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令下》



諸去大軍為前禦之備者,邊縣列候,各相去三五里,聞大軍為前禦之備,戰則皆禁行,所以安內也。
內卒出戍,令將吏授旗鼓戈甲。發日,後將吏及出縣封界者,以坐後戍法。兵戍邊一歲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軍。父母妻子知之,與同罪;弗知,赦之。
卒後將吏而至大將所一日,父母妻子盡同罪。卒逃歸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執及不言,亦同罪。
諸戰而亡其將吏者,及將吏棄卒獨北者,盡斬之。前吏棄其卒而北,後吏能斬之而奪其卒者賞。軍無功者戍三歲。
三軍大戰,若大將死,而從吏五百人已上不能死敵者斬;大將左右近卒在陳中者皆斬;餘士卒有軍功者奪一級,無軍功者戍三歲。
戰亡伍人,及伍人戰死不得其屍,同伍盡奪其功;得其屍,罪皆赦。
軍之利害,在國之名實。今名在官而實在家,官不得其實,家不得其名。聚卒為軍,有空名而無實,外不足以禦敵,內不足以守國,此軍之所以不給,將之所以奪威也。
臣以謂卒逃歸者,同舍伍人及吏罰入糧為饒,名為軍實。是有一軍之名,而有二實之出,國內空虛,自竭民歲,曷以免奔北之禍乎?
今以法止逃歸,禁亡軍,是兵之一勝也。什伍相聯,及戰鬭則卒吏相救,是兵之二勝也。將能立威,卒能節制,號令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勝也。
臣聞古之善用兵者,能殺卒之半,其次殺其十三,其下殺其十一。能殺其半者,威加海內;殺十三者,力加諸侯;殺十一者,令行士卒。故曰:百萬之眾不用命,不如萬人之鬭也;萬人之鬭,不如百人之奮也。
賞如日月,信如四時,令如斧鉞,(制)〔利〕如干將,士卒不用命者,未之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