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權



國之所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者君之所獨制也。人主失守則危。君臣釋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權制獨斷於君則威。民信其賞,則事功;不信其刑,則姦無端。唯明主愛權重信,而不以私害法。故不多惠言,而剋其賞,則下不用;數如嚴令,而不致其刑,則民傲死。凡賞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約也。故明主慎法。明主不蔽之謂明。不欺之謂察。故賞厚而利,刑重而□必,不失疏遠,不違親近,故臣不蔽主,而下不欺上。
世之為治者,多釋法而任私議,此國之所以亂也。先王懸權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釋權衡而斷輕重,廢尺寸而意長短,雖察,商賈不用,為其不必也。夫倍法度而任私議,皆不類者也。不以法論智、能、賢、不肖者,唯堯;而世不盡為堯。是故先王知自議譽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賞之,毀公者誅之。賞誅之法,不失其議,故民不爭。不以其勞,則忠臣不進。行賞賤祿,不稱其功,則戰士不用。
凡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君好法,則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則臣以言事君。君好法,則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則毀譽之臣在側。公私之分明,則小人不疾賢,而不肖者不妬功。故堯、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為天下位天下也,論賢舉能而傳焉,非疏父子親越人也,明於治亂之道也。故三王以義親,五伯以法正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議為天下治天下。是故擅其名而有其功,天下樂其政,而莫之能傷也。今亂世之君臣,區區然皆擅一國之利,而當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國之所以危也。故公私之敗、存亡之本也。
夫廢法度而好私議,則姦臣粥權以約祿;秩官之吏,隱下而漁民。諺曰:「蠹眾而木折,隙大而墻壞。」故大臣爭於私而不顧其民,則下離上。下離上者,國之隙也。秩官之吏隱下以漁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鮮矣。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國無隙蠹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