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上



大道無形,稱器有名。名也者、正形者也。形正由名,則名不可差。故仲尼云:「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也。」大道不稱,眾有必名。生於不稱,則群形自得其方圓,名生於方員,則眾名得其所稱也。
大道治者,則名、法、儒、墨自廢,以名、法、儒、墨治者,則不得離道。老子曰:「道者、萬物之奧,善人之寶,不善人之所寶。」是道治者,謂之善人;藉名、法、儒、墨者,謂之不善人。善人之與不善人,名分日離,不得審察而得也。道不足以治則用法,法不足以治則用術,術不足以治則用權,權不足以治則用勢。勢用則反權,權用則反術,術用則反法,法用則反道,道用則無為而自治。故窮則徼終,徼終則反始;始終相襲,無窮極也。
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員、白、黑之實;名而〔無形〕,不可不尋名以檢其差。故亦有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察其所以然,則形名之與事物,無所隱其理矣。名有三科,法有四呈。一曰命物之名,方、員、白、黑是也;二曰毀譽之名,善、惡、貴、賤是也;三曰況謂之名,賢、愚、愛、憎是也。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齊俗之法,能鄙同異是也;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法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權、量是也。
術者、人君之所密用,群下不可妄窺;勢者、制法之利器,群下不可妄為。人君有術,而使群下得窺,非術之奧者;有勢,使群下得為,非勢之重者。大要在乎先正名分,使不相侵雜。然後術可秘、勢可專。名者、名形者也,形者、應名者也。然形非正名也,名非正形也,則形之與名,居然別矣,不可相亂,亦不可相無。無名、故大道無稱,有名、故名以正形。今萬物具存,不以名正之則亂;萬名具列,不以形應之則乖。故形名者、不可不正也。
善名命善,惡名命惡,故善有善名,惡有惡名。聖賢仁智,命善者也;頑嚚凶愚,命惡者也。今即聖賢仁智之名,以求聖賢仁智之實,未之或盡也;即頑嚚凶愚之名,以求頑嚚凶愚之實,亦未或盡也。使善惡盡然有分,雖未能盡物之實,猶不患其差也。故曰:「名不可不辨也。」名稱者,何彼此而檢虛實者也,自古至今,莫不用此而得,用彼而失,失者由名、分混,得者由名、分察。今親賢而踈不肖,賞善而罰惡。賢、不肖、善、惡之名,宜在彼,親、踈、賞、罰之稱,宜屬我。我之與彼,又復一名。名之察者也,名賢、不肖為親、踈,名善、惡為賞、罰。合彼、我之一稱而不別之,名之混者也。故曰:「名稱者,不可不察也。」語曰:「好牛」。又曰:「不可不察也」。好則物之通稱,牛則物之定形,以通稱隨定形,不可窮極者也。設復言好馬,則復連於馬矣。則好所通,無方也。設復言好人,則彼屬於人矣。則好非人,人非好也;則好牛、好馬、好人之名自離矣。故曰:「名分不可相亂也。」
五色、五聲、五臭、五味,凡四類,自然存焉天地之間,而不期為人用。人必用之,終身各有好惡,而不能辨其名分,名宜屬彼,宜屬我。我愛白而憎黑,韻商而舍徵,好膻而惡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愛、憎、韻、舍、好、惡、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則萬事不亂也。故人以度審長短,以量受少多,以衡平輕重,以律均清濁,以名稽虛實,以法定治亂,以簡治煩惑,以易御險難。以萬事皆歸於一,百度皆準於法。歸一者、簡之至,準法者、易之極。如此,頑、嚚、聾、瞽,可以察、慧、聰、明同其治也。
天下萬事不可備能,責其備能於一人,則賢聖其猶病諸?設一人能備天下之事,能左右前後之宜,遠近遲疾之間,必有不兼者焉。苟有不兼,於治闕矣。全治而無闕者,大小多少,各當其分,農、商、工、仕不易其業,老農、長商、習工、舊仕莫不存焉。則處上者何事哉?故有理而無益於治者,君子弗言;有能而無益於事者,君子弗為。君子非樂有言,有益於治,不得不言;君子非樂有為,有益於事,不得不為。故所言者不出於名、法、權、術,所為者不出於農稼、軍陣。周務而已,故明主不為。
治外之理,小人必言;事外之能,小人亦知言損於治,而不能不言;小人亦知能損於事,而不能不為。故所言者,極於儒、墨是非之辨;所為者,極於堅偽偏抗之行,求名而已,故名主誅之。古語曰:「不知無害於君子,知之無損於小人。工匠不能無害於巧,君子不知無害於治。」此信矣。
為善,使人不能得從,此獨善也。為巧,使人不能得從,此獨巧也。未盡善、巧之理。為善與眾行之,為巧與眾能之,此善之善者、巧之巧者也。所貴聖人之治,不貴其獨治,貴其能與眾共治;貴工傜之巧,不貴其獨巧,貴其能與眾共巧也。今世之人,行欲獨賢,事欲獨能,辨欲出群,勇欲絕眾。獨行之賢,不足以成化;獨能之事,不足以周務;出群之辨,不可為戶說;絕眾之勇,不可與征陣。凡此四者:亂之所由生。是以聖人任道以〔夷〕其險,立法以理其差,使賢愚不相棄,能鄙不相遺。能鄙不相遺,則能鄙齊功;賢愚不相棄,則賢是等慮。此至治之術也。
名定,則物不競;分明,則私不行。物不競,非無心,由名定,故無所措其心;私不行,非無欲,由分明,故無所措其欲。然則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於心、無欲者,制之有道也。田駢曰:「天下之士莫不處其門庭,臣其妻子,必遊宦諸侯之朝者,利引之也。遊於諸侯之朝,皆志為卿大夫,而不擬於諸侯者,名限之也。」彭蒙曰:「雉、兔在野,眾人逐之,分未定也。雞、豕滿市,莫有志者,分定故也。」
物奢,則仁、智相屈;分定,則貪、鄙不爭。圓者之轉,非能轉而轉,不得不轉也;方者之止,非能止而止,不得不止也。因圓之自轉,使不得止;因方之自止,使不得轉,何苦物之失分?故因賢者之有用,使不得不用;因愚者之無用,使不得用,用與不用,皆非我用,因彼所用與不可用,而自得其用,奚患物之亂乎?物皆不能自能,不知自知。智非能智,愚非能愚,而智而愚,好非能好而好,醜非能醜而醜。夫不能自能,不知自知,則智、好何所貴?愚、醜何所賤?則智不能得夸愚,好不能得嗤醜。此為得之道也。
道行於世,則貧賤者不怨,富貴者不驕,愚弱者不懾,智愚者不陵,定於分也。法行於世,則貧賤者不敢怨富貴,富貴者不敢陵貧賤,愚弱者不敢冀智勇,智勇者不敢鄙愚弱。此法之不及道也。世之所貴,同而貴之,謂之俗;臣之所用,同而用之,謂之物。苟違於人,俗所不與,苟忮於眾,俗所共去。故心皆殊,而為行若一;所好各異,而資用必同。此俗之所齊,物之所飾。故所齊不可不慎,所飾不可不擇。
昔齊桓好衣紫,問境不鬻異采;楚莊愛細腰,一國皆有饑色。上之所以率下,乃治亂之所由也。故俗苟沴,必為治以矯之;物苟溢,必立制以檢之。累於俗,飾於物者,不可與為治矣。
昔晉國苦奢,文公以儉矯之,乃衣不重帛,食不兼肉。無幾時,人皆大布之衣,脫粟之飯。越王勾踐謀報吳,欲人之勇,路逢怒蛙而軾之。比及數年,民之長幼,臨敵,雖湯火不避。居上者之難,如此之驗。
聖王知民情之易動,故作樂以和之,制禮以節之。在下者不得用其私,故禮樂獨行。禮樂獨行,則私欲寢廢;私欲寢廢,則遭賢之與遭愚均矣。若使遭賢則治,遭愚則亂,是治亂屬於賢愚,不係於禮樂。是聖人之術,與聖主而俱沒。治世之法,建易世而莫用,則亂多而治寡。亂多而治寡,則賢無所貴,愚無所賤矣。
處名位,雖不肖,〔不患物不親己〕;〔在貧賤〕,不(愚)〔患〕物不䟽己。親踈係乎勢利,不係於不肖與仁賢。吾亦不敢據以為天理、以為地勢之自然者爾。今天地之間,不肖實眾,仁賢實寡。趨利之情,不肖特厚;廉恥之情,仁賢偏多。今以禮義招仁賢,所得仁賢者,萬不一焉;以名利招不肖,所得不肖者,觸地是焉。故曰:「禮義成君子,未必須禮義;名利治小人,小人不可無名利。」
慶賞刑罰,君事也;守職效能,臣業也。君(科)〔料〕功黜陟,故有慶賞刑罰;臣各慎所任,故有守職效能。君不可與臣業,臣不可侵君事。上下不相侵與,謂之名正。名正而法順也。接萬物使分,別海內使不雜,見侮不辱,見推不矜,禁暴息兵,救世之鬭。此仁君之德,可以為主矣。守職分使不亂,慎所任而無私,飢飽一心,毀譽同慮,賞亦不忘,罰亦不怨。此居下之節,可為人矣。
世有因名以得實,亦以因名以失實。宣王如射,說人之謂己能用強也,其實所用不過二石,以示左右,左右皆引試之,中闕而止,皆曰:「不下九石,非大王孰能用是?」宣王悅之。然則宣王用不過三石,而終身自以為九石。三石、實也,九石、名也。宣王悅其名而喪其實。
齊有黃公者,好謙卑。有二女,皆國色。以其美也,常謙辭毀之,以為醜惡。醜惡之名遠布,年過而一國無聘者。衛有鰥夫時,冒娶之,果國色。然後曰:「黃公好謙,故毀其子。(不姝美)〔妹必美〕。」於是爭禮之,亦國色也。國色、實也,醜惡、名也。此違名而得實矣。
楚人擔山雉者,路人問:「何鳥也?」擔雉者欺之曰:「鳳凰也。」路人曰:「我聞有鳳凰,今直見之,汝販之乎?」曰:「然。」則十金,弗與。請加倍,乃與之。將欲獻楚王,經宿而鳥死。路人不遑惜金,惟恨不得以獻楚王。國人傳之,咸以為真鳳凰,貴欲以獻之。遂聞楚王。感其欲獻於己,召而厚賜之,過於買鳥之金十倍。
魏田父有耕於野者,得寶玉徑尺。弗知其玉也,以告鄰人。鄰人陰欲圖之,謂之曰:「怪石也。畜之,弗利其家,弗如復之。」田父雖疑,猶錄以歸。置於廡下,其夜玉明,光照一室,田父稱家大怖,復以告鄰人。曰:「此怪之徵,遄棄,殃可銷。」於是遽而棄於遠野。鄰人無何盜之,以獻魏王。魏王召玉工相之。玉工望之,再拜而立,敢賀玉:「王得此天下之寶,臣未嘗見。」王問價,玉工曰:「此無價以當之。五城之都,僅可一觀。」魏王立賜獻玉者千金,長食上大夫祿。
凡天下萬里皆有是非,吾所不敢誣;是者常是,非者常非,亦吾所信。然是雖常是,有時而不用;非雖常非,有時而必行。故用是而失有矣,行非而得有矣。是非之理不同,而更興廢,翻為我用,則是非焉在哉?觀堯、舜、湯、武之成,或順或逆,得時則昌。桀、紂、幽、厲之敗,或是或非,失時則亡。五伯之主亦然。
宋(不)〔公〕以楚人戰於泓,公子目夷曰:「楚眾我寡,請其未悉濟而擊之。」宋公曰:「不可!吾聞不鼓不成列。寡人雖亡之餘,不敢行也。」戰敗,楚人執宋公。
齊人弒襄公,立公孫無知。召忽、夷吾奉公子(紏)〔糾〕奔魯,鮑叔牙奉公子小白奔莒。既而無知被殺,二公子爭國。(紏)〔糾〕、宜立者也;小白先入,故齊人立之。既而使魯人殺(紏)〔糾〕,召忽死之,徵夷吾以為相。
晉文公為驪姬之譖出亡十九年。惠公卒,賂秦以求反國,殺懷公子而自立。
彼一君正,而不免於執;二君不正,霸業遂焉。己是而舉世非之,則不知己之是;己非而舉世是之,亦不知己所非。然則是非隨眾賈而為正,非己所獨了。則犯眾者為非,順眾者為是。故人君處權乘勢,處所是之地,則人所不得非也。居則物尊之,動則物從之,言則物誠之,行則物則之,所以居物上,御群下也。國亂有三事:年飢民散,無食以聚之,則亂;治國無法,則亂;有法而不能用,則亂;有食以聚民,有法而能行,國不治,未之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