥、太常王彪之議,婚禮不作樂。蘭臺太常主者案云云。


《請崇德褚太后臨朝啟》


王室多故。禍艱仍臻。國憂始周。復喪元輔。天下惘然。若無攸濟。主上雖聖資奇茂。固天誕縱。而春秋尚富。如在諒闇。蒸蒸之思。未遑庶事。伏惟陛下德應坤厚。宣慈聖善。遭家多艱。臨朝親覽。光大之美。化洽在昔。謳歌流詠。播溢無外。雖有莘熙殷。妊姒隆周。未足以喻。是以五謀克從。人鬼同心。仰望來蘇。懸心日月。夫隨時之義。周易所尚。寍固社稷。大人之任。伏願陛下撫綜萬機。釐和政道。以慰祖宗。以安兆庶。不勝憂國。喁喁至誠。《晉書‧康獻褚后傳》:簡文崩,孝武幼沖,桓溫又薨,群臣啟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