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賞罰第十九》



政之大綱有二。二者何也?賞、罰之謂也。人君明乎賞罰之道,則治不難矣;夫賞罰者、不在乎必重,而在於必行;必行、則雖不重而民〔肅〕;〔必〕不行〔也〕、則雖重而民怠。故先王務賞罰之必行〔也〕。《書》曰:「爾無不信,朕不食言;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天生烝民」,其性一也。刻肌虧體,所同惡也;被文垂藻,所同好也。此二者常存,而民不治其身,有由然也。當賞者不賞,當罰者不罰。夫當賞者不賞,則為善者失其本望,而疑其所行;當罰者不罰,則為惡者輕其國法,而怙其所守。苟如是也,雖日用斧鉞於市,而民不去惡矣。日錫爵祿於朝,而民不興善矣。
是以聖人不敢以親戚之恩而廢刑罰,不敢以怨讎之忿而廢慶賞。夫何故哉?將以有救也。故《司馬法》曰:「賞罰不踰時,欲使民速見善惡之報也。」踰時且猶不可,而況廢之者乎?賞罰不可以踈,亦不可以數;數則所及者多,踈則所漏者多。賞罰不可以重,亦不可以輕;賞輕則民不勸,罰輕則民亡懼。賞重則民徼倖,罰重則民無聊。故先王明(庶)〔恕〕以(德)〔聽〕之,思中以平之,而不失其節〔也〕。故《書》曰:「罔非在中,察辭於差。」夫賞罰之於萬民,猶轡策之於駟馬也。轡策〔之〕不調,非徒遲速之分也,至於覆車而摧轅;賞罰之不明也,則非徒治亂之分也,至於滅國而喪身。可不慎乎!可不慎乎!故《詩》云:「執轡如組,兩驂如舞。」言善御之可以為國也。