庾亮之




皇子出後告廟議


案禮大事則告祖禰。小事則特告禰。今皇子出嗣。宜告禰廟。《宋書‧禮志》四。孝建三年五月太常丞庾亮之議。


國子為生母求除太夫人議


母以子貴。雖春秋明義。古今異制。因革不同。自頃代以來。所生蒙榮。唯有諸王。既是王者之嬪御。故宜見尊於蕃國。若功高勳重。列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禮。凡此皆朝恩曲降。非國之所求。子男妾母未有前比。《宋書‧禮志》二。孝建三年八月有司奏雲杜國解稱國子檀和之所生親王求除太夫人檢無國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無科下禮官議正太常丞庾蔚之議詔可。


喪遇閏議


禮。正月存親。故有忌日之感。四時既變。人情亦已衰。故有二祥之殺。是則祥忌皆以周月為議。而閏亡者。明年必無其月。不可以無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閏所附之月。閏月附正。公羊明義。故班固以閏九月為後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時亦不異。若用閏之後月。則春夏永革。節侯亦舛。設有人以閏臘月亡者。若用閏後月為祥忌。則祥忌應在後年正月。祥涉三載。既失周朞之義。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譬人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去年二十九日親尚存。則應用後年正朝為忌。此必不然。若其不然。則閏亡者亦可知也。通閏並用閏附於正。而正不假閏。得周便祚。何待於閏。且祥忌異月。亦非禮意。《宋書‧禮志》二。大明元年二月太常丞庾蔚之議。又見《通典》一百。


太子妃喪不舉祭議


禮。所以有喪廢祭。由祭必有樂。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既正服大功。愚謂不應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卿卒猶不繹。況於太子妃乎。《宋書‧禮志》四。大明五年十月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廟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獻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議。


晉陵王無後廟祭議


既葬三日。國臣從權制除而釋。靈筵猶存。朔望及朞忌。諸臣宜還臨哭。變服衣帢。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後。又無三年服者。朞親服除之。而國尚存。便宜立廟。為國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暫祔食祖廟。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從祖國廟。還居新廟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時饗薦。當使上卿主之。《宋書‧禮志》四。大明六年十月太常丞庾蔚之議。又見《通典》五十二。


四時講武獻牲議


龢所言是蒐狩不失其時。此禮久廢。今時龢表晏講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薦二廟。禮情俱允。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廟宜使上公參議。蒐狩之禮。四時異議。禮有損益。時代不同。今既無復四方之祭。三殺之儀。曠廢來久。禽獲牲物面傷翦毛。未成禽不獻。太宰令謁者擇上殺奉送。先薦廟社二廟。依舊以太尉行事。《宋書‧禮志》四。大明七年二月兼太丞庾蔚之議。


晉陵國廟祭議


緦不祭者。據主為言也。晉陵雖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闕祭之限。衡陽為族伯。緦麻則應祭三月。《宋書‧禮志》四。大明七年十一月太常丞庾蔚之議。


婚禮不賀議


按禮文及鄭注。是親友聞主人有吉事。故遣人送酒肉以賀之。但婚有嗣親之感。故不斥注主人以賀婚。唯云為有客而已。今上禮既所為者。婚亦不得都無慶辭。彪之議為允。《通典》五十九。庾蔚之議。


晉惠懷廟次


爾時愍帝尚在關中。元帝為晉王立廟。猶以愍帝為主。故上至潁川為六代。懷景二帝。雖非昭穆之正數。而不合毀。是以見位餘八也。《通典》五十一。


兄弟昭穆


大夫士尊不相絕。故必宗嫡而立。宗承別子之嫡謂之宗子。收族合食。糾正一宗者也。故特加齊縗三月之服。至四小宗則服無所加。唯昆弟之為人後。姊妹雖出一降而已。曾子問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鄭云貴祿重宗也。小記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至諸侯尊絕大夫。不得以太牢祭卿大夫之家。是以經無諸侯為宗服文。則知諸侯奪宗各自祭。不復就宗祭也。又諸侯別子封為國君。亦得各祭四代。何以知其然。諸侯既不就祭。人子不可終身不得享其祖考。居然別祭四代。或疑神不兩享。舉魯鄭祭文祖厲足塞矣。余以弟祿卑於兄。不得兩祭。虞以為可兩祭。由於父非諸侯。又未善也。《通典》五十一。


緦不祭


殷庾釋文句甚允。但未統立言大意記所明重。其已與神交而不終。外喪尸殯不在此。可得少申其事。故大夫之祭。鼎俎既陳。籩豆既設。內喪小功緦麻。外喪齊縗以下。行特為已與神父。故隨輕重各有所行。又云士之所以異緦不祭者。加大夫有小功緦麻皆廢。故鄭云。然則士不得成禮者十一也。又云。所於死者服則祭者。言所異於末與神交時。有此。則內外之喪通廢。士卑故也。言有始末。義統有本。尋禮者多斷取義。不辨已與神交之異。故申之云。《通典》五十二。


公除祭


公除。是公家除其喪服。以從公家之吉事。若公家無齋禁。則其受弔臨靈。及私常著喪服。豈得輒釋凶服以執吉祭乎。徐藻乃云。外喪公除。雖停殯可吉祭。恐此非祖禰之所享也。兄弟別居。便為外。喪未葬公除。而可以烝嘗。未之聞也。《通典》五十二。


周喪迎婦拜時


俗既流弊。故以拜時代三日。推其始意。當是貪得從省。以赴吉歲。若周大功之喪既葬。不可迎已拜之婦。則與始婚不異。非其旨也。《通典》五十九。


周服降小功嫁娶


禮云。下殤之小功。則不可。而不云再降之小功。則知再降之小功可以娶。《通典》六十。


降服嫁女


昔為禮記略解。已通此議。大功重而嫁輕。小功輕而娶重。故大功之末可以嫁。小功之末可以娶也。所以然者。下殤小功。本周親者。以其殤折之痛。既人情所哀。不可以娶。長殤大功。鄰於成人大功。接於齊縗周親之內。於情差重。冠嫁之事。可同於成人之大功。故不言長殤大功之不嫁也。《通典》六十。


四孤


四孤之父母。是事硋不得存養其子。豈不欲子之活。推父母之情。豈不欲與人為後。而苟使其子不存邪。如此。則與父命後人亦何異。既為人後。何必戴其姓。神不歆非類。蓋舍己族而取他人之族為後。若己族無所取而養他子者。生得養己之老。死奉其先祀。神有靈化。豈不嘉其功乎。唯所養之父自有後而本宗絕嗣者。便當還其本宗祀。服所養父母。依繼父齊衰周。若二家俱無後。則宜停所養家。依為人後。服其本親。例降一等。有子以後其父。未有後之。閒別立室。以祀之是也。《通典》六十九。


天子為庶祖母服


公羊明母以子貴者。明妾貴賤。若無嫡子。則妾之子為先立。又子既得立。則母隨貴。豈謂可得與嫡同邪。成風稱夫人。非禮之正。穀梁己自為通。小記云。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此謂凡庶子。故鄭玄云祖不厭孫耳。非謂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庶子為後。不得服其母。以廢祭故也。則己卒。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小記言。妾子不代祭。穀梁傳言。於子祭。於孫止。此所明凡妾。非謂有加崇之禮者也。古今異禮。三代殊制。漢魏以來。既加庶以尊號。徽旗章服。為天下小君與嫡不異。故可得重服而廟祭。傳祀六代耳。非古有其議也。《通典》八十一。


天子立庶子為太子薨服


王堪以為拜為太子。則全同嫡正。王接據庶子為後為其母緦。庶名不去。故雖為太子。猶應與眾子同。天子不為服。可謂兩失。其衷嘗試言之。按喪服傳通經。長子三年。言以正體乎上。又將所傳重明二義兼足。乃得加至三年。今拜為太子。則是將所傳重。寍得猶與眾庶子同其無服乎。天子諸侯絕傍周。今拜庶子為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既非正嫡。但無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為後。不得全與嫡同。庶名何由得去。己服祖曾與嫡不異。是與嫡同者也。祖曾為己服無加崇。是與嫡異者也。天子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與眾子不同矣。《通典》八十一。


天子為母黨服


禮父所不服。子不敢服。嫡子為妻之父母服。則天子諸侯亦服妻之父母可知也。妻之父母猶服。況母之父母乎。《通典》八十一。


公主為其母服


公主為其母應周。何以言之。在室有餘尊之厭。服不得過大功。故服母及兄弟。不得有異。既出無厭。故為母得周。所以知既出則無厭者。禮尊降出降。親疏不異。尊降唯不及其嫡耳。至於厭降唯子而已。在室。父在為母周。既出。服母與父同。是故知既出。則無厭也。又正尊不報。禮之大例。而女子適人。父報以周。使其移重於夫族。推旁親也。以此推之。出則無則。理據益明。《通典》八十一。


諸王子所生母嫁為慈母服


母出。無相鞠養。便為無母。不必限其母亡。譙王所命。不為乖禮。此子自宜依慈母如母之服。按晉朝諸王用士禮。則應附父任為母之條。凡慈母以功勤致服。本無天屬之愛。寍有心喪之文乎。《通典》八十一。晉譙王恬問范甯妾有二子而出嫁君命他妾兼子為其母所命妾今亡。子當有服不故云。


童子行服


馬融以童為未成人。鄭玄以為未成人之稱。竝不明下至幾歲。戴德以童子當室。十五至十九。譙周云。十四已下。不堪麻則不。記云十五成童舞象耳。豈是經所云童子當室者邪。按禮稱童子。參差不一。以事推之。則大小可知矣。愚謂當室與族人為禮。若是八歲已上及禮之人。以其當室。故令與成人同。昔射慈以為未八歲者。服其近屬布深衣。或合禮意。《通典》八十一。


皇后親為皇后服


與天子有服。既為之斬縗。與王后有服。則宜齊縗周也。雖婦亦宜以有服為斷。應如孔恢議。《通典》八十一晉。孝后崩庾家訪服孔恢云庾家男女宜齊縗庾家諸婦今服周。


諸侯公卿妻為皇后服


服問云。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為君。按鄭玄注云。外宗君外親之婦也。其夫與諸侯。為兄弟服斬。妻從服周。諸侯為天子服斬。夫人亦從服周。按王蕭注云。外宗。外女之嫁於卿大夫者也。為君服周。今鄭王雖小異。而同謂夫服君斬縗。故妻從服周耳。未聞王妃服后與不。雜記云。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也。鄭注。皆謂嫁於國中者也。為君服斬縗。夫人齊縗。不敢以其親服服至尊。外宗謂姑姊之女舅之女。及從母皆是也。內宗五屬之親也。其無服而嫁於諸臣者。從為夫之君。按先儒皆以有親服之故。成以君臣之服。瑯琊王妃者。是司馬道子妻。於孝武定后。本娣姒小功之服。王者絕旁親。故宜成以臣妾齊縗之周。《通典》八十一。晉泰元中瑯琊王納妃裁登車而定后凶禍至即依在途遭喪改服即位哭。


藩國臣為皇后服


經但云諸侯大夫為天子。而不及后。則知后無服也。若有服。則當連言。且云時接見乎天子。益知后不在其例矣。弘據引大夫之制不成禮者。凡后之喪在其數。以明后必有服。蔚之按記云。士之所以異。緦不祭。鄭氏云。然則士不得成禮。諸侯之士。亦不服天子及后。而亦不成禮。明不成禮。不必為服。止以君有天不及后之喪。以宜隨例致哀。故亦同廢祭耳。《通典》八十一。晉恭皇后崩東海國臣弘據刺問禮官故云。


皇太子降服


今唯太子從君所服。皇子公子則無厭降。《通典》八十二。


諸王持重為所生母服


庶子為後。為所生服緦。此禮之正文。近遂為三年。失之甚也。按晉樂安王所生母喪。議者謂小功。孝武詔令大功。乃合餘尊之義。但餘尊之厭。不言為後者也。即今猶皆三年。《通典》八十二。


諸王出後降所生母服


晉簡文愛其膝下之慕。不尋為後移天之重。《通典》八十二。


為諸王殤服


嗣子之體。不以成人為義。故經有諸侯嫡子之殤服。臣子不殤君父。宮臣得服斬耳。自餘親自依其本服。記云。能執干戈以死社稷。則以成人服之。先儒又夫年未二十而冠婚。及為大夫者。皆不為殤。至若諸侯繼體象賢。君臨一。事過大夫遠矣。而可反殤之乎。《通典》八十二。


王侯庶子殤服


臣以義服。故所從極於三年。經舉重服必從。則輕不從可知也。若從服世子之殤。亦可從服嫡婦。豈其然乎。唯小君非從。故與君同。《通典》八十二。


五服


昔賀循以為夫服緣情而制。故情降則服輕。既虞哀心有殺。是故以細代粗。以齊代斬耳。若猶斬之。則非所謂殺也。若謂以斬縗命章。便謂受猶猶斬者。則疏縗之受。復可得猶用疏布乎。是知斬疏之名。本生於始死之服。以名其喪耳。不謂終其日月。皆不變也。《通典》八十七。


重服


按禮鄭注曰。用恩則父重。用義則祖重。父之與祖。各有一重之義。故聖人制禮。服祖以至親之服。而傳同謂之至尊也。已承二重之後。而長子正體於上。將傳宗廟之重。然後可報之以斬。故傳記皆據祖而言也。若繼禰便得為長子斬。則不應云不繼祖。喪服傳及大傳皆云。不繼祖。以明庶子雖繼禰。而不繼祖。則不服長子斬也。賀氏要記云。庶子父雖歿。猶不為長子三年。以己不繼祖也。是亦明己身繼祖。乃得為長子斬也。既義由於繼祖。則不必須云及禰。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長。故此記特言不繼祖與禰。以明據庶子言之也。《通典》八十八。


孫為庶祖持重


祖庶父嫡。已承父統。而不謂之繼祖。則祖誰當祭之。所謂繼是承其後為之祭。故云傳重而服之斬。若杜琬所言祖父俱嫡。乃是繼曾祖耳。祖雖非嫡。而是己之所承。執祭傳統。豈得不以重服服之乎。已服祖以斬。故祖亦服已以周。長子之服。義則不同。要須己身承祖禰之正。乃得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是明庶子不繼祖禰。故不得為長子斬。非據子之身。若據長子身。不得云不繼禰也。必須身承祖禰之正。乃得服長子斬者。以尊加卑。異於卑加尊也。劉智分此不繼祖與禰之言。以為庶子不繼禰。故其長子繼祖。書記未有此連言之比。且庶子不繼禰。其子居然不繼祖矣。《通典》八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