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令》



將自千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國賊。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暴其骨於市,男女公於官。自百人已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軍賊。身死家殘,男女公於官。使民內畏重刑,則外輕敵。
故先王明制度於前,重威刑於後。刑重則內畏,內畏則外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