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書
卷八 志第三
禮儀三
陳永定三年七月,武帝崩。新除尚書左丞庾持稱:「晉、宋以來,皇帝大行儀注,未祖一日,告南郊太廟,奏策奉謚。梓宮將登轀輬,侍中版奏,已稱某謚皇帝。遣奠,出於陛階下,方以此時,乃讀哀策。而前代策文,猶云大行皇帝,請明加詳正。」國子博士、領步兵校尉、知儀禮沈文阿等謂:「應劭風俗通,前帝謚未定,臣子稱大行,以別嗣主。近檢梁儀,自梓宮將登轀輬,版奏皆稱某謚皇帝登轀輬。伏尋今祖祭已奏策謚,哀策旣在庭遣祭,不應猶稱大行。且哀策篆書,藏於玄宮。」謂「依梁儀稱謚,以傳無窮」。詔可之。
天嘉元年八月癸亥,尚書儀曹請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儀注。沈洙議:「謂至親期斷,加降故再期,而再周之喪,斷二十五月。但重服不可頓除,故變之以纖縞,創巨不可便愈,故稱之以祥禫。禫者,淡也,所以漸祛其情。至如父在為母出適後之子,則屈降之以期。期而除服,無復衰麻,緣情有本同之義,許以心制。心制旣無杖絰可除,不容復改玄綅,旣是心憂,則無所更淡其心也。且禫杖期者,十五月已有禫制。今申其免懷之感,故斷以再周,止二十五月而已。所以宋元嘉立義,心喪以二十五月為限。大明中,王皇后父喪,又申明其制。齊建元中,太子穆妃喪,亦同用此禮。唯王儉古今集記云,心制終二十七月,又為王逡所難。何佟之儀注用二十五月而除。案古循今,宜以再周二十五月為斷。今皇太后於安吉君心喪之期,宜除於再周,無復心禫之禮。」詔可之。
隋制,諸岳崩瀆竭,天子素服,避正寢,撤膳三日。遣使祭崩竭之山川,牲用太牢。
皇帝本服大功已上親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諸官正一品喪,皇帝不視事三日。皇帝本服五服內親及嬪、百官正二品已上喪,並一舉哀。太陽虧、國忌日,皇帝本服小功緦麻親、百官三品已上喪,皇帝皆不視事一日。
皇太后、皇后為本服五服內諸親及嬪,一舉哀。皇太子為本服五服之內親及東宮三師、三少、宮臣三品已上,一舉哀。
梁天監元年,齊臨川獻王所生妾謝墓被發,不至埏門。蕭子晉傳重,諮禮官何佟之。佟之議,以為:「改葬服緦,見柩不可無服故也。此止侵墳土,不及於槨,可依新宮火處三日哭假而已。」帝以為得禮。二年,何佟之議:「追服三年無禫。」尚書議,並以佟之言為得。
又二年,始興王嗣子喪。博士管咺議,使國長從服緦麻。
四年,掌凶禮嚴植之定儀注,以亡月遇閏,後年中祥,疑所附月。帝曰:「閏蓋餘分,月節則各有所隷。若節屬前月,則宜以前月為忌,節屬後月,則宜以後月為忌。祥逢閏則宜取遠日。」
又四年,安成國刺稱:「廟新建,欲剋今日遷立所生吳太妃神主。國王旣有妃喪,欲使臣下代祭。」明山賔議,以為:「不可。宜待王妃服竟,親奉盛禮。」
五年,貴嬪母車喪,議者疑其儀。明山賔以為:「貴嬪旣居母憂,皇太子出貴嬪別第,一舉哀,以申聖情,庶不乖禮。」帝從之。
又五年,祠部郎司馬褧牒:「貴嬪母車亡,應有服制」,謂「宜准公子為母麻衣之制,旣葬而除」。帝從之。
六年,申明葬制,凡墓不得造石人獸碑,唯聽作石柱,記名位而已。
七年,安成王慈太妃喪,周捨牒:「使安成、始興諸王以成服日一日為位受弔。」帝曰:「喪無二主。二王旣在遠,嗣子宜祭攝事。」周捨牒:「嗣子著細布衣、絹領帶、單衣用十五升葛。凡有事及歲時節朔望,並於靈所朝夕哭。三年不聽樂。」
十四年,舍人朱异議:「禮,年雖未及成人,已有爵命者,則不為殤。封陽侯年雖中殤,已有拜封,不應殤服。」帝可之。於是諸王服封陽侯依成人之服。
大同六年,皇太子啟:「謹案下殤之小功,不行婚冠嫁三嘉之禮,則降服之大功,理不得有三嘉。今行三嘉之禮,竊有小疑。」帝曰:「禮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娶婦。己雖小功,旣卒哭,可以冠、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晉代蔡謨、謝沈、丁纂、馮懷等遂云:『降服大功,可以嫁女。』宋代裴松之、何承天又云:『女有大功之服,亦得出嫁。』范堅、荀伯子等,雖復率意致難,亦未能折。太始六年,虞龢立議:『大功之末,乃可娶婦。』于時博詢,咸同龢議。齊永明十一年,有大司馬長子之喪,武帝子女同服大功。左丞顧杲之議云:『大功之末,非直皇女嬪降無疑,皇子娉納,亦在非硋。』凡此諸議,皆是公背正文,務為通耳。徐爰、王文憲並云:『期服降為大功,皆不可以婚嫁。』於義乃為不乖,而又不釋其意。天監十年,信安公主當出適,而有臨川長子大功之慘,具論此義,粗已詳悉。太子今又啟審大功之末及下殤之小功行婚冠嫁三吉之事。案禮所言下殤小功,本是期服,故不得有三吉之禮。況本服是期,降為大功,理當不可。人間行者,是用鄭玄逆降之義。雜記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謂本服大功,子則小功,踰月以後,於情差輕,所以許有冠嫁。此則小功之末,通得取婦。前所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是簡出大功之身,不得取婦。後言『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非直子得冠嫁,亦得取婦。故有出沒。婚禮,國之大典,宜有畫一。今宗室及外戚,不得復輒有干啟,禮官不得輒為曲議。可依此以為法。」
後齊定令,親王、公主、太妃、妃及從三品已上喪者,借白鼓一面,喪畢進輸。王、郡公主、太妃、儀同三司已上及令僕,皆聽立凶門柏歷。三品已上及五等開國,通用方相。四品已下,達於庶人,以魌頭。旌則一品九旒,二品、三品七旒,四品、五品五旒,六品、七品三旒,八品已下,達于庶人,唯旐而已。其建旐,三品已上及開國子、男,其長至軫,四品、五品至輪,六品至于九品,至較。勳品達于庶人,不過七尺。
王元軌子欲改葬祖及祖母,列上未知所服。邢子才議曰:「禮『改葬緦麻』。鄭玄注:『臣為君,子為父,妻為夫。』唯三人而已。然嫡曾孫、孫承重者,曾祖父母、祖父母改葬,旣並三年之服,皆應服緦。而止言三人,若非遺漏,便是舉其略耳。」
開皇初,高祖思定典禮。太常卿牛弘奏曰:「聖教陵替,國章殘缺,漢、晉為法,隨俗因時,未足經國庇人,弘風施化。且制禮作樂,事歸元首,江南王儉,偏隅一臣,私撰儀注,多違古法。就廬非東階之位,凶門豈設重之禮?兩蕭累代,舉國遵行。後魏及齊,風牛本隔,殊不尋究,遙相師祖,故山東之人,浸以成俗。西魏已降,師旅弗遑,賔嘉之禮,盡未詳定。今休明啟運,憲章伊始,請據前經,革茲俗弊。」詔曰:「可。」弘因奏徵學者,撰儀禮百卷。悉用東齊儀注以為準,亦微採王儉禮。修畢,上之,詔遂班天下,咸使遵用焉。
其喪紀,上自王公,下逮庶人,著令皆為定制,無相差越。正一品薨,則鴻臚卿監護喪事,司儀令示禮制。二品已上,則鴻臚丞監護,司儀丞示禮制。五品已上薨、卒,及三品已上有期親已上喪,並掌儀一人示禮制。官人在職喪,聽斂以朝服,有封者,斂以冕服,未有官者,白帢單衣。婦人有官品者,亦以其服斂。棺內不得置金銀珠玉。諸重,一品懸鬲六,五品已上四,六品已下二。轜車,三品已上油幰,朱絲絡網,施襈,兩箱畫龍,幰竿諸末垂六旒蘇。七品已上油幰,施襈,兩箱畫雲氣,垂四旒蘇。八品已下,達於庶人,鼈甲車,無幰襈旒蘇畫飾。執紼,一品五十人,三品已上四十人,四品三十人,並布幘布深衣。三品已上四引、四披、六鐸、六翣。五品已上二引、二披、四鐸、四翣。九品已上二鐸、二翣。四品已上用方相,七品已上用魌頭。在京師葬者,去城七里外。三品已上立碑,螭首龜趺。趺上高不得過九尺。七品已上立碣,高四尺。圭首方趺。若隱淪道素,孝義著聞者,雖無爵,奏,聽立碣。
三年及期喪,不數閏。大功已下數之。以閏月亡者,祥及忌日,皆以閏所附之月為正。
凶服不入公門。期喪已下不解官者,在外曹襵緣紗帽。若重喪被起者,皁絹下裙帽。若入宮殿及須朝見者,冠服依百官例。
齊衰心喪已上,雖有奪情,並終喪不弔不賀不預宴。期喪未練,大功未葬,不弔不賀,並終喪不預宴。小功已下,假滿依例。居五服之喪,受冊及之職,儀衛依常式,唯鼓樂從而不作。若以戎事,不用此制。
自秦兼天下,朝覲之禮遂廢。及周封蕭察為梁王,訖於隋,恒稱藩國,始有朝見之儀。梁王之朝周,入畿,大冢宰命有司致積。其餼五牢,米九十筥,〈酉盆,分改兮〉醢各三十五甕,酒十八壺,米禾各五十車,薪芻各百車。旣至,大司空設九儐以致館。梁王束帛乘馬,設九介以待之。禮成而出。明日,王朝,受享於廟。旣致享,大冢宰又命公一人,玄冕乘車,陳九儐,以束帛乘馬,致食于賔及賔之從各有差。致食訖,又命公一人,弁服乘車,執贄,設九儐以勞賔。王設九介,迎於門外。明日,朝服乘車,還贄于公。公皮弁迎於大門,授贄受贄,並於堂之中楹。又明日,王朝服,設九介,乘車,備儀衛,以見于公。事畢,公致享。明日,三孤一人,又執贄勞于梁王。明日,王還贄。又明日,王見三孤,如見三公。明日,卿一人,又執贄勞王。王見卿,又如三孤。於是三公、三孤、六卿,又各餼賔,並屬官之長為使。牢米束帛同三公。
開皇四年正月,梁主蕭巋朝于京師,次於郊外。詔廣平王楊雄、吏部尚書韋世康,持節以迎。衛尉設次於驛館。雄等降就便幕。巋服通天冠、絳紗袍、端珽,立於東階下,西面。文武陪侍,如其國。雄等立於門右,東面。巋攝內史令柳顧言出門請事。世康曰:「奉詔勞于梁帝。」顧言入告。巋出,迎於館門之外,西面再拜。持節者導雄與巋俱入,至于庭下。巋北面再拜受詔訖。雄等乃出,立於館門外道右東向。巋送於門外,西面再拜。及奉見,高祖冠通天冠,服絳紗袍,御大興殿,如朝儀。巋服遠遊冠,朝服以入,君臣並拜,禮畢而出。
古者天子征伐,則宜于社,造于祖,類于上帝。還亦以牲徧告。梁天監初,陸璉議定軍禮,遵其制。帝曰:「宜者請征討之宜,造者稟謀於廟,類者奉天時以明伐,並明不敢自專。陳幣承命可也。」璉不能對。嚴植之又爭之,於是告用牲幣,反亦如之。
後齊天子親征纂嚴,則服通天冠,文物充庭。有司奏更衣,乃入,冠武弁,弁左貂附蟬以出。誓訖,擇日備法駕,乘木輅,以造于廟。載遷廟主於齋車,以俟行。次宜于社,有司以毛血釁軍鼓,載帝社石主於車,以俟行。次擇日陳六軍,備大駕,類于上帝。次擇日祈后土、神州、岳鎮、海瀆、源川等。乃為坎盟,督將列牲於坎南,北首。有司坎前讀盟文,割牲耳,承血。皇帝受牲耳,徧授大將,乃置于坎。又歃血,歃徧,又以置坎。禮畢,埋牲及盟書。又卜日,建牙旗於墠,祭以太牢,及所過名山大川,使有司致祭。將屆戰所,卜剛日,備玄牲,列軍容,設柴於辰地,為墠而禡祭。大司馬奠矢,有司奠毛血,樂奏大護之音。禮畢,徹牲,柴燎。戰前一日,皇帝禱祖,司空禱社。戰勝則各報以太牢。又以太牢賞用命戰士于祖,引功臣入旌門,即神庭而授版焉。又罰不用命于社,即神庭行戮訖,振旅而還。格廟詣社訖,擇日行飲至禮,文物充庭。有司執簡,紀年號月朔,陳六師凱入格廟之事,飲至策勳之美,因述其功,不替賞典焉。
隋制,行幸所過名山大川,則有司致祭。岳瀆以太牢,山川以少牢。親征及巡狩,則類上帝、宜社、造廟,還禮亦如之。將發軔,則軷祭。其禮,有司於國門外,委土為山象,設埋坎。有司刳羊,陳俎豆。駕將至,委奠幣,薦脯醢,加羊於軷,西首。又奠酒解羊,并饌埋於坎。駕至,太僕祭兩軹及軓前,乃飲,授爵,遂轢軷上而行。
大業七年,征遼東,煬帝遣諸將,於薊城南桑乾河上,築社稷二壇,設方壝,行宜社禮。帝齋於臨朔宮懷荒殿,預告官及侍從,各齋于其所。十二衛士並齋。帝袞冕玉輅,備法駕。禮畢,御金輅,服通天冠,還宮。又於宮南類上帝,積柴於燎壇,設高祖位於東方。帝服大裘以冕,乘玉輅,祭奠玉帛,並如宜社。諸軍受胙畢,帝就位,觀燎,乃出。又於薊城北設壇,祭馬祖於其上,亦有燎。又於其日,使有司并祭先牧及馬步,無鍾鼓之樂。
衆軍將發,帝御臨朔宮,親授節度。每軍,大將、亞將各一人。騎兵四十隊。隊百人置一纛。十隊為團,團有偏將一人。第一團,皆青絲連明光甲、鐵具裝、青纓拂,建狻猊旗。第二團,絳絲連朱犀甲、獸文具裝、赤纓拂,建貔貅旗。第三團,白絲連明光甲、鐵具裝、素纓拂,建辟邪旗。第四團,烏絲連玄犀甲、獸文具裝、建纓拂,建六駁旗。前部鼓吹一部,大鼓、小鼓及鼙、長鳴、中鳴等各十八具,掆鼓、金鉦各二具。後部鐃吹一部,鐃二面,歌簫及笳各四具,節鼓一面,吳吹篳篥、橫笛各四具,大角十八具。又步卒八十隊,分為四團。團有偏將一人。第一團,每隊給青隼盪幡一。第二團,每隊黃隼盪幡一。第三團,每隊白隼盪幡一。第四團,每隊蒼隼盪幡一。長槊楯弩及甲毦等,各稱兵數。受降使者一人,給二馬軺車一乘,白獸幡及節各一,騎吏三人,車輻白從十二人。承詔慰撫,不受大將制。戰陣則為監軍。
軍將發,候大角一通,步卒第一團出營東門,東向陣。第二團出營南門,南向陣。第三團出營西門,西向陣。第四團出營北門,北向陣。陣四面團營,然後諸團嚴駕立。大角三通,則鐃鼓俱振,騎第一團引行。隊間相去各十五步。次第二團,次前部鼓吹,次弓矢一隊,合二百騎。建蹲獸旗,瓟槊二張,大將在其下。次誕馬二十匹,次大角,次後部鐃,次第三團,次第四團,次受降使者。次及輜重戎車散兵等,亦有四團。第一輜重出,收東面陣,分為兩道,夾以行。第二輜重出,收南面陣,夾以行。第三輜重出,收西面陣,夾以行。第四輜重出,收北面陣,夾以行。亞將領五百騎,建騰豹旗,殿軍後。至營,則第一團騎陣於東面,第二團騎陣於南面,鼓吹翊大將居中,駐馬南向。第三團騎陣於西面,第四團騎陣於北面,合為方陣。四團外向,步卒翊輜重入於陣內,以次安營。營定,四面陣者,引騎入營。亞將率驍騎遊弈督察。其安營之制,以車外布,間設馬槍,次施兵幕,內安雜畜。事畢,大將、亞將等,各就牙帳。其馬步隊與軍中散兵,交為兩番,五日而代。
於是每日遣一軍發,相去四十里,連營漸進。二十四日續發而盡。首尾相繼,鼓角相聞,旌旗亙九百六十里。天子六軍次發,兩部前後先置,又亙八十里。通諸道合三十軍,亙一千四十里。諸軍各以帛為帶,長尺五寸,闊二寸,題其軍號為記。御營內者,合十二衛、三臺、五省、九寺,並分隷內外前後左右六軍,亦各題其軍號,不得自言臺省。王公已下,至于兵丁冢隷,悉以帛為帶,綴于衣領,名「軍記帶」。諸軍並給幡數百,有事,使人交相去來者,執以行。不執幡而離本軍者,他軍驗軍記帶,知非部兵,則所在斬之。
是歲也,行幸望海鎮,於禿黎山為壇,祀黃帝,行禡祭。詔太常少卿韋霽、博士褚亮奏定其禮。皇帝及諸預祭臣近侍官諸軍將,皆齋一宿。有司供帳設位,為埋坎神坐西北,內壝之外。建二旗於南門外。以熊席設帝軒轅神坐於壝內,置甲冑弓矢於坐側,建槊於坐後。皇帝出次入門,群官定位,皆再拜奠。禮畢,還宮。
隋制,常以仲春,用少牢祭馬祖於大澤,諸預祭官,皆於祭所致齋一日,積柴於燎壇,禮畢,就燎。仲夏祭先牧,仲秋祭馬社,仲冬祭馬步,並於大澤,皆以剛日。牲用少牢,如祭馬祖,埋而不燎。
開皇二十年,太尉晉王廣北伐突厥,四月己未,次於河上,禡祭軒轅黃帝,以太牢制幣,陳甲兵,行三獻之禮。
後齊命將出征,則太卜詣太廟,灼靈龜,授鼓旗於廟。皇帝陳法駕,服袞冕,至廟,拜於太祖。徧告訖,降就中階,引上將,操鉞授柯,曰:「從此上至天,將軍制之。」又操斧授柯,曰:「從此下至泉,將軍制之。」將軍旣受斧鉞,對曰:「國不可從外理,軍不可從中制。臣旣受命,有鼓旗斧鉞之威,願假一言之命於臣。」帝曰:「苟利社稷,將軍裁之。」將軍就車,載斧鉞而出。皇帝推轂度閫,曰:「從此以外,將軍制之。」
周大將出征,遣太祝,以羊一,祭所過名山大川。明帝武成元年,吐谷渾寇邊。帝常服乘馬,遣大司馬賀蘭祥於太祖之廟,司憲奉鉞,進授大將。大將拜受,以授從者。禮畢,出受甲兵。
隋制,皇太子親戎,及大將出師,則以豭肫一釁鼓,皆告社廟。受斧鉞訖,不得反宿於家。開皇八年,晉王廣將伐陳,內史令李德林攝太尉,告于太祖廟。禮畢,又命有司宜于太社。
古者三年練兵,入而振旅,至於春秋蒐獮,亦以講其事焉。
梁、陳時,依宋元嘉二十五年蒐宣武場。其法,置行軍殿於幕府山南岡,并設王公百官幕。先獵一日,遣馬騎布圍。右領軍將軍督右,左領軍將軍督左,大司馬董正諸軍。獵日,侍中三奏,一奏,搥一鼓為嚴,三嚴訖,引仗為小駕鹵簿。皇帝乘馬戎服,從者悉絳衫幘,黃麾警蹕,鼓吹如常儀。獵訖,宴會享勞,比校多少。戮一人以懲亂法。會畢,還宮。
後齊常以季秋,皇帝講武於都外。有司先萊野為場,為二軍進止之節。又別墠於北場,輿駕停觀。遂命將簡士教衆,為戰陣之法。凡為陣,少者在前,長者在後。其還,則長者在前,少者在後。長者持弓矢,短者持旌旗。勇者持鉦鼓刀楯,為前行,戰士次之,槊者次之,弓箭為後行。將帥先教士目,使習見旌旗指麾之蹤,發起之意,旗卧則跪。教士耳,使習金鼓動止之節,聲鼓則進,鳴金則止。教士心,使知刑罰之苦,賞賜之利。教士手,使習持五兵之便,戰鬪之備。教士足,使習跪及行列嶮泥之塗。前五日,皆請兵嚴於場所,依方色建旗為和門。都墠之中及四角,皆建五采牙旗。應講武者,各集於其軍。戒鼓一通,軍士皆嚴備。二通,將士貫甲。三通,步軍各為直陣,以相俟。大將各處軍中,立旗鼓下。有司陳小駕鹵簿,皇帝武弁,乘革輅,大司馬介冑乘,奉引入行殿。百司陪列。位定,二軍迭為客主。先舉為客,後舉為主。從五行相勝法,為陣以應之。
後齊春蒐禮,有司規大防,建獲旗,以表獲車。蒐前一日,命布圍。領軍將軍一人,督左甄,護軍將軍一人,督右甄。大司馬一人,居中,節制諸軍。天子陳小駕,服通天冠,乘木輅,詣行宮。將親禽,服戎服,鈒戟者皆嚴。武衛張甄圍,旗鼓相望,銜枚而進。甄常開一方,以令三驅。圍合,吏奔騎令曰:「鳥獸之肉,不登於俎者不射。皮革齒牙,骨角毛羽,不登於器者不射。」甄合,大司馬鳴鼓促圍,衆軍鼓譟鳴角,至期處而止。大司馬屯北旌門,二甄帥屯左右旌門。天子乘馬,從南旌門入,親射禽。謁者以獲車收禽,載還,陳於獲旗之北。王公已下以次射禽,皆送旗下。事畢,大司馬鳴鼓解圍,復屯。殿中郎中率其屬收禽,以實獲車。天子還行宮。命有司,每禽擇取三十,一曰乾豆,二曰賔客,三曰充君之庖。其餘即於圍下量〈食高〉將士。禮畢,改服,鈒者韜刃而還。夏苗、秋獮、冬狩,禮皆同。
河清中定令,每歲十二月半後講武,至晦逐除。二軍兵馬,右入千秋門,左入萬歲門,並至永巷南下,至昭陽殿北,二軍交。一軍從西上閤,一軍從東上閤,並從端門南,出閶闔門前橋南,戲射並訖,送至城南郭外罷。
後齊三月三日,皇帝常服乘輿,詣射所,升堂即坐,皇太子及群官坐定,登歌,進酒行爵。皇帝入便殿,更衣以出,驊騮令進御馬,有司進弓矢。帝射訖,還御坐,射懸侯,又畢,群官乃射五埒。一品三十二發,
一發調馬,十發射下,十五發射上,三發射麞頭,三發射獸頭。
二品三十發,
一發調馬,十發射下,三發射麞,三發射帖,三發射獸頭。
三品二十五發,
一發調馬,五發射下,十發射上,三發射麞,三發射帖,三發射獸頭。
四品二十發,
一發調馬,五發射下,八發射上,二發射麞,二發射帖,二發射獸頭。
五品十五發,
一發調馬,四發射下,五發射上,二發射麞,二發射帖,一發射獸頭。
侍官御仗已上十發。
一發調馬,四發射下,五發射上。
季秋大射,皇帝備大駕,常服,御七寶輦,射七埒。正三品已上,第一埒,一品五十發,
一發調馬,十五發射下,二十五發射上,三發射麞,三發射帖,三發射獸頭。
二品四十六發。
一發調馬,十五發射下,二十二發射上,二發射麞,三發射帖,三發射獸頭。
從三品四品第二埒,三品四十二發,
一發調馬,十二發射下,二十二發射上,二發射麞,二發射帖,三發射獸頭。
四品三十七發。
一發調馬,十一發射下,十九發射上,一發射麞,二發射帖,三發射獸頭。
五品第三埒,三十二發。
一發調馬,九發射下,十七發射上,一發射麞,二發射帖,二發射獸頭。
六品第四埒,二十七發。
一發調馬,八發射下,十六發射上,一發射麞,一發射帖。
七品第五埒,二十一發。
一發調馬,六發射下,十二發射上,一發射麞,一發射帖。
八品第六埒,十六發。
一發調馬,四發射下,九發射上,一發射麞,一發射帖。
九品第七埒,十發。
一發調馬,三發射下,四發射上,一發射麞,一發射帖。
大射置大將、
太尉公為之。
射司馬各一人,錄事二人。七埒各置埒將、射正參軍各一人,埒士四人,威儀一人,乘白馬以導,的別參軍一人,懸侯下府參軍一人。又各置令史埒士等員,以司其事。
後周仲春教振旅,大司馬建大麾於萊田之所。鄉稍之官,以旂物鼓鐸鉦鐃,各帥其人而致。誅其後至者。建麾於後表之中,以集衆庶。質明,偃麾,誅其不及者。乃陳徒騎,如戰之陣。大司馬北面誓之。軍中皆聽鼓角,以為進止之節。田之日,於所萊之北,建旗為和門。諸將帥徒騎序入其門。有司居門,以平其人。旣入而分其地,險野則徒前而騎後,易野則騎前而徒後。旣陣,皆坐,乃設驅逆騎,有司表貉於陣前。以太牢祭黃帝軒轅氏,於狩地為墠,建二旗,列五兵於坐側,行三獻禮。遂蒐田致禽以祭社。仲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陣,遂以苗田如蒐法,致禽以享礿。仲秋教練兵,如振旅之陣,遂以獮田如蒐法,致禽以祀方。仲冬教大閱,如振旅之陣,遂以狩田如蒐法,致禽以享烝。
孟秋迎太白,候太白夕見於西方。先見三日,大司馬戒期,遂建旗於陽武門外。司空除壇兆,有司薦毛血,登歌奏昭夏。在位者拜,事畢出。其日中後十刻,六軍士馬,俱介冑集旗下。左右武伯督十二帥嚴街,侍臣文武,俱介冑奉迎。樂師撞黃鍾,右五鍾皆應。皇帝介冑,警蹕以出,如常儀而無鼓角,出國門而軷祭。至則舍於次。太白未見五刻,中外皆嚴,皇帝就位,六軍鼓譟,行三獻之禮。每獻,鼓譟如初獻。事訖,燔燎賜胙,畢,鼓譟而還。
隋制,大射祭射侯於射所,用少牢。軍人每年孟秋閱戎具,仲冬教戰法。及大業三年,煬帝在榆林,突厥啟民及西域、東胡君長,並來朝貢。帝欲誇以甲兵之盛,乃命有司,陳冬狩之禮。詔虞部量拔延山南北周二百里,並立表記。前狩二日,兵部建旗於表所。五里一旗,分為四十軍,軍萬人,騎五千匹。前一日,諸將各帥其軍,集於旗下。鳴鼓,後至者斬。詔四十道使,並揚旗建節,分申佃令,即留軍所監獵。
布圍,圍闕南面,方行而前。帝服紫袴褶、黑介幘,乘闟豬車,其飾如木輅,重輞漫輪,虯龍繞轂,漢東京鹵簿所謂獵車者也。駕六黑駵。太常陳鼓笳鐃簫角於帝左右,各百二十。百官戎服騎從,鼓行入圍。諸將並鼓行赴圍。乃設驅逆騎千有二百。闟豬停軔,有司斂大綏,王公已下,皆整弓矢,陳於駕前。有司又斂小綏,乃驅獸出,過於帝前。初驅過,有司整御弓矢以前,待詔。再驅過,備身將軍奉進弓矢。三驅過,帝乃從禽,鼓吹皆振,左而射之。每驅必三獸以上。帝發,抗大綏。次王公發,則抗小綏。次諸將發射之,無鼓,驅逆之騎乃止。然後三軍四夷百姓皆獵。凡射獸,自左膘而射之,達于右腢,為上等。達右耳本,為次等。自左髀達于右〈骨{幺月}〉為下等。群獸相從,不得盡殺。已傷之獸,不得重射。又逆向人者,不射其面。出表者不逐之。佃將止,虞部建旗於圍內。從駕之鼓及諸軍鼓俱振,卒徒皆譟。諸獲禽者,獻於旗所,致其左耳。大獸公之,以供宗廟,使歸,薦腊于京師。小獸私之。
齊制,季冬晦,選樂人子弟十歲以上,十二以下為侲子,合二百四十人。一百二十人,赤幘、皂褠衣,執鞀。一百二十人,赤布袴褶,執鞞角。方相氏黃金四目,熊皮蒙首,玄衣朱裳,執戈揚楯。又作窮奇、祖明之類,凡十二獸,皆有毛角。鼓吹令率之,中黃門行之,冗從僕射將之,以逐惡鬼于禁中。其日戊夜三唱,開諸里門,儺者各集,被服器仗以待事。戊夜四唱,開諸城門,二衛皆嚴。上水一刻,皇帝常服,即御座。王公執事官第一品已下、從六品已上,陪列預觀。儺者鼓譟,入殿西門,徧於禁內。分出二上閤,作方相與十二獸舞戲,喧呼周徧,前後鼓譟。出殿南門,分為六道,出於郭外。
隋制,季春晦,儺,磔牲於宮門及城四門,以禳陰氣。秋分前一日,禳陽氣。季冬傍磔、大儺亦如之。其牲,每門各用羝羊及雄雞一。選侲子,如後齊。冬八隊,二時儺則四隊。問事十二人,赤幘褠衣,執皮鞭。工人二十二人。其一人方相氏,黃金四目,蒙熊皮,玄衣朱裳。其一人為唱師,著皮衣,執棒。鼓角各十。有司預備雄雞羝羊及酒,於宮門為坎。未明,鼓譟以入。方相氏執戈揚楯,周呼鼓譟而出,合趣顯陽門,分詣諸城門。將出,諸祝師執事,預副牲胸,磔之於門,酌酒禳祝。舉牲并酒埋之。
後齊制,日蝕,則太極殿西廂東向,東堂東廂西向,各設御座。群官公服。晝漏上水一刻,內外皆嚴。三門者閉中門,單門者掩之。蝕前三刻,皇帝服通天冠,即御座,直衛如常,不省事。有變,聞鼓音,則避正殿,就東堂,服白袷單衣。侍臣皆赤幘,帶劔,升殿侍。諸司各於其所,赤幘,持劔,出戶向日立。有司各率官屬,並行宮內諸門、掖門,屯衛太社。鄴令以官屬圍社,守四門,以朱絲繩繞繫社壇三匝。太祝令陳辭責社。太史令二人,走馬露版上尚書,門司疾上之。又告清都尹鳴鼓,如嚴鼓法。日光復,乃止,奏解嚴。
後魏每攻戰剋捷,欲天下知聞,迺書帛,建於竿上,名為露布。其後相因施行。開皇中,迺詔太常卿牛弘、太子庶子裴政撰宣露布禮。及九年平陳,元帥晉王,以驛上露布。兵部奏,請依新禮宣行。承詔集百官、四方客使等,並赴廣陽門外,服朝衣,各依其列。內史令稱有詔,在位者皆拜。宣訖,拜,蹈舞者三,又拜。郡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