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義恭




殷祭議


依永初三年例。須再周之外殷祭。尋祭再周來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則猶在禫內。《通典》五十孝建元年十一月領曹郎范義議。


參議殷祭


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議權制即吉御世宜爾。宗廟大禮。宜依古典。則是皇宋開代成準。謂博士徐宏。太常丞朱膺之議。用來年十月殷祠為允。《宋書‧禮志》三。孝建元年十二月郎中周景遠參議詔可。


天子為皇后父服議


權事變禮。五服俱革。緦麻輕制。不容獨異。謂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復有除釋之義。《宋書‧禮志》二。孝建三年三月前祠部郎中周景遠議。


太子妃喪不舉祭議


案禮緦不祭。大功廢祠。理不俟言。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塋未從權制。則應依禮廢烝嘗。至尊以大功之服。於禮不得親奉。非有故之謂。亦不使公卿行事。《宋書‧禮志》四。大明五年十月領軍長史周景遠議。


殷祠議


按禮記云。天子祫禘祫嘗祫烝。依如禮文。則夏秋冬三時皆殷。不唯用冬夏也。晉義熙初。僕射安國啟議。自泰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安國又啟。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年。用三十月輒殷祠。博士徐乾。據禮難安國。乾又引晉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專用冬夏。於時晉朝雖不從乾議。然乾據禮及咸康故事。安國無以奪之。今若以來四月未得殷祠。遷用孟秋。於禮無違。《宋書‧禮志》三。大明七年二月領軍長史周景遠議。又見《通典》五十。


郊祠灌獻議


按周禮。大宗伯佐王保國。以吉禮事鬼神。祗禋祀昊天。則今太常是也。以郊天大常亞獻。又周禮外宗云。王后不與。則贊宗伯。鄭玄云。后不與祭。宗伯攝其事。又說云。君執珪瓚祼尸。大宗伯執璋瓚亞獻。中代以來。后不廟祭。則應依大宗伯攝亞獻也。而今以太尉亞獻。鄭注禮月令云。三王右司馬無太尉。太尉秦官也。蓋世代彌久。宗廟崇敬。攝后事重。故以上公亞獻。又議。履時之思。情深於霜露。室戶之感。有懷於容聲。不知神之所在。求之不以一處。鄭注儀禮有司云。天子諸侯祭於祊而繹。繹又祭也。今廟祠闕送神之祼將移祭於祊繹。明在於留神未得而殺。禮。郊廟祭殊。故灌送有異。《宋書‧禮志》三。孝建二年正月太學博士王祀之議。


殷祭議


虞禮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猶未配。謂二十七月既禫祭。當四時之祭月則未以妃配。哀未忘也。推此而言。未禫不得祭也。又春秋閔公二年。吉禘於莊公。鄭玄云。閔公心懼於難。務自尊成以厭其禍。凡二十二月而除。喪又不禫。明禫內不得禘也。按王肅等言於魏朝云。今權宜存古禮俟畢三人。舊說三年喪畢。遇禘則禘。遇祫則祫。鄭玄云。禘以孟夏。祫以孟秋。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為有疑。亦以魯閔設服。因言喪之紀制爾。何必全許素冠可吉禘。縱公羊異說。官以禮為正。亦求量宜。《宋書‧禮志》三。孝建元年十二月太常丞朱膺之議。又見《通典》五十。


郊祠灌獻議


按周禮大宗伯。使掌典禮。以事神為上。職總祭祀。而昊天為首。今太常。即宗伯也。又袁山松漢百官志云。郊祀之事。太尉掌亞獻。光祿掌三獻。太常每祭祀。先奏其禮儀。及行事。掌贊天子。無掌獻事如儀志。漢亞獻之事。專由上可。不由秩宗貴官也。今宗廟太尉亞獻。光祿三獻。則漢儀也。又賀循制太尉由東南道升壇。明此官必預郊祭。古禮雖由宗伯。然世有因革。上司亞獻。漢儀所行。愚謂郊祀禮重。宜同宗廟。且太常既掌贊天子。事不容兼。又尋灌事。禮記曰。祭求諸陰陽之義也。殷人先求諸陽。樂三闋然後迎牲。則殷人後灌也。周人先求諸陰。灌用鬯達於淵泉。既灌。然後迎牲。則周人先灌也。此謂廟祭。非謂郊祠。按周禮天官。凡祭祀贊王。祼將之事。鄭注云。祼灌也。唯人道宗廟有灌。天地大神。至尊不灌。而郊未始有灌。於禮未詳。淵儒注義炳然明審。謂今之有灌。相承為失。則宜無灌。《宋書‧禮志》三。孝建二年太常丞朱膺之議。


皇后為父服議


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稱。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猶自窮其本制。膺之云。晉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時是權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與公除不同。愚謂皇后除心制日。宜如舊反服未公除時服。以申創巨之情。《宋書‧禮志》二。孝建三年三月太常丞朱膺之議。


皇子出後告廟議


有事告廟。蓋國之常典。今皇子出紹。事非常均。愚以為宜告。賀循云。古禮異廟。唯謁一室是也。既皆共廟。而闕於諸帝。於情未安。謂循言為允。宜在皆告。《宋書‧禮志》四。孝建三年五月祠部朱膺之議。


國子為生母求除太夫人議


子不得爵父母。而春秋有母以子貴。當謂傳國君母。本先公嬪媵所因藉有由。故也。始封之身。所不得同。若殊績重勳。恩所特錫。時或有之。不由司存所議。《宋書‧禮志》二。孝建三年八月有司奏雲杜國解稱國子檀和之所生親王求除太夫人祠部郎中朱膺之議。


王子出後告廟臨軒議


南豐王嗣爵封已絕。聖恩重矜。特詔口繼。茅土復申。義同始封。為之告廟臨軒。《宋書‧禮志》四。大明元年六月詔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紹南豐王朗祠郎朱膺之議。


皇后為父服議


詳尋禮文。心喪不應再禫。皇代攷驗。己為定制。元嘉季年。禍難深酷。聖心天至。喪紀過哀。是以出適公主。還同在室。即情變禮。非革舊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釋素即吉。以文帝元嘉十五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祿大夫殷和喪。變除之禮。儀同皇后。《宋書‧禮志》二。大明二年正月領曹郎朱膺之議。


郊祀遇雨議


按先儒論郊。其議不一。周禮有冬至日圜丘之祭。月令孟春有祈穀於上帝。鄭氏說圜丘祀昊天上帝。以帝嚳配所謂禘也。祈穀祀五精之帝。以后稷配。所謂郊也。二祭異時。其神不同。諸儒云。圜丘之祭以后稷配。取其所在。名之曰郊。以形體言之。謂之圜丘。名雖有二。其實一祭。晉武捨鄭而從諸儒。是以郊用冬至日。既以至日。理無常辛。然則晉代中原不用辛日郊。如除禪議也。江左以來。皆用正月。當以傳云三王之郊。各以其正。晉不改正朔。行夏之時。故因以首歲。不以冬日。皆用上辛。近代成典也。夫祭之禮。過時不舉。今在孟春。郊時未過。值雨遷日。於禮無違。既以告日。而以事不從。禋祀重敬。謂宜便告。高堂隆云。九日南郊。十日北郊。是為北郊可不以辛也。《宋書‧禮志》三。大明二年正月曹郎朱膺之議。


殷祭章后廟議


閟宮之祀。高堂隆趙怡竝云。周人祫歲。俱祫祭之。魏晉二代。取則奉薦。名儒達禮。無相譏非。不諐不忘。率由舊章。愚謂同王燮之。孫緬議。《宋書‧禮志》四。大明二年二月祠部朱膺之議。


天子為皇后父服議


尊卑殊制。輕重有級。五服雖同。降厭則異。禮。天子止降旁親。外舅緦麻。本在服例。但衰絰不可以臨朝饗。故有公除之議。雖釋麻襲冕。尚有緦麻月之制。愚謂至尊服三月既竟。猶宜除釋。《宋書‧禮志》二。《通典》八十。


皇后為父服議


吉凶異容。情禮相稱。皇后一月之限雖過。二功之服已釋。哀喪所極。莫深於尸柩。親見之重。不可以無服。按周禮。為兄弟既除喪。以及其葬也。反服其服。輕喪雖除。猶齊衰以臨葬。舉輕明重。則其禮可知也。愚謂王右光祿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齊衰。《宋書‧禮志》二。《通典》八十。


又議


喪禮即遠。變除漸輕。情與日殺。服隨時改。權禮既行。服制已變。豈容終除之日。而更重服也。案晉泰始三年。武帝以朞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頻詔勤勤。思申棘心。於時朝議譬執。亦遂不果。愚謂皇后終除之日。不宜還著重服。直當釋除布素而已。《宋書‧禮志》。二《通典》八十。


與吳喜書


知統戎旅。已次近路。卿所在著名。今日何為立忠於彼邪。想便倒戈。共受河山之賞。《宋書‧吳喜傳》喜東討至永世得庾業劉延熙書送尋陽子房檄文與喜書云云。


皇子出後告廟議


禮無皇子出後告廟明文。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實紹廣漢殤王後。告於太廟。漢初帝各異廟。故告不必同。自漢明帝以來。乃共堂各室。魏晉依之。今既共堂。若獨告一室。而闕諸室。則於情未安。《宋書‧禮志》四。孝建三年五月太學博士傳休議。


閏月周忌議


尋三禮喪遇閏。月數者數閏。歲數者沒閏。閏在朞內故也。鄱陽哀王去年閏三月薨。月次節物。則定四月之分。應以今年四月末為祥。晉元明二帝。竝以閏二月崩。以閏後月祥。先代成準。則是今比。《宋書‧禮志》二。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陽哀王去年閏三月十八日薨今為何月末祥除下禮官議正博士傅休議。


國子為生母求除太夫人議


春秋母以子貴。王雖為妾。是和之所生。案五等之例。鄭伯許男。同號夫人。國子體例。王合如國所生。《宋書‧禮志》二。孝建三年八月有司奏雲牡國解國子檀和之所生親王求除太夫人檢無國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無科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孫豁之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